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01 23:59:52※ 引述《Abobe (宝呜)》之铭言:
: 地方法院一直放人
: 高等法院一直发回
: 这样一直循环根本浪费司法资源
: 高院不能直接裁定收押吗?
: 这样一直无限循环根本没完没了
: 大家怎么看?
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除了依法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
在柯文哲等人的案例中必定不适用)之外,要“再抗告”的话,只能针对下列经裁定之抗
告执行:
一、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抗告者。
二、对于因上诉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裁定抗告者。
三、对于声请再审之裁定抗告者。
四、对于合并定应执行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对于声明疑义或异议之裁定抗告者。
六、证人、鉴定人、通译及其他非当事人对于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基于顾及“审级利益”的关系,如果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在无法再抗告的情况下,当
事被告只会哑口无言、苦不堪言
但因为法律上明文禁止“直接”对第一审法院“指指点点”、胡说八道(或甚至说教),
所以必须说清楚本身的心证,并且确保对方能够遵循
这种问题,虽然表面上是两三天解决的,但造成的影响却很深远
且以受到瞩目的程度来看,就算柯文哲或其他被告想逃亡,理论上一定会被逮个正著,根
本插翅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