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31 19:37:17※ 引述《bogy26 (警察叔叔就是这个人!)》之铭言:
: 起诉书通篇没提到橘子涉案情形
: 却说他是重要角色 帐房
: 因为这原因让柯可以交保
: 所以起诉书没写橘子涉案情形算不算检方的严重失误呢
要果断猜测,就是“橘子”的角色不明确、无从推敲,又或者按照现有卷宗(扣押证物)
的内容,无法得出她有掌控实权的“组织”(就像针对柯文哲、应晓薇二被告的事实背景
一样)
况且按照台北地检署本日提出的抗告理由摘要:
一、原裁定认定柯姓被告等四人犯罪嫌疑确属重大,若经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可能
伴随高度逃亡风险,故除谕知被告等提出钜额交保金额外,并命被告等均应接受如原裁定
所示之科技设备监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风险,惟于被告等行动自由未受拘束之情
形下,仍非属百分百之无风险措施,且对于防止被告等与他共同被告及证人间之接触、串
证行为,亦难起效用,而有妨害将来审理发现真实之诉讼目的。
二、沈姓、应姓被告于侦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实,且沈姓被告于“国内”资金压力沉重,
于“国外”复有投资置产,足认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发生逃亡情事,不仅妨害审
判程序与真实发现,更严重斲伤司法公信力。
三、原裁定指摘被告许○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之涉案情节不明乙节,检察官于抗告书再度强
调被告许○瑜并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称之“爱玩的小朋友”,而是负责为柯姓被告处理私密
行程及保管财务、收受金钱之重要角色。综观侦查中发现:
(一)柯姓被告于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市长办公室内踩着飞轮见证人邱○章,邱○章
将陈○助委托代为转送之现金新台币(下同)三百万元,放在市长室地板上,离去后,柯
姓被告即将上开款项交与被告许○瑜处理。
(二)众望基金会于一一一年十二月初存入之一百五十万元款项,业据证人即被告李○宗任
职北捷公司董事长之秘书范○琪证述,系被告许○瑜将现金一百五十万元拿至北捷公司楼
下交付证人范○琪。
(三)柯姓被告于一一二年三月间,亲自前往台北市中正区醒吾大楼拜会证人“悟○○天禅
师”之悟○○天,并带走悟○○天交付装有现金一千万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该一千万
元现金后,亦交付被告许○瑜保管,被告许○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额,逐笔交付被告
李○宗、李○娟,以处理新故乡协会之事务。
(四)以上事证,可认柯姓被告收受钜额现金款项后,多直接交给被告许○瑜保管,并做后
续运用处理。被告许○瑜于犯罪事实中之角色,举足轻重。且被告许○瑜系柯姓被告教唆
逃亡在外,犯罪细节尚待缉获后厘清查明,兼衡以现今科技发达,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讯软
体或透过第三人作为串证管道,故为防止勾串,即有羁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本案柯姓、沈姓、应姓等被告之实际权势及实质影响力,均为公众周知之事实,倘渠
等交保在外,恐影响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证人之陈述。例如,某证人曾于侦查中具结证述
工作簿“wen ”就是柯姓被告等语,惟该证人于柯姓被告交保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却否认
此情,显见该证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即为适例。
五、本署为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确保发现真实,依法提出抗告。
现阶段看来,无非是要将起诉书没有写明的内容补进其他书状,以设法制造“突袭”之乱
象,但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七号刑事判决:
听审权之具体内涵,包含请求资讯权、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等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保
障被告之防御权,避免突袭裁判。亦即法院就被诉犯罪嫌疑、罪名或诉讼进行中已浮现包
含科刑资料之争点,使被告知悉及有如何证据可能证明(请求资讯权),被告于知悉相关
证据或资讯后,有陈述、辩明之机会,于对被告作出不利益决定前,让被告陈述其意见(
请求表达权);而法院就被告之陈述及表达,在判决中说明凭以认事用法之依据及理由(
请求注意权),即已保障被告之听审权,不能任意指摘为违法。
如果打算仅基于媒体上的公开发言,就要让柯文哲无法在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必须还押
看守所,恐怕与侦查的初衷相违背了...
无论如何,要怎样玩下去,端看高院是否认为此新说法有理由
不行的话,地检署只能暗中哭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