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柯文哲起诉书:说好的言情小说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6 23:15:37
※ 引述《quid1121 (小鸡鸡)》之铭言:
: 现在是怎么样?
: 在柯文哲还没被正式起诉前 不是说 起诉书中会有 言情小说般的桥段
: 今天
: 说好的 言情小说 呢?
: 师爷 你给翻译翻译 什么叫做惊喜?
才发现,《镜周刊》已经弄好整份起诉书的文字档
因此除了早前的“事实背景”部分,“犯罪事实”部分再补充上来供参考:
《贪污治罪条例》部分
一、法令基础及说明
(一)权力分立与依法行政
按司法院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宪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权利范围甚广,凡不妨害社
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宪法第7条、第9条至第18条、第21条及第22条之各种自由
及权利,则于符合宪法第23条之条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
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
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
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
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若仅
属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虽因
而对人民产生不便或轻微影响,尚非宪法所不许。又关于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
密度,自较限制人民权益者宽松,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
命令为依据之必要,乃属当然”;释字第367号理由书:“法律之内容不能钜细靡遗,立
法机关自得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如法律之授权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权利者,
其授权之目的、范围及内容符合具体明确之条件时,亦为宪法之所许。若法律仅概括授权
行政机关订定施行细则者,该管行政机关于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规定之限度内,自
亦得就执行法律有关之细节性、技术性之事项以施行细则定之”。释字第524号解释理由
书:“又法律授权主管机关,依一定程序订定法规命令,以补充法律规定不足者,该机关
即应予以遵守,不得舍法规命令不用,而发布规范行政体系内部事项之行政规则为之替代
。倘法律并无转委任之授权,该机关即不得委由其所属机关迳行发布相关规章。”再按行
政程序法第4条:“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即为法治国家之“合法
性原则”。行政机关授予人民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
令,此为法律保留原则,又行政行为应循法而为,以符合法治国家合法性原则。立法者以
法令规范,为原则性之价值决定与确立规则后,行政机关之行政行为即应依循法律、法律
授权之命令与一般法律原则而为。本案容积奖励之授予(详如后述),应符合上揭法理要
求,自属当然之理。
(二)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与都市计画
为达地尽其利、确保环境品质之提升与公共利益之实现,我国对土地使用管制之法律体系
,由土地法、国土计画法、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等主要法律架构而成,以求规范明确
,略述如下:
1.平均地权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都市土地系指依法发布都市计画范围内之土地。依28年
颁布之都市计画法,都市计画,系指在一定地区内有关都市生活之经济、交通、卫生、保
安、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设施,作有计画之发展,并对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规划而言,
并规定都市土地之分区使用;依53年修正之都市计画法,赋予下级政府有拟定计画之权,
并规定计画须先行公开展览,民众或团体皆可提出书面意见,透过都市计画之指导,将都
市地区划定住宅、商业、工业等使用区,予以不同程度之分区使用管制。依现行之都市计
画法第6条规定: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对于都市计画范围内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为
妨碍都市计画之使用。都市计画法第39条规定:对于都市计画各使用区及特定专用区内土
地及建筑物之使用、基地面积或基地内应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积率、基地内前后侧院之深
度及宽度、停车场及建筑物之高度,以及有关交通、景观或防火等事项,内政部或直辖市
政府得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于本法施行细则中作必要之规定。
2.直辖市政府依上述法律授权,依法运用其公权力,对土地使用予以分区管制,并按各使
用分区之特征及性质,对土地使用型态及使用强度加以限制及管理,以都市计画之理想与
目标引导都市发展,维护完善的生活环境。北市府依据都市计画法第85条规定,于65年2
月4日颁布实施北市都市计画自治条例,并于发布日施行。嗣北市府再依据北市都市计画
自治条例第26条之授权得将使用分区建筑物及土地之使用予以划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
于72年4月25日,率全台之先颁布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现更名为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即土管条例),于发布日施行。
3.都市计画之拟定与变更
(1) 主要计画,系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为促进市、镇、乡有计画之均衡发展,在一定
地区作有计画之发展,并对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规划,所拟定的指导计画,作为拟定细部计
