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ty0102 (酒精)》之铭言:
: https://youtu.be/0y7tGdEm4Ag?si=0AaZQswsOrRhisKM
: 如题,不礼貌乡民团最新影片是针对朱亚虎
: 认罪这件事,有提到朱亚虎认罪可能是非自
: 愿或对法律常识不足,还有210万是捐给民
: 众党政治献金专户不犯法,请问这样的说法
: 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原本以为是常识,不需要说明的东西。
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贿赂罪的设计上,并没有直接列举“什么名义的钱是贿赂”,而
是概括性称“不正利益”。
实务上不正利益的判断取决于对价性。毕竟钱的名目百百种,实际上也根本不可能会有人
主动说自己这笔钱是“贿赂”吧。不管你说是货款、劳务报酬、捐款或政治献金,其实都
不重要,只要与违背职务行为间具对价性就会属于不正利益。
这个不正利益也不限于金钱,可能你相对也给我一些好处,或是给车、给房、给性招待,
或假设我是开银行好了,我给你一个无担保的零利率超高额贷款,这都算是利益的一种。
那你说汇款到柯文哲有实质掌控权的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算不算一种利益?这个帐户后续
还与柯文哲的选举挂勾,换言之,对于柯文哲的选举是有直接帮助的,这样当然也算是一
种“利益”。
再者,如果不正利益是金钱的话,收受亦不以本人为限,否则大家都用人头帐户收钱不就
好了?
如果汇给民众党的政治献金这种说法可以成立,陈超明、徐永明就不会有罪了。
黄国昌或民众党人会不知道吗?我觉得他肯定知道啦,但他还是要唬烂支持者说,210万名
目上是政治献金不可能是贿赂喔。
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