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院函告莱剂零检出地方条例无效 中市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30 19:53:29
※ 引述《heinse (B3:神奇IDの爱猫人士)》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
: 莱剂争议,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无效,台中巿府兴讼。
: 更一审认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二审今天驳回上诉,台中市府败诉确定。
: 台中市政府的自治条例
: 被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
: 败诉确定了
: 不知道台中市政府有没有要找宪法法庭救济一下
: 前提是宪法法庭还能用啦
最高行政法院已经先行发布判决摘要,这边作节录如下:(案号: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四
三号)
一、进口肉品及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地方不得另
订牴触中央法定标准之自治法规,行政院(即被上诉人)就台中市议会所通过之系争
食安自治条例函告无效部分,并未逾越宪法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之权限范围,而属
合宪,业经宪法法庭一一一年宪判字第六号判决阐释甚明。上诉人之系争食安自治条
例修正案就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之零
检出标准,自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规定
相牴触,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之系争食安自治条例规定,所为函告无效之处分,自无违
误。
二、原审未行使阐明权,予上诉人补正当事人适格之机会,迳认以台中市政府名义提起本
件撤销诉讼属当事人不适格,而为驳回上诉人之诉之判决,固有未洽,诉愿决定为不
受理之决定,亦有未洽,然原审驳回之结论并无不合,仍应予维持。上诉论旨指摘原
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另同日,针对另一莱剂案(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十八号),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自为宣告行
政院部分诉愿决定内容无效
说法略为如下:
维持部分
说明
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下称系争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学校提供午餐,各类肉
品及其产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规定,“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部分,就肉
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的零检出标准,与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规定相牴触。
理由
进口肉品及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地方不得另订牴
触中央法定标准之自治法规,行政院(即被上诉人)就台中市议会所通过之台中市食品安
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第六条之一及第十三条之一规定函告无效部分,并未逾越宪法赋予中
央监督地方自治之权限范围,而属合宪,业经宪法法庭一一一年宪判字第六号判决阐释甚
明。上诉人之系争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学校提供午餐,各类肉品及其产制品,应符
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等规定,“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部分,就肉品残
留莱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上开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之零检出标准,自与食
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规定相牴触,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之系争自
治条例关于该部分,所为函告无效之处分,于法自无违误。原审未行使阐明权,予上诉人
补正当事人适格之机会,迳认以台中市政府名义提起本件撤销诉讼属当事人不适格,而为
驳回上诉人此部分之诉之判决,固有未洽,诉愿决定为不受理之决定,亦有未洽,然原审
驳回此部分之结论并无不合,仍应予维持。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
无理由,应予驳回。
废弃并撤销改判部分
说明
现行学校午餐业务法源主要依据为学校卫生法,依学校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立法
意旨,既然明定学校供应膳食应优先采用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认证的在地优良农业产品,基
此法理,地方自治团体于不牴触中央法规的范围内,订定系争自治条例要求学校提供午餐
“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自合于学校卫生法的立法意旨
,且无违反中央法令的情形。
理由
(一)现行学校午餐业务法源主要依据为学校卫生法,依学校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立法意旨,既然明定学校供应膳食应优先采用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认证之在地优良农业产
品,基此法理,地方自治团体于不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订定系争自治条例要求学校提
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自合于学校卫生法之立
法意旨,并无违反中央法令之情形。又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并不等同于
即属含莱克多巴胺之肉品,系争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关学校提供午餐,“亦不
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并未就肉品之安全容许量为规范,
亦无牴触食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等中央法令规定。
(二)原处分以系争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关于学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
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牴触食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
及违反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十八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据以函告系
争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该部分无效,自有违误。诉愿决定为不受理,未予纠
正,亦有未洽。上诉意旨指摘,求予废弃,为有理由,并本于原判决确定之事实及依法得
斟酌之事实,将原判决此部分废弃,撤销此部分之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这两者听起来,一个主要是“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如果用“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
的名义兴讼,也许可以扭转结局
但问题在于按照宪法法庭的解释,这核属无法补正之问题,毕竟《地方制度法》的越权问
题不容地方单位置喙...
不过,台中市政府也不是一无所获
如果要针对败诉部分提出释宪声请,前提在于要先看在位大法官的态度,而如果都是同一
组人员承办,结果相信不会有太大差别
无论如何,是否值得则是另一回事,毕竟如今实在太冒险了,甚至连机会都无从推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