画之准则,性质上具指导性、综合性、长期性、全盘性,依都市计画法第15条第2项规定
,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万分之一;实施进度以5年为1期,最长不得超过25年。细部计画,
系为主要计画范围内地区作更详细的计画,依同法第22条第2项规定,细部计画图比例尺
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同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主要计画经核定或备案后,当地直辖
市、县(市)政府应于接到核定或备案公文之日起30日内,将主要计画书及主要计画图发
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地点及日期刊登新闻纸或新闻电子报周知。同法第26条规定,都市计
画经发布实施后,不得随时任意变更,但拟定计画之机关每3年内或5年内至少应通盘检讨
一次,依据发展情况,并参考人民建议作必要之变更。同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例外遭受
重大事变、避免重大灾害、适应国防或经济发展需要、配合兴建重大设施等情事,应视实
际情况迅行变更。又释字第742号解释理由书: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对原都市计画之主
要计画或细部计画所作必要变更,属法规性质,并非行政处分。诉愿机关及行政法院自应
就个案审查定期通盘检讨公告内个别项目之具体内容,判断其有无个案变更之性质,亦即
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特定人或可得确定多数人之权益或增加负担,以决定是否属行政
处分之性质及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如经认定为个案变更而有行政处分之性质者,基于有权
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应许其就该部分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始符宪法第16条
保障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之意旨。是都市计画具有法规范之稳定性质,都市计画之拟定、
变更、救济,均应循法定程序为之。
(2) 另同法第24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
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
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同法第25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自行拟定或申请变
更细部计画,遭受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拒绝时,得分别向内政部
或县(市)政府请求处理;经内政部或县(市)政府依法处理后,土地权利关系人不得再
提异议。
(3) 都市计画之主要计画及细部计画之拟定与变更,原则上系由代表公共利益之直辖市政
府,为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审酌公益性、合理性、环境承受力等,通盘拟定或调整都市计
画,例外始由土地权利关系人(即私人)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
计画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酌该私人申请案之合法性、正当性、公益性
、公平性、合理性与整体性等是否俱足,始得受理,否则应由主管机关依同法第25条拒绝
该私人申请案。北市府依北市都市计画自治条例第7条规定,认其计画不当或有碍公共利
益时,得请其修改;认其应具备之书图及附件与本法或本自治条例之规定不合者,得令其
补足或不予受理。
(三)容积率
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61条第1项规定,容积率是指基地内建筑物之容积总楼
地板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意即在既定土地面积上,其上建筑物之总楼层面积,其两者间
之比例。为市民生活之环境与品质、土地及其上公共设施之容受力,北市府订定之土管条
例,对于台北市各使用分区内建筑物之容积率设有明文规定:该条例第10条规定住宅区、
第25条规定商业区、第37条规定工业区、第45条规定行政区、第52条规定文教区、第66条
规定风景区,各使用分区,律定容积率之上限规定。至于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则依都
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34条规定,都市计画地区各土地使用分区之容积率,依都市计
画书中所载规定;未载明者,其容积率不得超过该条各项使用分区之规定。依土管条例第
25条规定,台北市第三种商业区内建筑物之容积率不得超过560%;又依都市计画细部计
画审议原则第8点,细部计画订定之容积率,不得逾越都市计画法省(市)施行细则或土地
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且不得违反主要计画有关使用强度之指导规定。基此,除有法
令明文之例外规定,台北市第三种商业区内建筑物之容积率最高即为560%。
(四)容积奖励
容积奖励系指基准容积率外,给予额外奖励,授予可建筑使用之楼地板面积。容积奖励属
公共财,是一种放宽容积管制之例外与特殊措施,不得轻易给予。这是因为容积奖励附着
于土地,仅该处房屋、土地之所有权人始能享受,而外部成本却是排挤、压缩其他未享有
此一奖励之全体市民的生活空间。此外,滥行增高容积将致环境污染、交通壅塞、空间挤
压、土地承载负荷等社会成本加剧,因为容积增加,意味着可建筑使用之楼地板面积增加
,则可容纳的办公或生活人数变多,将会直接加重该都市或区域内固定的交通系统、可活
动空间与土地乘载之负荷,同时亦会增加环境污染的来源。故给予容积奖励无异于将上述
之各项社会成本外部化,由未享有此奖励的全体市民共同承担。是以,行政主管机关在给
予容积奖励时必须有其法令依据,如行政主管机关无法令依据即率而给予特定人士容积奖
励,或恣意操纵容积奖励及所生之庞大利益,无异牺牲大多数人的权益,将此重要之公共
财贱卖,而成就少数、特定既得利益者,造成社会、经济阶级的不平等。故容积奖励在性
质上既属于放宽容积管制之例外与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之授益给付,即应
以法律或法律授权命令之依据为控制阀,以供主管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损害公共利益,故
