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的法院就打脸你了还跳针?
至于老谢,他没执业已经很久了,新法规定完全不熟悉
才会说这种完全背离现行法律规定的鬼话
像高虹被判贪污诈取立院财物的案子就是用EXCEL报表的资料来做证明的(台湾台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 瞩重诉 字第 1 号刑事判决)
被告辩护人抗辩其内容不实,无证据能力,结果法院怎么说?
㈢关于前述零用金收据资料夹内之记帐资料(即他卷五第199、225至229页部分)、“奂宇
办公室支出记帐”、“11-12报委员办公室零用金”、“1001日记帐水母”、“1001零用
金日记帐水母”、“1014跟委员报办公室零用金”、“10909办公室零用金跟委员报帐档
”、“10910办公室零用金跟委员报帐档”、“202008办公室零用金向委员报告档案”、
“0000000办公室零用金10907报帐档”、“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奂宇0805
办公室零用金报帐档”、“奂宇1013办公室支出记帐”、“奂宇1214零用金档”、“奂宇
1231零用金帐”、“奂宇办公室支出记帐02-0406”、“昱恺606报帐”、“活页簿1”、
“陈奂宇1109办公室支出记帐”、“办公室支出一览表”及“办公室支出帐”,其中内容
均标示“Ann办公室代垫收入”之“1001日记帐水母”、“1001零用金日记帐水母”及“
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之收支帐部分,为被告王郁文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情
形所制作,再其中标示为“水母帐户”及“奂宇帐户”部分之收支帐,为共同被告黄惠玟
依序汇整被告王郁文提供之“Ann办公室代垫收入”收支帐及共同被告陈奂宇回报其所保
管零用金收支情形而制作;标示为“兔姐帐户”及其余部分之收支帐,则为共同被告黄惠
玟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等情形所制作等节,业据被告王郁文于调询及本院审理时供证
(见他卷二第208至209页,院卷九第468至470页)、共同被告黄惠玟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结
证(见他卷一第760页,卷三第417页;院卷九第43至44、133、158、168页)、共同被告陈
奂宇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结证在卷(见侦卷一第52页,院卷九第178页),且有以下通讯软
体对话纪录:共同被告黄惠玟曾于109年10月5日中午12时50分许,向共同被告陈奂宇表示
:“再麻烦给我月零用金报帐喔”(见他卷七第211页),共同被告黄惠玟于109年4月6日上
午10时25分许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委员要我们今天结清2-3月的办公室支出,麻
烦今天有空就报给我”,被告王郁文嗣则回传其收支帐者,以及共同被告黄惠玟于109年5
月4日上午10时9分许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4月的零用金要跟委员报了”,被告王
郁文随即回传其收支帐者在卷可稽(见他卷六第198至205、407至408页)。再共同被告黄惠
玟几乎每月将上开收支帐提供予被告高虹安确认乙节,除有上开通讯软件对话纪录可参外
,亦经共同被告黄惠玟于本院审理时结证在卷(见院卷九第31、44至45页),并有被告高虹
安于调询时供称:关于“办公室支出帐”,我有看过类似的表,黄惠玟跟我请款的表是类
似格式的表,这个表我认为应该是黄惠玟做的,于侦讯时供称:我知道黄惠玟有在做零用
金的帐,像是办公室1、2个月份支出的帐,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我所看过黄惠玟给我的
帐,就是她印出来的纸本零用金帐等语在卷足佐(见他卷二第571、698页,院卷十第190页
)。是该等事实,可以认定。
㈣上开“助理每月薪资资料”资料夹内资料、“10月薪资向委员报”、“同事12月薪资
入帐表”及“每月薪资作帐表”,乃共同被告黄惠玟所制作有关本案浮报酬金、加班费及
请公费助理缴回款项等事项之每月薪资作帐资料,并由其于每月制作后交予被告高虹安核
阅等情,业经共同被告黄惠玟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结证在卷(见他卷一第756至757页,卷
三第412页;院卷九第33至35、168页),并有被告高虹安于调询时虽辩称:我没有印象看
过这个表格,然亦供称:我在猜黄惠玟是截表格的某一些字段给我看,我有印象的是黄惠
玟会跟我确认加班费、薪酬金,或要留多少费用她会跟我讨论(见他卷二第569至570页),
暨同案被告李忠庭于调询及侦讯时均供证:于000年0月间黄惠玟交接给我时,有交接给我
类似“每月薪资作帐表”的表格等语可参(见他卷二第381、438至439页),亦堪认定。
㈤观诸上开收支帐大致上均按时序连续记载被告黄惠玟、陈奂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项目及收支金额,并经共同被告黄惠玟汇整,又上开每月薪资作帐
资料亦均按月连续记载助理之“加班费”、“当月薪资(表帐)”、“实际薪资”、“应退
款”及“奖金”等项目及其金额,足见上开收支帐、薪资作帐资料之内容,乃系共同被告
黄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办公室行政主任及公关主任之身分,于通常业务
过程,不间断、持续而有规律所为之记载或经共同被告黄惠玟所为之汇整,并皆交予被告
高虹安核阅其正确性。况上开收支帐复有零用金收据资料夹内之收据、送货单、消费证明
、发票、交易明细、证明单、汇款申请书、销货明细、车票影本等付款证明文件可佐(见
他卷四第361至456页,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页),且上开收支帐及每月薪
资作帐资料均与共同被告黄惠玟分别与共同被告陈奂宇、被告王郁文间之通讯软件对话纪
录(见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页
,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页),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准确性。再共同被告黄惠
玟及被告王郁文于完成该等记载或汇整之际,当不可能预见日后可能被提供作为证据,而
难认有何预见日后可能提供作为诉讼上证据之不实登载动机,是其虚伪记载之可能性甚微
,更无证据可证业遭事后编辑修改。准此,上开文书资料系由被告王郁文制作及共同被告
黄惠玟制作、汇整,且系从事业务之人于通常业务过程制作之纪录文书,复查无显不可信
之情况,依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4第2款之规定,自有证据能力。
㈥至于被告高虹安之辩护人辩称:零用金支出帐存有诸多错误,应不具证据能力等语(
见院卷十第90页),惟此核属证明力高低之问题,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无涉,并予
说明。
※ 引述《Kostolany (科斯托兰尼)》之铭言:
: 憨鸟现在不敢打小沈1500excel 北检自己说无从查证 还要柯文哲自证已罪
: 荒腔走板 荒谬至极
: 连橘子都被法官说起诉书上无涉案情节全靠北检脑补
: 传闻的6000万-3亿也被北检自己澄清没有只是传闻
: 朱亚虎210万政治献金硬要扭曲行贿 有对价关系吗?
: 唯一弄成560 也是在政治献金两年前 是要对什么价
: 讯息内容也是高度尊重谨守分际不会乱来
: 到底憨鸟信的讯息来源是??
: 没一个靠普的事证
: 还可以讲得头头是道 绘声绘影的
: 真的很不简单
: 憨鸟写的推理故事书肯定会比柯南还热卖
: 但要当成指控柯文哲的起诉书或是将来法院的判决书
: 恐怕会沦为全世界的笑柄
: 难道憨鸟敢呛谢长廷法盲吗
: 憨鸟有比谢长廷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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