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这是什么释宪理由?我跟你赌,宪法法庭绝对会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驳回
首先,依据宪法诉讼法
第 55 条
各法院就其审理之案件,对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律位阶法规范,依其合理确信,认有牴触
宪法,且于该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各级法院读声请释宪的条件仅限于其对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规违宪,不包括法律统一解释
,而依照高院所提出的释宪理由,显然不是针对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一项规定是否违宪声
请释宪,而是针对立委助理的薪资补助费使用方式法规解释疑虑,这根本不构成各级法院
声请释宪的条件。
先不说最高法院设有大法庭处理这一法律见解统一解释问题,就算你要以统一解释法律
及命令案件为由声请释宪,依照现行宪法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也只有人民有权提起,
而且还必须是在用尽审级救济之后,你都还没有上诉到最高法院,声请最高法院大法庭
解释,是根本不可能提起释宪的?
第 84 条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于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适用法规范所表示之
见解,认与不同审判权终审法院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同一法规范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得声
请宪法法庭为统一见解之判决。
前项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声明不服,或后裁判已变更前裁判之见解者,不得声请。
第一项声请,应于该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三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再来,针对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一项
第 32 条
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
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
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我实在看不出来哪里有违反法律明确性的地方,你所谓不明确不是法条内容,而是其薪资
补助的法律性质吧!而这法律性质的解释本来就是你各级法院法官职权行使范围,你自己
就可以解释,感麻要推给大法官?更别提上面还有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在处理,这摆明
就是高院法官不想当坏人,所以把解释责任全推给大法官而已。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次有公职人员对贪污治罪条例的法律构成要件提出释宪,之前林益世
涉贪6300万,关于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定义,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曾作出统一解释,采有
“附条件实质影响力说”,并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发回高院更审,林益世不服声请释宪,
就被宪法法庭当场打脸,认为其非终局判决而不予受理,而高虹案在没有经过最高法院
驳回定谳下,想就此释宪翻盘,我看难喔!
林益世涉贪6300万轰大法庭裁定“违宪” 声请释宪踢铁板
前国民党立委林益世涉收贿6300万元缠讼多年,历审对贪污见解迥异,最高法院大法庭今
年统一见解采“附条件实质影响力说”,认定“民代收钱乔事涉贪”,将全案发回高院更
审。林益世认为大法庭裁定、刑事判决及贪污法条有违宪之虞,挑战释宪,但宪法法庭日
前决议不受理,林益世将重回高院战场。
检方指控,时任立委的林益世收贿,并以立委职权施压中钢等企业助业者拿下转炉石等契
约已涉嫌贪污。但一审采认“法定影响力说”,认为其行为和立委法定职权无关,依《刑
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审则采“实质影响力说”,认行为和立委
职权有关,改用贪污罪重判12年。更一审又改采“法定职权说”,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
得利罪判4年10月。
检方上诉高院后,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统一见解后,采取“附条件实质影响力说”,
认定“民代收钱乔事涉贪”,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对林益世的诉讼相当不利。
高院更二审今年8月开庭,林益世律师团出招单挑大法庭,认为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的裁
定将已确定的判决发回违宪,律师团强调已提出释宪,更抬出司法院长许宗力表示,“当
年有上许宗力老师课的法官都知道,他曾经说过,法官如果认为法律有牴触《宪法》的疑
虑,就要声请释宪。”律师团盼合议庭勇敢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林益世向宪法法庭主张,最高法院刑事判决,所该判决适用的《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
项第5款、第5条第1项第3款、第6条第1项第5款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都
有违宪疑义,据此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裁定指出,声请案若不具备《宪法诉讼法》要件者,审查庭得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根据《宪法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第7款、第59条第1项规定,人民对《宪法》保障的权
利若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后,对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或该裁判以及
适用之法规范,若认为恐牴触《宪法》,可声请宪法法庭宣告判决违宪。
裁定认为,该判决是台湾高检署提起上诉部分,宣告原判决关于有罪(含转炉石契约不另
为无罪谕知)部分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以及其他上诉驳回。而撤销原判决的部
分不属于“终局判决”,至于上诉驳回的部分虽然属于无罪确定判决,却不属于(对当事
人)不利确定终局判决,关于上述两者,声请人依法均不得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第五审查庭因此一致裁决不受理。
※ 引述《t21 (t21)》之铭言:
: 简单说
: 立委助理费是算是助理的薪资,立委无法任意挪用
: 或者立委助理费算是立委的定额补贴,
: 可以在定额的额度内让立委自行运用。
: 高院法官函请立法院说明,
: 结果立法院无法说明清楚模拟两可。
: 我猜是拿吴成典的案例吧,吴成典当初被判无罪,
: 当时法官认为立委助理费可以挪用到到业务费上使用。
: 绿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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