授予容积奖励应循例外从严之法理为之,则“依法核给容积奖励”与“图利私人利益”两
者之界线泾渭分明,不容鱼目混珠。兹就台北市内土地所适用得申请取得容积奖励之法令
依据,分叙如下:
1.都市更新法规相关之容积奖励
(1) 都市更新之定义与要件
依都市更新条例(下称都更条例)第3条规定,都市更新系指依本条例所定程序,在都市
计画范围内,实施重建、整建或维护措施。又依同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应就都市之发展状况、居民意愿、原有社会、经济关系、人文特色及整体景观,进
行全面调查及评估,并视实际情况划定更新地区(即都更地区之划定);另依同条例第23
条规定,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得按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
单元(即自划都更单元),始符合都市更新之法定要件范围。
①都更地区之划定,系主管机关依都更条例第6条至第8条规定,就都市中建筑物窳陋且非
防火构造或邻栋间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有倾颓或朽坏之虞、建
筑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弯曲狭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居住环境恶劣足以妨害公共
卫生或社会治安、确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筑物、重大事变遭受损坏、避免重大灾害之发
生等符合上述法定要件者,由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划定都市更新地区。
②自划都更单元,系指未经划定或变更应实施更新之地区,有
都更条例第6条第1款至第3款或第6款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得按主管机
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依都更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自行划定更新
单元者,其划定基准为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下称台北市都更自治条例)第12条及台
北市自行划定更新单元内重建区段之建筑物及地区环境状况评估标准(下称台北市自划更
新单元评估标准)第2条所列规定,内容略以:非防火构造之窳陋建筑物栋数,占更新单
元内建筑物总栋数比例达二分之一以上、更新单元内之巷道狭小或经北市府消防局公告之
抢救不易、更新单元内建筑物达法定比例之土砖造、木造、砖造及石造建筑物、20年以上
之加强砖造及钢铁造、30年以上之钢筋混凝土造及预铸混凝土造、40年以上之钢骨混凝土
造、更新单元内建筑物总栋数达法定比例有基础下陷、主要梁柱、墙壁及楼板等腐朽破损
或变形,足以妨害公共安全等等符合上述法定要件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得按主
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
(2) 都市更新容积奖励之法令依据
①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之授权条款,系都更条例第65条第1项、第5项、第6项规定:都
市更新事业计画范围内之建筑基地,得视都市更新事业需要,给予适度之建筑容积奖励;
奖励后之建筑容积,不得超过各该建筑基地1.5倍之基准容积,且不得超过都市计画法第
85条所定施行细则之规定。第1项、第2项第1及3款建筑容积奖励之项目、计算方式、额度
、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基
于都市发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规另订奖励之项目、计算方式、额度、申请条件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依前项直辖市、县(市)自治法规给予之建筑容积奖励,不得超过各该建
筑基地0.2倍之基准容积。但依第2项第3款规定办理者,不得超过各该建筑基地0.4倍之基
准容积。
②为使全台湾都市更新案件申请容积奖励有公平一致之法令标准,内政部依据前揭都更条
例授权,订定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其中第5至17条明列各种容积奖励之要件、计
算、上限等内容,依据该办法,容积奖励之规定有如:【注:此即为取得本案不法容积奖
励部分,详如后述】
A. 取得候选绿建筑证书,依下列等级给予奖励容积:一、钻石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十。
二、黄金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八。三、银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六。四、铜级:基准容积百
分之四。五、合格级:基准容积百分之二。前项各款奖励容积不得累计申请(都市更新建
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0条)。
B. 取得候选智慧建筑证书,依下列等级给予奖励容积:一、钻石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十
。二、黄金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八。三、银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六。四、铜级:基准容积
百分之四。五、合格级:基准容积百分之二。前项各款奖励容积不得累计申请(都市更新
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1条)。
C. 采无障碍环境设计者,依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容积:一、取得无障碍住宅建筑标章:基
准容积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办理新建住宅性能评估之无障碍环境:㈠
第一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四。㈡第二级:基准容积百分之三。前项各款奖励容积额度不得
累计申请(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2条)。
D. 采建筑物耐震设计者,依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容积:一、取得耐震设计标章:基准容积
