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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hung (画一只鸡)
2024-12-30 14:19:40立法院议事规则
第 七 章 复议
第 42 条
决议案复议之提出,应具备下列各款:
一、证明动议人确为原案议决时之出席委员,而未曾发言反对原决议案者;如原案议决时
,系依表决器或投票记名表决或点名表决,并应证明为赞成原决议案者。
二、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
第 43 条
复议动议,应于原案表决后下次院会散会前提出之。但讨论之时间,由主席征得出席委员
同意后决定之。
第 44 条
对于法律案、预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复议,得于二读或三读后,依前两条之规定行之。
第 45 条
复议动议经表决后,不得再为复议之动议。
蓝白力推的选罢法、财划法、宪诉法修正案于20日三读
为了防止绿提出复议,蓝白在三读完后也提复议动议并表决不通过了
所以也没有复议动议可以玩了…
现在是你立法院能说
我不要送行政院就不送行政院!!
你总统不要公布就不要公布吗??
有一个解套方法就是,行政院提覆议
你蓝白要不要接受
炸弹就留给聪明人解了…
https://i.imgur.com/qt1bi7c.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