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lis5566 (爱丽丝.格雷拉特)》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M35HMLg.jpeg
: 之前李正皓踢爆新竹市寡妇楼等案件
: 被邱臣远告。
: 结果法院直接驳回,邱臣远败诉嘻嘻
: 民众堂怎么这么爱告人
该判决已经放上网了,供参如下:
壹、程序方面
一、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权消灭者,诉讼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诉讼以前当然
停止;次按第168条至第172条及前条所定之承受诉讼人,于得为承受时,应即为承受之声
明。他造当事人,亦得声明承受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5条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于起诉时为高虹安,嗣于本院审理中变更为邱臣远,有原告提
出内政部民国113年7月26日台内民字第11302219832号函影本在卷可凭,并经原告新的法
定代理人邱臣远具状声明承受诉讼,此亦有原告之声明承受诉讼状在卷,依上开规定,于
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二、按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不甚碍被
告之防御及诉讼之终结者,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2、7款,已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诉时,原列新竹市政府为原告、高虹安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并声明请求: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应将本件民事判决书之全部刊登于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全国版头版三日
。
(三)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嗣于审理中,追加高虹安为原告,并变更原第(一)项声明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新竹市政府
、原告高虹安各50万元,及其中原告新竹市政府部分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原告高虹
安部分自113年5月8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揆诸前开规定,
原告所为追加高虹安为原告之诉讼及声明之变更,与原诉之请求基础事实仍属同一,且不
甚碍被告之防御及诉讼之终结,与前揭规定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贰、实体方面
一、原告主张:
被告曾于105年至112年间以中国国民党、亲民党或无党籍身分参选我国民意代表之选举,
现于各大政论节目或社交网络平台上发表对于时下当红政治议题之意见评价,是被告相比
一般大众享有传播影响力,应更具备媒体社会责任以符合公共利益,其为事实陈述时,所
负查证义务自应较一般人为高,不得任意以虚构事实诋毁他人。讵被告竟于未善尽查证义
务情形下,于112年9月18日起,陆续于脸书、政论节目上,屡次以文字、图画方式,提出
、散布如附表所示,显然过于草率、耸动及不实言论(下称系争言论),不实指摘原告高
虹安因与第三人即建商间等有对价关系,而违法介入、干涉新竹市政府所办理,位于新竹
市○○段0000地号等35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下称寡妇楼案)、新竹市○区○○段
0000○0000地号等2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下称升益案)、水源自办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案(下称水源重划案)之进行,并以不合理之极快速度,通过升益案之都更计画、寡
妇楼案之环评程序及重启水源重划案进行,以图利特定建商,有涉犯贪污罪之可能云云,
然原告新竹市政府,就上开都更案、重划案之进行,乃均系相关主管部门、行政人员,基
于个案案主之申请,或基于市政推动及人民福祉等考量,依法律及正当程序所推动,且采
内部授权分层负责方式为之,原告高虹安不会亦无权,干涉相关人员就个案之进行,而环
评委员解鸿年担任寡妇楼案第4次环评审查专案小组会议主席,亦是由环评委员依“新竹
市政府环境影响评估审查专案小组初审会议作业要点”(下称系争作业要点)第2条规定
,所自行推选,无法由原告2人所指定,均绝无被告所指摘之情形,被告所言显与事实不
符,致使不特定多数人即社会大众,误认原告新竹市政府、高虹安有被告所指摘之不实事
项,致原告遭受各方谩骂及不当之社会评价,且因原告新竹市政府亦享有名誉权,是被告
上开所为,业已严重污蔑原告名誉,对原告构成故意或过失之名誉权侵害之侵权行为,原
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规定,对被告为本件之请求。并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竹市政府、原告高虹安各50万元,及其中原告新竹市政府部分自起
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原告高虹安部分自113年5月8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应将本件民事判决书之全部刊登于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以上三份报纸
,下称系争报纸)全国版头版三日。
(三)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
本件被告所指涉者,主要皆系原告高虹安,并非针对原告新竹市政府或其公务人员,且新
竹市政府为公法人,并无名誉权被侵害之可能,原告新竹市政府主张其名誉权遭被告侵害
云云,显不可采。依112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之意旨,可知对于所评论事实为合理查证,
并无须完全符合真实,祇要无明知或重大轻率,即非属妨害名誉之范围。而本件被告所为
之系争言论,主要系指摘:原告高虹安于就任新竹市长之后,其及男友李忠庭,即向负责
办理升益案之开发商升益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升益公司)、寡妇楼案之开发商即理铭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铭公司)之关系人林美满,以显低于行情之租金,承租并住入
其所有回建筑豪宅之金钱利益、代价关系之不当往来,之后就该升益案之都更案,原告新
竹市政府即以远超于平均速度通过,且就遭前市长林智坚冻结审议7年之寡妇楼案,不久
即于短期内,连续召开3次环评小组会议,并于第3次会议,由与该案开发商即理铭公司,
有实质利害关系之解鸿年、赖以轩担任其中之2名环评委员,并于该次会议作出建议免作
第二阶段环评,极有利开发商之建议,因此质疑原告高虹安基于对价关系,有不当介入上
开都更案,为有利于上开都更案建商之情形,而被告上开部分之陈述及评论,皆系本于包
括林美满、解鸿年、赖以轩与升益公司、理铭公司等人间之关系图表等资料,及上开公司
间暨其等内部之董监事之相关资料,原告新竹市政府就升益案之核定资料、财团法人都市
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就都市更新时程之统计等资料(下称系争统计资料)、原告新竹市政
府就寡妇楼案之自制图卡、环评说明书第四次专案小组会议纪录及三立新闻等媒体之报导
、调查结果等资料,加以确实查证后所为,自已善尽应有之查证义务,且属基于合理查证
后所得事实,依经验及论理法则所为之合理评论,又系属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项,应属言论
自由范围,自无不法性可言。原告虽提出其上开都更案等内部行政流程资料为据,主张被
告未尽到查证义务,然原告于本件提出该等内部公文资料时,均已耗费相当长之时间,被
告既非公务人员,已无法轻易调阅,又非专业人员,如何要求被告于当时,要能先查询、
调取并知悉上开行政流程等详细及专业资料后,始能进行陈述及评论?如此,显然课予被
告过高且不合理之查证义务。又依被证35新竹市议员杨玲宜脸书截图所示,就水源重划案
,系该名议员提出质疑,表示原告高虹安上任短短3个月内,死灰复燃重启该案,被告系
参酌该名议员之相关指摘及所附公文而为评论,亦无不法可言。又原告高虹安所涉之本件
上开之都更、环评案件,是否会成立贪渎相关罪责或认定有行政瑕疵,尚待司法机关等之
调查及认定,并不存在对原告主张有利之认定,原告并无证据优势,且因被告于为系争言
论前,已尽力并为合理之查证,所为之陈述或评论并无不法,应未对原告成立名誉权侵害
之侵权行为,原告请求并无理由。并声明:
(一)原告之诉驳回;
(二)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诉外人林智坚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7月8日止,担任新竹市之市长;陈章贤自
111年7月8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担任新竹市之代理市长;原告高虹安自111年12月25日
起担任新竹市长,迄至113年7月26日停职;被告前曾参选我国民意代表之选举,于发表系
争言论前,有于各大政论节目或社交网络平台上,发表对时下当红政治议题之意见及为评
论。
(二)被告自112年9月18日起至同月22日止,陆续于脸书、政论节目上,发表如附表各项所
示之言论即系争言论。
(三)寡妇楼案、升益案及水源重划案,其作业实施过程及进行之时序,系如原告所提之附
图1所示。
(四)寡妇楼都市更新案之实施,系国防部于103年间,委托内政部营建署发包公开招标,
并由理铭公司得标负责办理;升益案系民办都更,并为地主百分之百达成协议且同意之合
案建都更,并由建商即升益公司负责推动进行。
(五)两造对对造,于本件所提出之全部证物,其形式真正均不争执。
四、两造之争点及本院之判断:
兹本件两造间有争执应予审究者,爰予分别论述如下。
(一)、原告新竹市政府,是否享有名誉权?被告之系争言论,有无不法侵害到原告新竹市
政府之名誉权?
