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廷多久没有执业了?
司法院网站上根本查不到以他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更别提刑事诉讼法于民国92年修正改采改良事人进行主义
加强证据能力之规范与检察官举证责任都不知道吧!
EXECL能不能当作证据是证据能力的问题,与证明力无关
而法院判决有罪是综合全卷资料又不是凭单一证据
而综合此次检察官起诉所提的证据有
1.共犯认罪自白
2.通联记录
3.其他人证
4.EXCEL帐本
5.沈庆京提款纪录
6.监听译文
这些加起来还不够证明犯罪事实?
紧抓一个EXCEL档不放,是不晓得事实审有罪判决的认定程序吗?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113年度台上字第2173号
原判决依其采证认事之职权行使,综合卷证资料为整体判断,对于A女或叶○菁、陈○佑
所述未臻明确或细节互异之相关说词,何以采取其中一部,及其他无足为有利上诉人之认
定,已说明主要之论据。纵未针对A女、叶○菁、陈○佑前后说词或彼此所述枝节性事项
不无出入各节,逐一载叙取舍判断之全部细节,结论仍无不同。上诉意旨从中撷取部分事
证之片段内容,重为事实上争辩,泛言A女关于其伤势之成因、前往汽车旅馆之动机与经
过、事前是否因众人起哄应允同往案发地点房内、上诉人有无暨如何施强暴或毁损衣物之
细节、强制性交过程有否射精、A女事后与叶○菁、陈○佑联络及验伤暨报案经过、离开
案发地点前遭汽车旅馆人员拦阻并要求支付费用金额各情,所述或前后不一,或与叶○菁
、陈○佑所陈相左,而叶○菁、陈○佑所述内容彼此或与其他事证亦不相符,真实性均非
无疑,原判决未审究A女、叶○菁、陈○佑等说词前后不一、彼此互异或与其他事证不符
等情形,仍予采信,有调查未尽、理由不备、采证违反经验法则之违法云云,无非系凭执
己见而为指摘,同非合法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高法院刑事判判113年度台上字第2948号
六、原判决依其取舍判断证据证明力之职权行使,对于:㈠附表一之被害人已分别向集团
成员反应工作环境、内容或薪资等条件与集团成员所称情形如何不符,相关成员仍未置理
,且依报表所载之分酬方式与内容,可知仅负责开发、介绍、安排出境相关事宜,即可分
得数万至十多万元不等之高额报酬,与参与者投入之劳力、时间不成比例而非属正当之人
力仲介工作各情,佐以陈思玮坦认参与分工及制作帐表、发放报酬,林晋宇坦认招募、接
送住宿与送机,何以足认陈思玮、林晋宇已知其事,仍决意参与该犯罪组织并合谋、分工
如事实栏一所示犯行(见原判决第92、97、103至106、110至112页);㈡依扣案陈思玮手
机内“分红表”及黄炫逢手机内“2022人力仲介损益帐(团绩)”EXCEL表等所载第二集
团就买卖各被害人之利润及各分工者可获分润计算方式,可知纵仅负责开发招募、联系即
可获得非微酬金,与参与者投入之劳力、时间不成比例,且相关成员于被害人反应工作环
境、内容、薪资与集团成员所述不符时,如何未予理睬,甚至于群组传递讯息,而知其事
各情,佐以陈均翰于相关群组回复状况,及李振豪、陈思玮、林晋宇、陈均翰、王契文所
述各自参与分工之情形、王契文于侦查中坦认买卖人口暨以诈术使人出国及参与犯罪组织
等之部分供述等相关事证,何以足认李振豪、陈思玮、林晋宇、陈均翰、王契文等均知上
情,仍决意参与该犯罪组织,而合谋、分工如事实栏二所示犯行(见原判决第72至82、92
至96、106至110、118至124、124至132页);已详述相关成员应负共同正犯罪责之理由及
所凭。并非仅凭各通讯软件群组之单一或特定讯息内容,为唯一证据。是不论陈均翰实际
分工或接送被害人之时间为何,纵除去各该特定讯息内容,仍无足为其有利之认定,而于
判决结果无影响;原判决虽未逐一列载取舍判断之全部理由,仍与判决理由不备、欠缺补
强证据或采证违反证据法则之违法情形不同。陈思玮、陈均翰、王契文上诉意旨或系割裂
其中部分事证独立观察,任意评价,或系对于部分事实枝节再为争执,陈思玮泛言A11前
后说词矛盾,是否因畏罪而诬指陈思玮,不无疑问,不能凭以认定陈思玮已知A11在柬埔
寨之生活情形,又其对于A30出境后之遭遇并无预见可能,相关报表或书证亦未有A30之相
关记载,且陈思玮自A30对出境事宜起疑后,即与其联络,已尽力协助A30返国,原判决仅
凭A11、A30等人之单一指诉,未针对各被害人之事证独立判断,即论处前述共同正犯罪责
,复未对于其有利之事证详予审酌说明,有欠缺补强证据、违反证据法则、理由不备之违
法等语;陈均翰泛言其仅协助接送被害人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或送机,对于人口贩运及
以诈术使人出国等罪行,主观上毫无所悉,且其最后一次参与接送被害人之时间为民国
111年3月16日,嗣后工作群组内相关贴文,无足证明其行为时有以诈术使人出国之主观犯
意,原判决未予究明,予以论处,不无违误等语;王契文泛言其仅认识集团中之林晋宇,
也只将需要工作之人介绍予林晋宇,其余均不知情,亦未取得分润,并无参与犯罪组织之
故意,林晋宇给付其新台币(下同)3万元款项是借贷,并非介绍费或仲介费,卷存截图
无足证明其犯罪,原判决仍予论处,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等语;均非上诉第三审之合法
理由。
※ 引述《jacknavarra (阿姆罗)》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frankcthsiehfans/posts/1130955535065741
: 谢长廷 1小时前
: 我昨天的贴文,聴说被骂翻了。
: 昨天的贴文,聴说被骂翻了。
: 对类似漫骂我并不陌生,为了维护基本人权:我曾多次为举世滔滔皆曰可杀的被告辩护:
: 例如40多年前的美丽岛事件,大家都很熟悉,又如29年前的宋七力事件,被称为世纪大骗
: 案,经过13年讼累,起诉书的証据一一被推翻,最后宋七力和干部通通判无罪,26年前张
: 素贞(陈进兴太太)案,最后杀人的証据不成立,改判九个月的帮助脱逃罪。每次都顶着
: 漫骂,这是我的一贯信念-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证据。
: 其实,我这次并没有替柯文哲辩护,我只是说起诉书“証据薄弱”,批评我的人应该証明
: “证据不薄弱或证据很坚强”才符合逻辑,而不是漫骂我替坏人开脱,这是莫须有的抹黑
: ===
: 谢长廷是活腻了还是求官不成???
: 到时候清德宗重启调查你底下卡神网军事件
: 看你能不能顶住
: 让你晚节不保就够你受了
: 别以为你是美丽岛世代大老
: 清德宗就不敢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