Re: [讨论] 20%就不是都更,为何北检看不懂?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03 22:29:55
笑死,连法条都看不懂,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第 34-3 条
各土地使用分区除增额容积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可移入容积外,于法定容积增加
建筑容积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规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五倍之法定容积或各该建筑
基地零点三倍之法定容积再加其原建筑容积。
二、前款以外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二倍之法定容积。
前项所称增额容积,指都市计画拟定机关配合公共建设计画之财务需要,于变更都市计画
之指定范围内增加之容积。
旧市区小建筑基地合并整体开发建筑、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筑物拆
除重建时增加之建筑容积,得依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及放射性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及处
理办法规定办理
人家法条明明说的是其增加容积上限,在都更区域不得超过1 .5倍,非都更区域不得超过
1.2倍而京华城案从560到840已经达1.5倍,既然你喔它不是都更,那依据此一施行细则规
定,超过1.2倍的部分就是违法,还要跳针什么?
再来,这是台湾省施行细则,不适用台北市,台北市有自己的自治条例,依据台北市土地
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80-2
第 80-2 条
建筑基地面积达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积率及建筑物高度得视地区都 市计画情形酌
予放宽。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三十。 因前项优惠容积率所增之收益,于扣除营
建及管销成本之净利益应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为回馈。 前项回馈得以楼地板面积或代
金为之,限用于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务空 间、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及都市建设等。 有关
前项之核算及回馈方式与管理之实施要点由市政府定之,并送台北市 议会备查。
其奖励容积率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率30%,京华城竟高达50%,一样是违法,你还要扯什么
?更别提依照此条规定取得的容积奖励,其优惠容积率所增之收益,于扣除营建及管销成
本之净利益应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为回馈。那京华城有回馈百分之七十给台北市政府
吗?没有吗,所以他就是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容积奖励吗?这不叫图利,什么叫图利?
你连法条都抄错,而且曲解法文意旨,就不要在那边胡扯了好吗?
※ 引述《taiwan009 (009)》之铭言:
https://i.imgur.com/0TpLMhi.jpeg
20%(即1.2倍法定容积)在京华城都市计画就白纸黑字写道:“依照99年监察院纠正内政
部有关缺乏容积总量管制机制(099内正0040号公告),嗣内政部即于103年起修订相关规定
,除增额容积与容积移转外,非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地区奖励以1.2倍法定容积为限”,就
不是来自都更规定的奖励,且在都委会都有公开讨论,正反意见均有表达,讨论后仍有一
、二个委员有意见,最后多数决通过。
20%容积奖励,明明就不是来自都更法规,为何北检检察官看不懂?还硬说阿北违法用都
更条例给并非都更案件容积?
读法律的都知道“适用”和“准用”的差别,更何况只是“准用”都更的奖励项目而已,
憨鸟不知道其中差别就算了,检察官不知道就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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