1、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
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第1项前段及第195条第1项前段
固分别定有明文。而侵权行为之成立,须行为人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故意以
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始得该当,是以侵权行为被害人,应就行为人因
故意或过失,及不法侵害其权利等,并二者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再所谓
名誉系人在社会上评价,通常指其人格在社会上享有一般人对其品德、声望或信誉等所加
之评价,是属于一个人在社会上所受价值判断,因此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一般人
对其评价是否贬损,客观判断之。另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
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本文亦有规定。
2、就原告新竹市政府,即属公法人新竹市之行政机关,其是否享有名誉权,于两造间有
所争执,而揆诸民法第184条、第195条关于名誉权被侵害之被害人,就法体系而言,固仅
限于自然人及私法人,为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虽不具独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
治团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单位执行公务,其组
织较诸私法人更为严谨,在其机关内从事公务之人员,正常之情形下,均有荣辱与共之意
识,若其机关受到侮辱,则社会上一般人对该机关之评价即会产生贬损,因此行政机关与
私法人相同,均须要有名誉权之保护。且实务上行政机关基于法律之授权执行其职务,皆
系以其机关名义行使权利或负担义务,无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执行事件,均为诉讼事
件及执行事件之主体(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项于92年2月7日增订中央或地方机关有当事
人能力),实际之情形已与具有独立之法人人格者无异,尤其行政机关之名誉如何,关系
到其政务之推行是否顺畅,至为重要,此与私法人应有名誉权之保护,始能实现其设立之
目的相类似。且若认行政机关并无名誉权,可任人予以侮辱,亦绝非民主法治国家应有之
现象。从而,本院审酌上情后,认行政机关应享有名誉权,始符公平正义,故应类推适用
民法第184条、第195条关于名誉权被侵害之规定,认行政机关亦享有名誉权,得请求加害
人为回复名誉之损害赔偿。故本件原告新竹市政府主张其享有名誉权乙节,应堪以采认。
3、就被告所为之系争言论,其指涉对象而言,原告固主张该等言论,亦有指摘原告新竹
市政府之公务人员,违法执行职务,故亦有侵害原告新竹市政府之名誉,惟被告加以否认
,辩称其指涉对象主要系针对原告高虹安,而非新竹市政府之其他公务人员。经查,本院
细观及核阅附表所示系争言论之全文内容,乃系在指摘原告高虹安就任新竹市长后,与其
男友李忠庭以低于市场行情之租金,向与办理升益案、寡妇楼都更案建商即升益公司、理
铭公司间,有密切关系之林美满租屋居住使用,并因而介入、影响上开都更案之推展,致
市府承办人员于其后不久,即快速通过前任市长任内尚未通过之升益都更案,及重启并短
期间内接续进行寡妇楼案3次环评小组审查会议,并另推由与寡妇楼案建商理铭公司间,
有利害关系之环评委员解鸿年、赖以轩,参与于112年8月3日所进行之第四次环评小组审
查会议,并于该次会议,通过“建议无须办理第二阶段环评作业程序”此极利于建商之决
议,认为其间有不法之利益对价关系,有图利建商之情,暨指称原告高虹安于就任市长后
不久,即将林智坚任内所冻结推动之水源重划案,予以解冻并开始续行推动等情。是以综
观被告系争言论之全文内容,可知其所指涉及谈论之对象,乃均系针对原告高虹安个人,
并非针对原告新竹市政府之公务人员及其整体,此从网友就附表编号1-5项之系争言论,
在被告脸书专业文章内所为之留言,及电视节目主持人,就附表编号6-7项系争言论之对
话回应内容,均系针对原告高虹安个人,并未提及新竹市政府之其他公务人员等情,可为
佐证。是以被告之系争言论,既系指涉及针对原告高虹安个人,而非原告新竹市政府之其
他公务人员或整体,即与原告新竹市政府无关,难谓有何侵害新竹市政府名誉权之情形。
况依下开所述,被告之系争言论,亦无侵害到原告高虹安之名誉权,则原告新竹市政府主
张被告之系争言论,已侵害其名誉权乙节,亦属无据。
(二)、被告发表系争言论,是否已尽到查证义务及属于适当、合理之评论?有无不法侵害
到原告高虹安之名誉权?
