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陈宗元前检察官FB:金流不一定要找到钱在

楼主: cipc444 (宋亏西)   2024-12-27 12:15:39
: #你不懂的司法实务
: 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中关于金流的证据,不一定要真的找到钱在那里,例如在贩卖毒品
: 的案件中,买卖价金通常不会有你想像中的金流证据,这个时候可能是对话纪录有“一张
: 、1 ”加药脚说给了一千元就够证明有给一千元了。
1.
无法确定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在实务上并不少见,甚至有时连共犯都没办法人别确定
。此时如果律师只抗辩“检察官举证or事实说明不清楚”,通常是无效抗辩。这取决于实
务上对于刑事案件心证的门槛,我刚毕业还心怀理想的时候,也认为根据刑事案件的严格
门槛,无法清楚说明事实的起诉不应该被认定成立。但事实上,这种问题通常不是犯罪无
法成立的原因。
2.
用现金交付而没有金融机构金流,或找不到现金存放的情况也不少见。问题在于如何证
明1500万曾经交付或期约,亦即excel的证明力。毕竟1500万部分并非证人指述,而是透
过存放在随身硬盘中的excel。excel本身是否符合传闻例外就可以讨论,毕竟不是业务文
件或公文书。除非可以证明该表格是橘子打的,那可能会符合159-3的例外情况。近一步
讲,如果表格是柯文哲自己打的,那就属于审判外之书面自白,甚至不需要讨论传闻法则
了。
3.
话又又又说回来,1500万毕竟只是部分金额嘛...另有210万的部分是由对向犯坦承犯罪
指述。再讨论1500万成不成立,只是在浪费时间而已,反正政治生命的部分都死了。
4.
反正系在的风向大概是,我只要没亲眼看到柯文哲收钱,我就不信,都是假的,证人也
都是为了陷害他,等哪天亲眼看见了,应该也是我眼睛业障重。
真的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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