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你连判决都找错,难怪得不到正确的答案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110年度上字第707号
(五)关于威京公司备位声明部分:威京公司备位声明请求确认其对被上诉人捐地30%及其
捐赠公园广场设施经费2亿2千万元之回馈义务不存在,无非系以纵认上开义务系因其取得
整体开发权益而应由其负担,惟此义务亦因系争计画案已解除整体开发而不存在为据。然
查,80年计画案公告发布实施后,因上诉人及京华城公司未能顺利整合西北侧土地,故在
完成都市计画规定回馈事项,经都审会审议同意分期开发后,被上诉人始核发京华城购物
中心建造执照,嗣因西北侧土地建物老旧而有更新需求,被上诉人为提升居住环境、促进
地区发展,且京华城购物中心已开发完成,囿于整体开发规定而不允许所有权人申请都市
更新,影响所有权人财产权,并因该地区建物老旧亦有妨害地区公共环境之情事,因已无
整体开发之需,爰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都市计画变更,并公告实施系
争计画案,且依80年计画案公告时之都市计画法第26条、第27条规范意旨,都市计画经发
布实施后,并非不得变更,主管机关依此所为之都市计画变更,本即不生信赖保护问题,
业如前述。而威京公司捐地30%规划设计为公园、广场之用,并捐赠2亿2千万元作为其上
设施兴建经费,乃系取得该地区整体开发权之条件,并获准于系争区域之商业区土地上兴
建京华城购物中心为营运,而80年计画案虽赋予威京公司整体开发权限,惟并未就该权限
行使期间定有保障之明文,且依前述都市计画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亦可知威京公司取
得之开发权并非永久之权利,故威京公司业已履行其捐地捐款回馈义务(委由京都公司执
行),被上诉人亦于威京公司履行该等义务后,赋予该公司得就系争区域内全区土地整体
开发之权利,并因此取得商业区土地建物之使用执照,即已各自依80年计画案所定履行。
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馈义务,尚不因其整体开发权于多年后,因103年公告之系
争计画案变更采分区开发方式办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公司迟未能整合开发系争区域西
北侧土地而有异。是威京公司诉请确认其就系争全部土地对被上诉人捐地30%及其上公园
广场设施经费2亿2千万元之回馈义务不存在,并无理由等词为据,判决驳回上诉人之诉。
事实上京华城早就告过一次了,要求台北市政府返还30%捐地捐款,结果被行政法院打枪,
说这是你当初取得保障楼地板面积的前提要件,尚不因其整体开发权于多年后,因103年
公告系争计画案变更采分区开发方式办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公司迟未能整合开发系
争区北侧土地而有异。你京华城要求返还30%捐地捐款是没有理由的,所以监察院的纠正
案明显违反行政法院的判决而无效,京华城案的实际容积率就要扣掉那捐地30%计算,只
剩392%,超过这个数目都是违法的。
※ 引述《JeffreyZH (JeffreyZH)》之铭言:
: 里面行政法院没判说是容积要给多少,判决只是“驳回”560+楼地板的要求吧?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老天还在跳针监察院啊,你要不要回去看看都市计画法和地方制度法的规定?
: : 根据都市计画法第四条规定
: : 第 4 条
: : 本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 : 。
: : 都市计画的地方主管机关是直辖市政府,跟监察院一点关系都没有,监察院无权代替直辖
: : 市政
: : 府做决定。又依据地方制度法第55条一项规定
: : 直辖市政府置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市,综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选举之,每届任期四年,
: : 连选得连任一届。置副市长二人,襄助市长处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万以上之直辖市,
: : 得增置副市长一人,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由市长任命,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 : 你台北市长就是台北市的代表人,据此公布都市计画就要依法负责,不能推给监察院。
: : 而109年7月1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1206号判决已详为论述“允建楼地板面
: : 积保障”仅为一次性保障,不能再次适用,主要论点是京华城购物中心已于90年间兴建完
: : 成并营运,其“允建楼地板面积保障”所欲保障之权益当认已获实现……,你京华城就不
: : 能再次主张允建楼地板面积保障,至于容积率就要扣掉你已经捐出的30%,只剩下70 %,
: : 再乘以560%,变成392%,所以监察院的纠正案也是错的, 台北市政府给560%一样是违法
: : ,而监察院纠正案比没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一样可以为适法性与否之认定。
: : 所以检察官就认为,既然560%是违法,而你们双方又约定210万是通过560%的报酬,具有
: : 对价关系,当然成立违背职务收贿罪,而这完全是台北市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跟监
: : 察院纠正案一点关系都没有,就别再拿监察院来背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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