1、按言论自由旨在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名誉
则在维护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二者均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二者发生冲突时,
对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现行法制之调和机制系建立在刑法第310条第3项“真实不罚”、
第311条“合理评论”之规定,及释字第509号解释所创设“合理查证义务”、“相当理由
确信真实”之基准上。至于行为人之民事责任,虽民法并未规定如何调和名誉保护及言论
自由,且民法侵害名誉之侵权行为,与刑法妨害名誉罪之成立要件,仍有所不同,刑法阻
却违法事由,是否可以适用于民事案件,曾多所争议,惟目前已渐趋一致采取肯定见解,
认为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关于违法性之认定在民法与刑法原则上应做相同判断,亦即在
刑法不罚者,在民法亦得为阻却违法事由,以贯彻法律规范价值判断之一致性,并维护法
秩序的整体性。故妨害名誉之侵权行为除应适用侵权行为一般原则外,对于上述刑法第
310条第3项“真实不罚”、第311条“合理评论”之规定,及释字第509号解释所创设“合
理查证义务”等阻却违法事由,亦得类推适用。苟行为人之行为合于上揭事由,即属言论
自由权利之正当行使,不具侵害行为之违法性,纵有致使他人权利受侵害之结果,亦难谓
有何不法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号、97年度台上字第970号、102年度台上
字第1293号判决意旨参照)。而行为人是否已尽合理查证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
务为标准,就个别事实所涉之“行为人及被害人究系私人、媒体或公众人物”、“名誉侵
害之程度”、“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对象之人、事、物
”、“陈述事项之时效性”及“查证时间、费用成本”等因素,分别定其合理查证义务之
高低。公众人物之言行如与公共议题或公益相关者,就其名誉权之保护,固应对言论自由
作较大程度之退让,并减轻行为人对于所陈述事实之合理查证义务,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
常发展,并达监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仅涉及公众人物私领域之事项,而与公共议题或
公益无关者,殊无仅为他人窥探隐私、闲论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誉权之保障退让之理,
于此情形,行为人应负之合理查证义务,即不应予以减轻,俾调和言论自由之落实与个人
名誉之保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号、106年度台上字第125号判决要旨参照)。
从而,对于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或就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个人名誉对言
论自由应为相当、较高程度之退让(此亦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意
旨可供参考),此时对发表言论人事实陈述之合理查证义务,即应予以减轻。
2、经查,系争言论所指涉者,乃原告高虹安担任新竹市长 后,与其男友李忠庭,因与
办理寡妇楼案、升益案等之建商关系人即林美满间,不当利益对价关系,致其影响、介入
该等都更案及重划案之推展,而图利建商等情,此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所指摘者,既与新
竹市内之都市更新、区域开发及土地重划有关,攸关新竹市民之权益,核亦属全国人民均
得检视之公共事项,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关联,具备相当高度之公益性质,是原告高虹安既
参选获胜而担任新竹市长,自愿进入公共领域,就其所主政之上开公共事务事项,自应接
受外界监督其人格、品行、操守,且其是否有涉及利用职位牟取私利及图利第三人,又攸
关新竹市民及国家利益,则被告之系争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高虹安名誉权侵害之侵权行为
,即应从严认定高虹安之名誉保障范围,适度减轻被告所应尽事实陈述之合理查证义务,
此合先叙明。
3、次查,被证2于112年8月14日之媒体报导,载称:于111年12月15日,台北地检署侦办
高虹安涉诈领助理费案,传唤高虹安、男友李忠庭等(见本院卷一第338页),已报导提
及李忠庭系原告高虹安之男友,而此亦为原告在本件所未争执。又依被证1、被证3至被证
6,媒体自112年9月7日至同月18日之报导,其中标题有“绿议员质疑高虹安住5千万豪宅
【回建筑】;竹市府回应:未使用公帑”,内容并记载:近日有网友在脸书贴文提及“某市
长(按应系指原告高虹安)住在昌×建商(按指昌益建设公司)提供的豪宅样品屋,位置
在×池(指新竹市丽池)公园对面(按系指下述之回建筑建案内之房屋),暗示新竹市长
高虹安住豪宅(见本院卷一第345-346页),并有记载提及:原告高虹安于去年(即111年
)12月上任,今年1月屋主林美满买下回建筑(指买下已建好之回建筑建案其中一户房地
),以5万元出租予李忠庭,2月时有该建案住户表示看见原告高虹安出入“回建筑”建案
房屋,3月原告高虹安解套卡了8年的寡妇楼都更案,今年4月新竹市政府就发函办理该都
更案之环评公开会议,并召开说明会(以上见本院卷一第359页下半部),并有以图表标
示注记“高虹安与林美满关系图曝”、“寡妇楼都更解冻,理铭开发2独董与房东有关”
、“高虹安与林美满对价关系?”等内容(见本院卷一第351页),且有标题为“寡妇楼都
更案解冻!高虹安与房东曝神秘巧合,若有对价恐涉贪污”等文字(见本院卷一第355页
),而李忠庭当时则对外表示:其系以每月5万元,向房东承租三房其中之一间套房,系符
合市价合理行情,租金系由其本人按月以个人资金全数缴纳,原告高虹安对该承租之详情
并不知情,其乃于报载后,提供相关之租金及汇款凭证供原告高虹安检视,绝无报载所称
无偿或以低价收受建商利益等情,亦有被证1之媒体报导资料影本在卷可参。另依被证15
之591房屋交易网有关回建筑建案房屋之基本资料、乐屋网实价登录资料所载,上开回建
筑建案之单户房屋,市价已达4、5千万元。则依上开112年9月间之媒体报导、回建筑建案
