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牵扯到举证责任归属的问题。
基本上举证责任在检察方,但如果产生"变态事实"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在被告。
比如说被告A强奸了B,A在法庭上声称他强奸B的时候是因为当时被鬼附身所以才做这个行为
这种声称明显与常理不符,属于非一般常态的情况,因此要检察官去证明A没有被鬼附身
是很不合理的事,所以这种情况下,A要自己举证自己当时是鬼附身,
也就是说变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A的身上。
京华城的案子,对检察官来说,他证明了USB跟档案是柯文哲拥有,
档案上其他的记载都有证人可以证明是金流,
剩下的1500这笔,柯文哲声称"不知道"。
这种辩词这是否明显不合常理,以及柯文哲是否要负起举证责任,
就是法官的心证
※ 引述《kuso198610 (终身酸民)》之铭言:
: 小弟我法盲啦
: 看了很多讨论,我想问问看大家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exel档上的1500用这个比喻来了解
: 好了
: 某A怀疑老婆和小王出轨,小王和老婆都否认,某A就去搜了只有平时他老婆才能用的笔电
: ,找到了一份档案
: 小李 时间hhhh
: 小赖 时间Zzzz
: 小王 时间Yyyy
: 小柯 时间wwww
: 某A怀疑这些是开房纪录,就找了小李,小赖,小柯问,结果三人都证实这些是不同宾馆
: 的房间号码,也承认他们在纪录的时间内和某A老婆开房。
: 现在某A和老婆对质,要求老婆说明一下
: '小王 时间Yyyy'。
: 因为某A已经尽了举证的义务,证实了这张是外遇对象名单,现在要对这份名单上纪录做
: 说明和厘清的应该是他老婆,若她无法说明为啥小王的名字出现在这份名单上,那么我们
: 就可以非常非常合理的怀疑他老婆和小王有染,为来若闹上法庭,这份名单和证人证词也
: 是可以当成证据的。
: 是这样子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