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4-12-30 09:05:09看板上还没有人PO
这边分享一下
看起来法官认知橘子没到案,是检方的责任要去抓,而不是因此需羁押柯的理由。
此外,实质影响力这一块当成羁押理由,法官也觉得不是绝对必要 (且柯说要辞了)
大家怎么看?
参考来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30/2882876.htm
“
北院合议庭更裁理由指出,柯文哲与本案同样在押的台北市议员应晓薇、威京集团主席沈
庆京与柯的“大帐房”李文宗,均涉犯贪污等重罪,且犯罪嫌疑均重大,同有逃亡与勾串
灭证之虞,但全案经检方起诉,蒐证,而柯的随行秘书“橘子”许芷瑜虽未到案,然本案
证人皆未指出许的涉案情节。合议庭认为,应由检方传唤许芷瑜到案查明所涉案情,目前
并非继续羁押柯文哲的理由。
至于检方主张柯对同案被告、证人具有“实质影响力”,若交保会有造成证词改变的风险
,但柯已表明将尽快辞任民众党党主席,是否继续接触同案被告、证人的疑虑将降低,柯
与妻子陈佩琪也不因共同生活,就必然有勾串之虞。合议庭表示,如依检方主张,把“实
质影响力”的效果贯彻到底,则日后如有政府官员涉案,就一律要羁押,但以本案4名在
押被告身分而论,不能认为一定要羁押,除维持前次交保附加“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必
要,不得接触同案被告、证人”,并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出海等条件,若再附加佩戴科
技监控设备防逃,即符合比例原则,而无继续羁押必要。
至于检方主张沈庆京将责任推给已过世者的“幽灵抗辩”、应晓薇无法解释可疑金流、李
文宗的辩解不合乎法令等,合议庭均认为这些都有待日后审理查明,甚至属于证据取舍性
质,不构成非押不可的理由。
合议庭并特别解释应晓薇被发现2005年登录1本疑似外国护照,应晓薇昨于庭讯中已提出
早就放弃加拿大国籍的文件佐证,且查询得知,应晓薇很久没使用这本外国护照入出境,
无法证明因此有逃亡之虞。
”
※ 每日发文数上限为5篇,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
※ 发文 内文请满4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