实价登录资料及李忠庭当时对外之回应内容,可知:林美满于112年1月间,以其自身及以
买卖名义,购入已建好且价值不低“回建筑”建案之某户房地后,即出租予承租名义人李
忠庭,且李忠庭对外系表示其以每月5万元之租金,向房东即林美满承租该户三间房间中
之其中一间套房,租金系由其支付予房东,另该建案其他住户于同年2月间,即有人对外
反应,表示有看到原告高虹安在该建案之建物内出入或居住于该建案建物内等情。
4、又查,依原告所提附件2、附件3升益公司及理铭公司之工商登记网页资料、附件9台
湾公司网有关高登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登公司)、升益公司、利来德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利来德公司)之工商登记网页资料(见本院卷二第69-72页、第259-291页),
及被告所提被证16台湾公司网有关升益公司、利来德公司、理铭公司、治道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治道公司)之相关资料(见本院卷二第131-179页),暨被证20理铭公司股东
持股资料、被证21理铭公司大股东杨邴淇所投资公司之资料、被证22升益公司持股比例占
前十名股东之资料(以上见本院卷二第207-215页),可知下列事实:
⑴、升益公司之代表人(负责人)为陈文炽,其系代表利来德公司成为升益公司之董事长
,而赖以轩系自112年6月份起,担任升益公司之独立董事,解鸿年则系自106年6月间起担
任升益公司之独立董事,于112年6月间辞任该公司之独立董事,并同时改由其妻张馨文担
任升益公司之独立董事,可见解鸿年担任升益公司之独立董事多年,辞任时亦同时改由其
妻,继续担任升益公司之独立董事;另林美英原担任升益公司之监察人,并持有该公司12
万多股股份,于109年7月间辞任该公司之监察人。而李昌晖自106年6月起担任升益公司之
独立董事,并于109年7月辞任该独立董事职位。另升益公司登记所在地,系在新竹市○道
○路○段000号11楼。
⑵、利来德公司之代表人(负责人)为陈文炽,陈文炽系自109年6月起即担任该公司之董
事长;而林美满原自110年7月间起担任该公司之董事,于112年3月间辞任该公司之董事。
另利来德公司登记所在地,与升益公司相同,亦系在新竹市○道○路○段000号11楼。
⑶、理铭公司之代表人(负责人)系曾森县,其系自105年4月起,代表治道公司担任理铭
公司之负责人,而林美英、李昌晖均自110年8月起,即担任理铭公司之独立董事迄今,而
理铭公司之登记所在地,系在新竹市○道○路○段000号7楼。
⑷、治道公司之代表人(负责人)系曾森县,其系自106年2月起,即担任该公司之负责人
,而陈文炽自106年2月起,亦担任该公司之监察人,于111年10月辞任该监察人一职,另
该公司之登记所在地,系在新竹市○道○路○段000号10楼之2。
⑸、理铭公司与升益公司,有共同之大股东杨邴淇、莹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另林美满原自105年5月份起,担任高登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登公司)之董事长
,林美英则担任董事,李昌晖担任监察人,其后于110年间,其等均辞任上开职务,并改
由陈淑丽担任该公司之负责人,而该公司所营业务,系包括有都市更新重建业,且林美满
与林美英系亲姐妹等情,亦有本院依职权所查调取得上开公司之变更登记表及林美满、林
美英二人之户役政个人户籍资料,附于限阅卷内可凭。
6、从而,依上开第4、5点所载之事证及本院所认定之事实,再参酌被告提出之被证19
,MoneyDJ理财网报导网页资料,已记载升益公司对理铭公司背书保证10.4亿元重大讯息
(见本院卷二第203页),则被告辩称升益公司、理铭公司及利德来公司间,其等董监事
等大股东,交叉互相持股,该等公司彼此间关系密切,且林美满、解鸿年,与升益公司、
理铭公司间,亦具有一定之利害关系乙节,即非全然无稽。
7、就被告之系争言论,经查:
⑴、就被告系争言论指称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后,与其男友李忠庭,有以显低于市场租金
行情,向与办理升益案、寡妇楼都更案建商即升益公司、理铭公司间,有密切关系之林美
满,承租其以买卖名义高价购入之回建筑建案房屋居住之情,有被证1、被证4-8、被证11
之当时媒体报导内容及所画出林美满等与理铭公司间之关系图、被告蒐集之升益公司及利
来德公司相关资料影本,及被证10诉外人卓冠廷于112年9月21日脸书贴文,所示原告高虹
安与林美满、林美英、李昌晖、陈文炽等人间之关系图为据(见本院卷一第333-335、
345-351、355-359、365-367、377、413、421-435页),并有本院前于第3-6点所认定在
案之情形可佐。虽李忠庭当时表示:系其个人以合于行情之每月租金5万元,向林美满承租
其回建筑该户房屋其中一间套房,原告高虹安当时不知租约情形,另原告高虹安于本件,
并表示其并无居住该处等语,然此均为被告所否认。经查,依前述之媒体报导,既有回建
筑建案之住户,对外表示原告高虹安住于该处,或于该建案房屋出入,而当时李忠庭与原
告高虹安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原告高虹安于当时,又系新竹市长之特殊身份,应甚为重视
隐私,则被告争执表示林美满不可能仅出租其中一间套房予其二人,实系以低于市场行情
金额,出租该整户房屋予李忠庭及原告高虹安乙节,即非全然无凭,准此,则被告进而于
系争言论中,指称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后,与其男友李忠庭,以显低于市场租金之行情,
向与办理升益案、寡妇楼都更案建商即升益公司、理铭公司间,有密切关系之林美满,承
租其高价购入之回建筑建案房屋居住之情,亦非全然无凭及系未经合理查证所为之陈述。
⑵、就被告系争言论,指称原告高虹安及李忠庭,因与升益案建商之利害关系人林美满间
,有前开租屋不当利益对价关系,原告高虹安因而介入,致原告新竹市政府以极音速之不
合理之快速,核定通过升益都更案部分(见附表编号4、编号5第1点、编号7第3点、编号8
之“被告指摘言论内容”栏),被告主张其当时,系以前述证明原告高虹安与升益案建商
之利害关系人林美满间,有低价租屋不当利益关系之证据资料、被证7原告新竹市政府就
升益都更案,核定实施并表示生效之公告、原告新竹市政府就升益案核定版及其他都更案
之新竹市都市更新审议资料表、被证14财团法人都市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就都市更新时程
之系争统计资料影本为据,经相当查证后,所为之陈述及评论等语。经查:
①、升益案系属地主百分之百达成协议之合建型民办都更案,此为两造所不争执,依都市
