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还是得硬肛“犯罪嫌疑重大”这个要件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12-29 14:51:00
柯文哲的律师是前检察官,
所以策略上先不去硬肛“犯罪嫌疑重大”,是因为:
法官、检察官都是前后期学长、学弟、老师、学生关系,
彼此见面都是互称学长,
基于官场文化,没事也不会去挑战同事。
也就所以,即使大家看了起诉书,都说就excel 1500 算哪门子证据,
明显犯罪嫌疑离足够还非常远。。。 但,
承办法官这样写的的话,
立刻就是修理了自己同法院的同事、之前发回的高院学长、检方的学长,
所以交保的理由,就会维持“犯罪嫌疑重大”, 但用“没有羁押必要” 交保。
这样的结果,就是高院找你麻烦,
你说没必要, 他就说你没讲清楚为何没必要;
你说有必要, 他就说你没讲清楚为何有必要,
话都他们在讲!!
所以到头来, 你还是得去战“犯罪嫌疑重大”这个要件,
但你让承审法官在上一次的裁定说了犯罪嫌疑重大,
你怎么让他说现在已经不重大了? 他这样会自打嘴巴!
这也是黄国昌现在只在讲没有动机逃亡、无法逃亡、重点仍放在必要性的原因。
但,综观全局,法律攻防最终还是得摒除那些面子、挑战同事、挑战学长的顾虑啦,
你顾虑了东,就无法同时顾虑西,
而你目标也是要战无罪,
那为何不回到初心, 就直接去战犯罪嫌疑尚不至重大至应予羁押程度呢?
你们根本不用玩文字游戏,单纯正面战法:
1. 犯罪嫌疑重大, 是检方的举证责任;
2. 有羁押必要, 也是检方的举证责任,
法官更没有证明无覊押必要的责任,“检察官尚并指明/释明/证明”覊押之必要性,
这样不就好了吗? (这边就可以看出高院的乱写一通)
回到证据面: excel 1500,
说实在,就是档案是柯文哲做的,你都无法排除是被人添加上去的,
被告也可以争辩说是“在某不详时间、不详地点、被不详人士变造该等私文书”。
也就是说,这个东西根本就证明力不足,
有证据能力也没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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