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rafe: 不需要人事时地物就能判有罪 118.232.225.119 12/27 01:05
→ rafe: 我还以为我住独裁国家 118.232.225.119 12/27 01:05
嘘 LIONDOGs: “而核付经费至陈俐臻申设于邮局薪资帐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号00000000000000号帐户”这有个金流啊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1500目前没看到证据的现金,也没有银 101.9.67.29 12/27 01:06
→ LIONDOGs: 行的汇款纪录 101.9.67.29 12/27 01:06
嘘 intothewild3: 憨鸟又来了 这金流那么明显 114.39.25.71 12/27 01:09
嘘 simga: 可悲憨鸟 举这例子是要打自己脸? 175.182.218.198 12/27 01:27
笑死!一大堆法盲在跳针,自曝其短,还金流哩
明明就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犯罪构成要件是诈取行为,还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跟高虹安的罪名一模一样,一大堆在跳针金流的人是怎么回事?看不懂法条吗?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叙明上诉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诉状 (应附缮本) ,上诉于台湾高等法院。其未叙述上诉理
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切勿迳送
上级法院”。
书记官 陈秀慧
中 华 民 国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6 千
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项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罚之。
中华民国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罪)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3条
(公文书不实登载罪)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
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4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
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万
5 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6条
(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罪)
行使第 210 条至第 215 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
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