更新条例第34条第1项第3款“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变更,得采下列简化作业程序办理: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办理变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公听会及公开展览:…(三)
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但书后段以协议合建或其他方式实施,经更新单元内全体土地及合法
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之规定,该都更案固得简化作业程序办理。又升益案之进行程序
,系如原告所提附图1所示(见本院卷二第232页),并有原告提出之原证15-20、原证
44-48在卷可参(见本院卷一第251-286页、卷三第57-86页)。是升益都更案,依原告附
图一所示,从111年6月24日启动,至112年7月27日原告新竹市政府公告核定(准)生效实
施时,历时约1年1个月。另该都更案于新竹市前市林智坚及代理市长陈章贤任内,其中自
升益公司于111年6月24日,自办公听会、邻地协调会、划入都市更新单元协调会日起算,
迄原告新竹市政府即主管机关,于111年9月26日,函请建商升益公司调整计画书,此期间
历时约3个月,如计算至原告高虹安就任即111年12月25日时,历时约6个月,而于原告高
虹安111年12月25日上任市长后,自“112年2月10日”升益公司第一次将补正版计画书交
予原告新竹市政府,及其后主管机关即新竹市政府,办理公听会、召开事业计画干事会及
都更暨争议处理审理委员会审查,迄至112年7月27日公告实施核准该计划案,此段期间历
时约5个多月。
②、又被证14系争统计等资料(见本院卷二第107-113页),确系被告为关于升益案系争
言论之依据,此从被告为附表编号4之系争言论时,于其脸书上,亦一并提及“曾经有人
做过统计,以双北已核定的都更案为例,台北市243件都更案审议时间平均约需2.34年,
新北市82年平均审议时间约2.5年…”等内容(见本院卷一第63页),而上开内容所载数
据,核与被证14系争统计等资料内所载数据相符(见本院卷二第108页)之情,即可得知
。而观以被证14之资料,亦另载称提及双北之都更案,其审议时间系逐年拉长,并提及“
以实务层面而言,都市更新审议涉及不仅是都市更新条例及其子法相关规定,还同时涉及
都市计画变更、都市设计审议、环境影响评估、容积移转等…”等情(见本院卷二第
108-109页),是于全部地主均同意之协议型都更案件,固然可减省协调地主意见等之时
间及程序,然因仍涉及市容规划、都市设计、都市计画、环境影响评估及容积移转等繁复
事项,故仍可能会需要建商多次进行补正,而非当然于此种类型都更案件,均能较快速进
行并经审议核准通过。又被证14该资料,其内记载A类即协议合建都更案,审议时间最短
约1.84年(见本院卷二第111页),亦较系争升益案进行所花费之约1年1个月时间为长。
另参以被告于系争言论时,所一并提及:较升益案更为单纯,即土地仅有1笔且基地面积较
小,地主仅有1位并同意之相同类型都更案,先前于林智坚当市长时,其审议期程,自
2020年7月开始自办公听会,至2022年8月公告实施,其办理期间约2年等情(见被证4即本
院卷一第63页),并有被告当时所提出之被证7上开另案同意型都更案之新竹市都市更新
审议资料表影本在卷可凭(见本院卷一第371页),以及迄被告为系争言论时,原告新竹
市政府所已办理并核准,百分之百地主同意与建商合建之都更案共9件(连同本件升益案
),系本件升益案所需期间最短,亦有附表编号7第3点之系争言论为凭,并为原告在本件
所未加以争执,则被告于系争言论中,指称:升益都更案之进行及核准速度,显然快于其
他都更案之情,即非毫无根据及未经查证,所为无端及全然不实之指摘。
③、原告固主张:升益案系林智坚当市长时即已开始审议,且该案件系由各局处人员所进
行,原告高虹安并未参与及介入影响其进行等语。惟查,依上开所述,该都更案于原告高
虹安接任市长前,系进行约6个月,并仅进行至函请建商升益公司调整计画书之阶段,其
后于原告高虹安111年12月25日上任后,自“112年2月10日”升益公司第一次将补正版计
画书交予原告新竹市政府审核后,其后即未再经任何补正程序,嗣后经相关之法定程序后
,乃于112年7月27日,经原告新竹市政府公告核准实施,且此案审查及进行期间,短于其
他类似案件之情,已如前述,则被告质疑指出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后,较诸前市长林智坚
时期,该都更案之进行速度加快,且都更案涉及市容规划、都市设计、都市计画、环境影
响评估等事项,须审查事项繁多,然该案于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后,却仅命补正一次,程
序有所异常乙节,亦非全然无稽。又原告高虹安就升益案之进行,纵使并未亲自办理及主
持相关会议进行审议,惟被告于系争言论中,主张原告高虹安本于市长之首长地位,就该
都更案件之进行及结果,仍具有实质影响力乙节(见被证7即本院卷一第87页),本院核
诸以往仍有地方县市首长,因介入都市计划案、土地重划案等而涉讼,甚至遭到判刑之案
件发生,是认被告此部分之主张,亦非全然无稽之谈。
④、是以,被告依被证7、14资料为据,主张升益案进行期程、审议通过所需时间,显然
短于双北所进行之都更案,亦系新竹市所已进行之同类型都更案中最短者,已属事实。另
因被告指摘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后,与升益案建商之利害关系人林美满间,涉有低价租屋
之不当利益关系乙节,亦非全然无凭,亦如前述。以上开二项事项发生时间观之,亦具有
密接性,则被告进而为原告高虹安 ,涉有与升益案建商之利害关系人林美满有不当利益
对价关系,因而影响及加速该都更案之进行及通过之事实陈述,不论是否属实,经核,即
非属未经合理查证且全无凭据之指摘。况因升益都更案攸关公益,则身为该都更案之主管
机关,其首长即原告高虹安是否有基于个人利益,而不当、违法介入该案件之进行,亦属
关涉公益而属可受公评之事项,且经核被告系争言论所为之意见表达,亦难认系属恶意且
为不合理之评论,则被告主张其该等言论,不具有违法性乙节,即属有据。
⑶、就被告系争言论,指称原告高虹安及李忠庭,因与寡妇楼案建商理铭公司之利害关系
人林美满间,有前开租屋不当利益对价关系,原告高虹安因而介入、影响寡妇楼都更案之
进行,致市府不久即重启并于短期间内,接续进行寡妇楼案3次环评小组审查会议,并另
推由与寡妇楼案建商理铭公司间,有利害关系之环评委员解鸿年、赖以轩,参与于112年8
月3日所进行之第四次环评小组审查会议,并决议通过“建议无须办理第二阶段环评作业
程序”之极利于建商之决议,而图利于理铭公司部分(见附表编号1第1点、编号2、3、5