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办理新建住宅性能评估之结构安全性能:㈠第一
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六。㈡第二级:基准容积百分之四。㈢第三级:基准容积百分之二。
前项各款奖励容积额度不得累计申请(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3条)。
2.土管条例第79条至第80条之5等容积奖励
北市府订定土管条例中,为达成都市公共开放空间、公益设施、基地整体开发、建筑空地
绿美化、大众捷运区域开发、树木原地保留等公共利益,给予增加建筑容积之奖励,分别
叙述如下:
(1) 鼓励建筑基地留设开放空间:建筑基地符合各款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者,其容积率
及高度得予放宽(土管条例第79、80条)。
(2) 提供公众使用及公益设施:建筑基地提供地下建筑物之进、排风口、楼梯间出入口、
公共人行陆桥或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内型公共设施空间供文教、艺术展览、表演使用
、观景平台及产业性公众使用之服务性或公益性设施并经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不
计入楼地板面积并得酌予增加楼地板之奖励,其增加部分之奖励规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
高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5%(土管条例第80条之1)。
(3) 基地整体开发:建筑基地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积率及建筑物高度得视
地区都市计画情形酌予放宽。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30%。因前项优惠容积率所增之收益
,于扣除营建及管销成本之净利益应提供市政府70%为回馈。前项回馈得以楼地板面积或
代金为之,限用于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务空间、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及都市建设等。有关
前项之核算及回馈方式与管理之实施要点由市政府定之,并送台北市议会备查(土管条例
第80条之2)。【注:此即应○薇所指京华城公司不愿循此申请容积奖励部分,详如后述

(4) 建筑空地绿美化:为提升整体都市生活环境品质,本市公共设施完竣地区之建筑空地
,土地所有权人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任。建筑前提供作为绿地或其他公益性设施供公众使
用并经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积得酌予奖励,但奖励之容积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10%。如未
能善尽管理维护责任,致有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都市景观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积得酌予减低,但减低之容积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5%。前项空
地维护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定之(土管条例第80条之3)。
(5) 大众捷运区域开发:大众运输系统之车站半径500公尺范围内地区,经循都市计画程
序划定者,其容积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30%。都市更新地区依都市更新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受前项但书之限制(土管条例第80条之4)。北市府为鼓励捷
运场站周边配合大众运输导向都市发展规划,爰依土管条例第80条之4规定划定可申请开
发许可地区,基地位于可申请开发许可地区适用范围且符合台北市大众运输导向可申请开
发许可地区细部计画案可申请开发许可地区容积奖励规定(下称北市大众运输导向容积奖
励规定),申请人得拟具开发许可计画向北市府申请容积奖励。
(6) 树木原地保留与保护:为保护具有保存价值之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经市政府认定应予
保护之树木所在建筑基地,其树木原地保留者,得视树木保护及影响建筑情形,酌予增加
容积。其树木遭受不当毁损者,其容积得予酌减。前项容积之增减,最高不得超过原基准
容积5%。第1项容积增减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定之(土管条例第80条之5)。
3.大众捷运土地开发之容积奖励
大众捷运法第7条规定,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主管机关得办理大众捷运
系统路线、场、站土地及其毗邻地区土地之开发。第1项开发之规划、申请、审查、土地
取得程序、开发方式、容许使用项目、申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奖励及管理监督之办法
,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又大众捷运系统土地开发办法第29条规定,依本办法申请投
资土地开发且无偿提供捷运设施所需空间及其应持分土地所有权者,其建筑物楼地板面积
与高度得依下列规定放宽:偻除捷运设施使用部分楼层不计入总楼地板面积外,得视个案
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楼地板面积,以不超过提供捷运系统场、站及相关设施使用之土
地面积,乘以地面各层可建楼地板面积之和与基地面积之比,乘以二分之一为限。伛除捷
运设施使用部分楼层之高度得不计入高度限制外,并得视个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部分
以不超过该基地面前道路宽度之1倍,并以30公尺为限。是为鼓励市民使用大众运输及便
利郊区生活,大众运输导向型发展(即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TOD),
即是在大众运输场站周边鼓励进行高强度开发。
二、京华城土地容积率取得之背景沿革
缘台北市八德路、东宁路、纵贯铁路及八德路4段106巷所围即附件一所示A、B及C之大
街廓地区,C所示西北侧20笔小面积土地系多人所有(下称C土地),A及B所示之土地
(下称A及B土地)为唐荣铁工厂旧址,系唐荣铁工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荣铁工厂公
