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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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基于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为前台北市长及民众党主席、沈庆京为
威京集团负责人、应晓薇薇为台北市议员、李文宗为众望基金会董事长,其等与共犯、同案
被告、相关证人间,具有长官部属、党务幕僚、业务监督或亲友等关系,显有事实足认被告
4人与其他被告、证人间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证人亦未经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交互诘
问程序,参酌前揭事证,堪认被告4人与各该共犯或证人之勾串空间仍属存在。原裁定以被
告4人虽有灭证及勾串共犯之证人之虞,但本案检察官侦查完备提起公诉,被告4人于侦查中
经原审法院裁定羁押接见,重要证人均于侦查中具结证述,被告等人供述、证人证述是否可
采,仅属证据取舍之事实认定问题,而认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似嫌速断,其是否妥适尚非
无疑。
二、依现今科技发达可利用互联网秘密通讯,且隐蔽性极高不易察觉之实况判断,被告4
人保释在外后,显可轻易利用相关通讯软件进行隐密通讯而与共犯或证人勾串,并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关证人已于侦查中为相关陈述而有区别。是以,被告4人与同案被告、相
关证人间,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仅凭原裁定并命其等于具保后,不得与同案被
告或证人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须以外接触之诫命,是否确能防免被告4人与同案被告、相
关共犯或证人接触而相互勾串,并使各该被告、共犯、证人之证词不受污染,殊有疑问,遑
论该除外条款之范围并非具体,原裁定亦未说明具体之执行方法,理由难认完备,自非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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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裁定新闻稿,感觉高院的意思很明显
这几个被告的部属亲友一堆都是证人,北院要怎么防止被告接触证人?
再加上还有共犯未到案(明显就是指橘子),通讯软件这么发达,要怎么防止被告联系勾串
?
高院显然就是认定北院的交保执行方式根本无法防止串供,
撤销交保发回,请北院回去好好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