、6、编号7第1、2点之“被告指摘言论内容”栏),被告主张其当时,系以前述证明原告
高虹安与升益案建商之利害关系人林美满间,有低价租屋不当利益之证据资料、被证5及
被证6新闻媒体之报导及图表、被证8及被证12之新竹市政府就寡妇楼案都更大事记及寡妇
楼案之“环境影响说明书”第四次专案小组初审会议纪录、被证28新竹市环评委员名单影
本为据,并经相当查证后,所为之陈述及评论等语。经查:
①、就寡妇楼案之进行时程,其中包括如原告所提附图1所示,及原告于其民事准备三状
第3至6页所载之时点及项目,此亦为被告所不争执,此部分应属事实,先予叙明。
②、依上开第①点所示,可知寡妇楼案之审查内容,除其他部分外,系包括有环境影响评
估及文资审议此二大重要项目。而该案件于原告新竹市政府审查过程中,因于104年4月间
,寡妇楼原有建物遭第三人拆除,故原告新竹市政府即于105年3月7日,决议暂停该案之
文资审议程序,嗣于同年5月17日依系争作业要点,召开第一次环评小组会议,环评委员
解鸿年未参与该次会议,该次会议审查结论乃为:因该案建物之文化资产身份未确定,该
都更案之规划内容仍有变量,应确定该案建物之文化资产身份后,再送环评小组审查;其
后原告新竹市政府直至110年5月18日,召开文资审议会,确认1号厂房寡妇楼不具文资身
分;嗣于111年7月8日,林智坚卸任新竹市政府市长职务,陈章贤上任新竹市政府代理市
长职位,于111年9月22日,理铭公司依前述第1次环评小组会议之结论,函送环境影响说
明书修订本予新竹市环境保护局,并请求该局办理后续审查;嗣原告新竹市政府与理铭公
司间,数次就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之修正,为公文之往返,其间原告新竹市政府并于111
年11月2日,通过该案绿资源审议;嗣原告高虹安111年12月25日上任新竹市长职位,另于
112年1月18日,理铭公司检送环境影响说明书修订本予新竹市环境保护局,其后新竹市政
府先于112年3月14日,依系争作业要点,召开第二次环评小组会议审议寡妇楼案,环评委
员解鸿年有参与该次会议,嗣理铭公司于112年5月5日,函送环境影响说明书修订本予新
竹市环境保护局,其后原告新竹市政府于112年5月24日,召开该都更案之第三次环评小组
会议,环评委员解鸿年亦有参与该次会议;嗣理铭公司于112年6月30日,函送环境影响说
明书修订本予新竹市环境保护局,其后原告新竹市政府再于112年8月3日,召开该案之第
四次环评小组会议,环评委员解鸿年、赖以轩均有参与该次会议,由解鸿年担任该次会议
之主席,并作成:建议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建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等之
决议及结论,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原证10-14、原证37-43在卷可凭(见本院卷一第93-249页
、卷三第39-55页),堪信为实在。
③、依上开第②点所述情形,可知新竹市原市长林智坚,前因寡妇楼建物遭人为破坏拆除
,乃停止文资审议程序,并因而连带停止该都更案之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程序多年,被证6
之新闻媒体,并将上开情形,报导称为“寡妇楼遭任意破坏,林智坚任内冻结都更审议程
序长达快8年”等情(见本院卷一第355-359页),且使用“冻结”都更审议程序之用语。
其后于原告高虹安接任市长后,即先后于112年3月、5月及8月间之半年期间,进行3次环
评(专案)小组之环境评估初审会议,已如前述。又依被证18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所附之附图,即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图影本所示(见本院卷二第187、199、201页),可知
寡妇楼案如无需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程序,则可省去此阶段相当繁琐之程序,并可节省此等
程序所需耗费相当长之时间。衡以一般都更案件之开发时程愈长,通常即会影响、增加开
发建商之贷款利息、人事管销及各项原物料、人力成本等费用,因而会压缩其利润之情形
,此应为公众周知之事实。是以,本件寡妇楼案如能免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程序,应属对建
商理铭公司甚为有利,则上开第四次环评小组会议之决议,既系建议该案件不需进行第二
阶段环评程序,上开结论,虽仅系建议性质而非确定之结果,然系属甚有利于建商理铭公
司之建议方案,此情亦堪以认定为实。
④、又依前所述,被告辩称环评委员解鸿年,与寡妇楼案建商理铭公司间,恐具有利害关
系乙节,并非全然无凭,是固然依新竹市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第7条第4项之
法规规定,环评委员解鸿年,就寡妇楼案前述第四次之环评审查小组委员会议,依法得不
需廻避,且其系在前市长林智坚时期,即获新竹市政府聘任为环评委员,然其与该寡妇楼
案建商理铭公司间具有利害关系之情,既不能完全排除,且其于该案件于105年5月17日,
所召开之第一次环评小组会议,并未担任环评委员参与该会议,亦如前述,而以原告新竹
市政府聘任有多达20几名环评委员之情形(见被证28新竹市政府环评委员名单,即本院卷
二第359-361页),被告辩称解鸿年在上开第四次环评小组会议,并无不可自行廻避情事
乙节,即非无稽。则解鸿年委员在该第四次环评小组会议中担任主席主持会议,并决议通
过极有利于与其之间,存有利害关系疑虑之建商理铭公司,所推行都更案件环评事项之建
议案,被告就此因而在系争言论中,加以批判、指摘解鸿年委员与建商理铭公司间之关系
、未自行廻避有所疑义等情,亦非无稽之指诉。另被告系争言论中(见附表编号5),固
然有载称:“如此刚好的会议结论,对寡妇楼都更案极度友善:跳过二阶段环评,直达环
评大会!”,然于同编号之言论中,亦有载明“第四次专案小组初审会议纪录结论明确说
到:环境影响说明书已足以提供审查判断所需资讯,建议#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
估。”,复于附表编号7第1点之系争言论中,亦有再次重申上开第四次专案小组初审会议
之决议,乃系建议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是被告辩称其上开之言论,并无故意
误导他人且为不实陈述乙节,亦可采认。是以,因前述原告高虹安与该案建商理铭公司之
利害关系人林美满间,存有租屋之不当利益对价关系之疑义,并于其就任市长后不久,新