司)于48年1月28日因买卖登记取得,唐荣铁工厂旧址属当时政策上应淘汰之工厂,嗣由
沈○京实质掌理之威京公司于76年7月11日以新台币(下同)13亿元标得,77年6月23日登
记为沈○京所有、77年8月9日登记为威京集团旗下京都公司所有,斯时前揭大街廓地区仍
为工业区用地。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详如后述)后,沈○京实质掌控之京华城公司87年
1月9日登记取得如A所示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156地号土地(下称本案土地),87
年3月在本案土地动工兴建京华城购物中心。嗣107年7月间,京华城购物中心因营运每况
愈下而求售本案土地,108年9月25日,由中石化公司之子公司鼎越公司以372亿1万元得标
购得本案土地。
(一)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计画
北市府依都市计画法第26条拟定主要计画,76年4月29日办理“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
(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案内有关台北市八德路、东宁路、纵贯铁路及
八德路4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土地使用计画案”公开展览,威京公司76年8
月向北市府都委会陈情诉求变更为多目标多元使用分区,经都委会审议决议后,报由内政
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内营字第886687号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
80003366号公告“‘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
案’内有关八德路四段、东宁路、纵贯铁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
)土地使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内容为:同意变更工业区为第三种商
业区,土地使用限制仅供作公众服务空间、国际购物中心、国际观光旅馆、办公大楼、文
化休闲设施及停车场等6种使用,为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将C土地共同纳入北市府80年
都市计画范围。该计画案说明书载明:“本案应捐地30%规划设计为公园、广场之用,并
登记为市政府所有,以回馈社会大众,增建捐地后土地20%楼地板面积作为停车空间,并
开放供公众使用;为采用‘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并符合台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块
过于琐碎而必须采取‘整合与集约使用’之特性,本基地开发方式应采大街廓整体开发为
原则;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容积率依工务局于78.11.2第六次专案小
组会议所提(78.10.27制表)‘京华再开发计画案不同使用强度建筑面积比较表’之第六
案计算[即容积率依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但不应损及其原已申
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共120,284.39平方公尺)为标准”,自80年2月14日0时起生效。威
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区自工业区变为商业区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要求捐
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赠2亿2,000万元作为其上设施兴建经费等作为回馈条
件,C土地亦因而变更为商业区,然威京公司怠于整合C土地,仍于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
北市府申请建造执照及都市设计审议,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区延滞多年无法完成开发
,于85年核备之都市设计审查报告书同意采分期分区开发计画,将本案土地列为第一期基
地之可兴建楼地板面积为111,919.11平方公尺(原总楼地板面积120,284.39-8,365.28[
即C土地面积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为第二期基
地(可兴建之楼地板面积为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间,
京都公司与北市府签订土地赠与契约书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将本案土
地移转登记予京华城公司所有,由京华城公司为购物中心起造人续为开发程序,本案土地
于87年受都市设计核备及核发建造执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号),京都公司、威京公司
及京华城公司于90年10月16日与北市府签订捐建公园广场设施之履约担保契约书,北市府
于90年核发使用执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号),至此完成京华城建筑案即京华城购物中
心,基地面积16,485平方公尺,容积楼地板面积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层至地下8层
并未列入容积楼地板面积计算),换算容积率约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二)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计画
前揭大街廓地区C土地上建物老旧颓败有更新需求,经小地主所有权人多次申请划定都市
更新单元,因受限于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订有整体开发规定,未能符合台北市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之要件,迟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
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限长达23年,但该2公司仅对
其有商业利益之京华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园广场完成开发,对该2公司承诺整体开发之
