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治献金法第二条规定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
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之服务,
不包括在内。
这些都是政治献金喔!KP死定了!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铭言:
: 柯文哲到处私收钱,
: 妙天1000万
: 范有伟500万
: 陈盈助300万
: 谢国梁200万(谢母给)
: 这几笔都证实没有入库政治献金专户
: 其余还有一些企业家捐献就不提了
: 这些根本没有入党库或竞选库房的,
: 怎么能叫做政治献金?
: 根本完全100%违反刑法吧
: 如果跟捐献人有对价或政策推动,
: 那就是违背职务或不违背职务收贿罪
: 如果捐的人认为是政治献金,但柯文哲私吞,
: 那就是侵占公益罪,一罪一罚
: 如果柯文哲告诉捐款者是政治献金,实际上是想当成私人金库,
: 那就是诈欺罪,妥妥的诈骗集团
: 根本没有入库的钱,怎么能当作政治献金处理
: 就这2000万,柯文哲就该缴回不法所得,
: 然后滚去坐牢
: 没有入库的钱,检察官绝对不会用超收政治献金来便宜他
: 私下收钱还收到市长室,是败坏官箴的极致
: 当年陈水扁跟50针还是在官邸收钱,怎么可能直接在办公室收钱,
: 在市长室收钱,绝对是史上最嚣张最不要脸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