竹市政府即重新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之审议,其后并于短期间内接续进行三次之初审会
议,复于第四次初审会议中,由具有利害关系疑虑之环评委员解鸿年参与会议,并担任主
席,且作成极为有利于建商建议案之决议,已如前述,则被告根据上开之事证及查证结果
,再于系争言论中,加以质疑并指称原告高虹安涉有从建商理铭公司利害关系人林美满处
,获取前述租屋之不当利益,并以此为对价,因而介入、影响寡妇楼都更案,解冻经前市
长所多年冻结进行之该都更案,并加速环评程序之进行,以图利建商理铭公司等情,不论
是否属实,即非属未经合理查证且全无凭据之指摘。况原告高虹安就系争寡妇楼都更案之
进行,是否有基于个人利益而违法介入该案件,亦系属关涉公益而属可受公评之事项,且
经核被告系争言论所为之意见表达,亦难认系属恶意且为不合理之评论,则被告主张其该
等言论,不具有违法性乙节,亦属有据。
⑷、就被告之系争言论,所陈述提及水源重划案部分,乃系附表编号3,其全文乃系:【现
在新竹市政府跟民众党护航寡妇案或水源区都更案的方式,都视此案为林智坚时代“核定
”,完全无视林智坚冻结这两案,高虹安解冻这两案的事实。】,揆其陈述之内容,主要
乃系在说明指出前市长林智坚,曾停止即冻结该水源重划之进行,于原告高虹安就任市长
后,则恢复该案件进行之情形,其并未进一步陈述及指称有关,原告高虹安因涉有何不当
利益交换,致图利办理水源重划案建商等人之情形,准此,即难认被告上开之言论,与原
告高虹安名誉权之受侵害有关。且被告辩称伊系因新竹市议员杨玲宜,就原告高虹安恢复
进行该水源重划案乙事,于其个人脸书内发文提出质疑,并附有相关公文,伊乃参酌该脸
书内容及公文,而为上开言论之情,已据被告提出被证35新竹市议员杨玲宜之脸书发文内
容及所附公文之截图影本在卷可参,此部分堪信为实在。而经核诸上开被证35脸书内容,
乃系担任市议员之杨玲宜,针对当时担任新竹市长推动市政之原告高虹安,就杨玲宜所指
前市长林智坚,因水源重划案附近之“都市计划”考量,而冻结、 暂缓进行之该水源重
划案,于上任后不久,即启动该重划案之进行,加以提出质疑,且一并提及新竹市之民众
党议员,护航原告高虹安该决策等情,则被告根据上开被证35之脸书内容及公文资料,所
为上开之陈述,亦非毫无依据,且亦属对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合理之评论,自难认具
有侵害原告高虹安名誉之不法性存在。是以原告主张被告如附表编号3有关水源重划案之
言论,不法侵害原告高虹安之名誉权,亦难以成立。
8、综上所述,就被告之系争言论,指摘原告高虹安因与升益案及寡妇楼都更案之建商利
害关系人之间,存有不当利益对 价关系,因而介入、影响该等都更案件进行,图利建商
等情,不论是否属实,本院认被告已尽到其查证义务,且非属毫无凭据之指述,亦属对可
受公评之事,而为合理之评论;另就系争言论涉及水源重划案部分,则认尚与原告高虹安
名誉权之侵害无关,况纵使有关,被告就此亦有所凭据,且系对可受公评之事,所为合理
之意见表达,故均未对原告高虹安之名誉权,具有侵害之不法性,即不构成对原告高虹安
名誉权侵害之侵害行为。
(三)、原告二人各请求被告赔偿其50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暨将本件民事判决书之全部,
刊载于系争报纸全国版头版三日,有无理由?
依上所述,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系争言论,并无对原告二人成立名誉权侵害之民法侵权行为
。从而,原告2人依民法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各赔偿其50万元及法定迟延利息
,暨将本件民事判决书之全部,刊载于系争报纸全国版头版三日,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而原告之诉既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亦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之。
(四)、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提证据,经本院斟酌后,认为均不
足影响本判决之结果,自无逐一详予论驳之必要,又原告声请传讯证人部分,本院认本件
事证已臻明确,亦无传讯之必要,并此叙明。
附表:原告所主张被告在其脸书平台及政论节目,所发表指摘原告之言论一览表
一、112.09.18
1、从公务人员不当接受餽赠上升到贪污罪,因为高虹安与林美满的对价关系已经浮现。
2、根据新闻踢爆的时间轴:12/25高虹安上任新竹市市长1/4林美满全现金购入回建筑
一个月五万租李忠庭2月高虹安被住户直击出入回建筑3月高虹安解套林智坚冻结七年的寡
妇楼都更案……赤裸裸的对价关系就这样被揭露且摊在阳光下。
二、112.09.19
什么叫挡人财路?林智坚挡了寡妇楼这个土地超过一万坪、价值超过一百亿的都更案,叫
挡人财路;什么叫对价关系?高虹安、李忠庭用超便宜的房租住进寡妇楼开发商相关人士
提供的豪宅后,就马上重启寡妇楼的开发案,叫对价关系。
三、112.09.19
现在新竹市政府跟民众党护航寡妇案或水源区都更案的方式都视此案为林智坚时代“核定
”,完全无视林智坚冻结这两案,高虹安解冻这两案的事实。
四、112.09.20
1、这个都更案最不合理的部分是#新竹市政府核定的速度。
2、根据升益开发的都市更新计画案核定版资料上面显示,整个案子:2022年6月24日…
…2023年7月27日事业计画公告实施,任何一个对都更案有了解的人,都可以看出这是不
合理的快。
五、112.09.21
1、昨天跟大家揭露了新竹东区民主段的#极音速都更案,今天我要回到寡妇楼这个在高
虹安任内解冻的都更案,让大家看看什么叫做#极音速环评案。
2、根据我取得的新竹市○区○○段0000地号等35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寡妇楼都
更案)环境影响说明书第四次专案小组初审会议纪录结论明确说到:环境影响说明书已足
以提供审查判断所需资讯,建议#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五个月内,三次召开
环评会议让此案跳过二阶段环评,直达本垒“环评大会”,这就是高虹安市长的极音速环
评。
3、而寡妇楼这个案子正是由……而如此刚好的会议结论对寡妇楼都更案极度友善:跳过
二阶段环评,直达环评大会!
六、112.09.19
1、李正皓:最近他们辩护都同一套,包括这个河岸旁的都更,这都是林智坚时代审议的
,那我问很简单,林智坚时代审议后有没有在林智坚时代冻结?主持人:有。李正皓:那
在林智坚时代冻结,有没有在高虹安时代解冻?主持人:有。李正皓:你有解冻就有对价
关系嘛。
2、李正皓:奇怪?好像高虹安市府讲大家都是笨蛋,解冻就是一种图利好不好!!
3、李正皓:这是第一件事吧,因为我们现在讲的案子,尤其是寡妇楼,我直接跟大家报
告,寡妇楼是一万坪100亿以上的都更案呐…不是这样算,不是这样算,先讲一万坪,等
一下再讲楼地板面积,三万平方公尺就是一万坪,他的使用分区长什么样子呢?有住1、
住2、商1住1就是纯住宅区,住2可以混一点点小吃店便利店等,楼地板面积有多大?这个
理铭开发早就帮你开发好好的,街廓1里面是第一种商业区地下4层,地上23层共3栋,住2
是地下4层,地上22层共6栋,住1是地下2层,地上14层共3栋,另一个住1是地下2层,地
上15层共1栋加起来1千多户。以新竹的房价一户卖一千多万不过份,一千万乘1千户是多
少?100亿啦!!!这是一万坪加上100亿的都更案…高虹安很敢欸,你住回建筑,现在看
到的就是你每个月便宜10万,那你现在帮人家解冻1万坪100亿开发案,这叫对价关系嘛!
新竹市议员李国璋跳出来扯一大堆,扯半天又骂我又骂马郁雯,要不要解释一下?高虹安
任内解冻一万坪。
4、李正皓:林智坚挡7年嘛,高虹安二月住回新竹,三月寡妇楼就解冻,而且你解冻寡
妇楼里面的开发商,跟你的屋主林美满是同一群人,跟你讲清楚就是这么简单。
七、112.09.22
1、李正皓:进入到案情,极音速环评,这个环评速度是相对的,这个寡妇楼有几个关卡
,一定要过,一个是文资审议,一个叫环评大事记,文资审议还有故事,我之后再说,因
为文资审议可以看到民众党一直在坳说,文资审议是林智坚时代就把寡妇楼认定为非文资
,废话!他现在长草了,因为寡妇楼被拆掉了,现在已经长草了,当然没办法认定是文资
,可寡妇楼是个建筑群,高虹安任内,你看,高虹安自己放在社群媒体上的懒人包,右下
角Logo是新竹市政府,这边是新市府,这边是前市府,自己都说在新市府时代本案恢复审
查作业,你就是帮人家解冻嘛!还在那边坳,接下来讲环评,林智坚时代在105年就是
2016年的时候,5月7号做过一次环评,后面七年都没再动,林智坚七年做一次环评,而且
那个环评是没有结论的,结果高虹安3月14、5月24、8月3,五个月三次环评,搞定!而且
这是环评初审,他们说现在环评还没过啦只有环评初审,都在玩文字游戏,这是会议记录
“东区光复段1034地号等35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案环境影响说明书”第四次专案小组
初审会议纪录,他的结论就是建议无须进行二阶段环评。
2、李正皓:可问题是什么?因为主持人是建商的人“解鸿年”,解鸿年是主持人兼环评
委员,解鸿年是谁?升益建设独立董事解鸿年,你是建商的人。…我先这样讲,第一个你
是建商的人,而且益升事业开发群跟林美满,跟寡妇楼是同一群建商,我们已经连连看连
过了,大家都连到都花了,面对这个争议,高虹安出来回答,甚至把大家当傻子,解鸿年
在林智坚时代就有聘任了,解鸿年是专业,干嘛抹煞他的专业。我没有在质疑解鸿年的专
业跟他什么时候聘任的,就问一个简单的基本事实开发商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审开发
商的环评?这有什么好坳的,而且这开发商还是你高虹安的利害关系人,我就问基本的事
实,利益回避,而且这个环评收了案子的时候,你解鸿年可以不参加的,你要自请回避,
就算没有自请回避,召开会议的时候主持人都要问请问在做有利害关系人嘛?有的话请退
席,结果你自己是会议主持人,重点环评委员七个,七个委员审一次案子,解鸿年是建商
的人、赖以轩也是建商的人,6票就有2票,其他的我还没有查出来。
3、李正皓:第一个发言人你先回一下记者的讯息,发言人的争议我们可能晚点聊,发言
人现在连专门挖弊案的大记者的讯息从去年未读到现在,发言人先把记者的问题回一回再
说,还嫌人家问题太多。第二件事情他们都没有回应到重点,我很公允的帮秘书长回应,
一、平均是一到两年这案子没有特别快,二、台北也有很快的案子,新北也有很快的案子
,三、高虹安无能他不会主持会议,就这三个论点,一到两年是什么概念?新竹市百分百
地主同意与建商合建的都更案九件,有始以来就九件,一件都找不到比这个更快的,秘书
长是地政专业,当过两个直辖市的地政局长,他在新竹我早上9点爆料,撑到下午4点才开
记者会,翻遍了整个新竹市就找不到这么快的,否则他何必讲平均,何必扯台北扯板桥,
你举不出来这一块,第二块高虹安没有主持会议这叫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这边有律师对不
对,你当然不用主持,你是市长,有实质影响力,第三件事情,市府的回应没有一个回应
到高虹安有没有住回建筑?高虹安跟林美满的关系?没有!这才是核心议题,跟大家报告
我东拉西扯爆这么多弊案,只要高虹安没有住进回建筑,我这些都是空包弹,他两手一摊
就好了,小女子就是效率高,根本拿他没辙,现在问题是他便宜住进豪宅,这叫不正利益
,那你有收受建商的不正利益你又帮建商都更加速,许志坚的案子告诉我们判了几年,十
年。
八、112.09.22
1、李正皓:正常双北2.5年左右,高虹安市长任内再看一下,有够短,既不用补件又不
用重开,其实坦白讲只有五个月而已,从高虹安开始算,林智坚时期加上去的也才11个月
又24天,这么单纯一个地主小基地的都更案,写到第二个字段这边剩一格,不小心就要写
到第2页,这真是超级短的。
2、李正皓:我跟大家讲,高虹安这个案子,如果高虹安没有住阿满姨的宿舍,我拿出这
个我真的拿高虹安没办法,高虹安还跟我说,我们行政效率好,我高虹安理工女简化程序
啊,错就错在什么?高虹安你还给我去住阿满姨家里,然后你还只付5万,15万的房租你5
万,所有我跟各位报告,因为我们今天一起同台的,有很多新北市议员跟台北市议员。
感觉上看来,都是针对高虹安本人的争议
但究其缘何而要用政府的名义,去对一个时事评论员提起民事告诉,实在是无法理解,而
且也扯得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