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却迟不予开发,致该部分之建物沦于老旧颓败,违背整体开
发之义务及本旨,佐以该2公司长期怠于履行整体开发之权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权人囿
于原整体开发规定而无法申请都市更新,此项整体开发之规定,长期限制C土地所有权人
之财产权,且致当地建物老旧而有妨害地区公共环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
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都市计画变更,历经都委会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会议审议后决议,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规字第
10300893800号公告核定“修订80年计画案开发方式细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103年细部
计画)计画书,自103年5月14日0时起生效,采2个分区开发方式办理、删除北市府80年计
画案整体开发之规定,意即将前揭大街廓地区之基地开发方式,由原大街廓整体开发改采
分区开发,并删除“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认其
就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益消灭,且京都公司给付之捐地捐款未获得相当赔偿或补偿
,提起诉愿后,经内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内诉字第1040002809号诉愿决定驳回,复提起行
政诉讼,声明请求撤销北市府103年细部计画或确认该2公司无捐地捐款回馈义务,嗣经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诉字第270号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号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
26日108年度诉更一字第49号判决认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系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
整体开发权之条件,且获准于本案土地兴建京华城购物中心为营运,即北市府与威京公司
已各自依80年计画案所定条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馈义务,不因其整体开
发权于多年后,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计画变更采分区开发方式办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
公司迟未能整合并顺利开发C土地而有异等理由,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上诉,复经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号判决认前述原审判决并无违误而驳回上诉确定。嗣该2公司
对上揭最高行政判决声请违宪审查,于113年8月9日经宪法法庭113年宪裁字第20号裁定不
受理。
(三)107年1月19日生效之都市计画
1.监察院自102年起,9次函询本案土地都市计画案相关事宜且于102年提出调查报告,并
于105年1月12日以105内正字0005号(下称监察院105内政0005纠正案)提出纠正,纠正意
旨略以:“有关本案基准容积率,80年计画书所载容积率392%系指全街廓之粗容积,扣
除30%捐地范围后,剩余区块之容积率应为560%。又京华城90年完工取得使照之楼地板
面积(容积率约678.91%),以560%为计算基础较392%合理。”
2.北市府都发局将此容积率认定争议提请105年6月15日都委会689次会议研议,研议意见
:“一、本案对于基准容积率之认定基于行政权与监察权有所扞格,为求慎重起见,本委
员会无意剥夺行政机关始终坚持认定基准容积率依都市计画书规定认定为392%之权限,
惟为利下次研议更有精准效益之起见,请市府都市发展局以府函函请内政部释示,以利后
续委员会讨论。”嗣北市府以105年7月6日府都规字第10500762500号函请内政部释示,内
政部105年7月21日内授营都字第1050810309号函释:“本案商业区基准容积率之认定疑义
,应由贵府依上开规定协调处理。建议贵府可采邀集申请人、相关机关协商之方式,如获
致共识意见,则依照办理”、105年8月11日台内营字1050811080号函:“商业区基准容积
率不一致之疑义乙案,前经监察院105年1月11日……依法提案纠正,请确实检讨改善有案
,故本案请贵府依前揭纠正文内容妥为审慎研处”,是北市府依上开内政部函释,105年
12月26日召开本案基准容积率订定原意研商会议、106年3月31日邀集相关土地所有权人针
对前揭大街廓地区后续使用构想及发展愿景等提供意见、106年4月26日召开居住正义论坛
Ⅳ(下称106年4月26日论坛)纳入本案容积率议题且邀请京华城公司代表出席与谈【注:
柯○哲全程参与并致词】。
3.监察院复于106年6月8日依监察法第25条规定质问北市府,监察院审核北市府意见及相
关佐证资料,106年8月7日再次提出:“⒈依80年都市计画书规定:⑴本院基于调查所得
各项人证与事证,已在调查意见及纠正文认为系争计画依80年计画书规定,捐地后所余70
%土地之容积率系以560%为计算基础。……⑶因此,系争计画扣除捐地后所余之70%土
地,如未能采整体开发时,则应考量相关要件、容受力与机能,就容积率进行检讨,而其
整体开发之容积率既然为560%,检讨时亦应当以560%为基准,而非392%。⒉依现行都
市计画书规定,系争计画之开发方式部分:……⑷京华城公司确实依都市设计审议规定,
于86年完成捐地回馈(之后又回馈2.2亿)、87年通过都市设计审核,87年领得建造执照
、90年完工并领得使用执照完成第一期基地开发,据该府上开陈请内政部释示函有关整体
开发之认定原则,京华城公司,当时似已依80年计画书规定,完成整体开发,并取得560
%之容积率。……⒊依现行都市计画书规定,系争计画之使用强度部分:……⑵都市计画
一经公告实施,虽无溯及变更之效力,惟却已发生向后规范之效力。亦即103年计画书公
告实施后,系争计画之开发方式与强度,已由原先之‘整体开发,容积率560%’,变更
为‘2个分区开发,容积率560%’”之审核意见。
4.北市府因上述监察院纠正文与审核意见,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提案都
委会721次会议审议,北市府再于107年1月18日以府都规字第10602424800号公告核定107
年都市计画(下称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记载监察院审核意见认定京华城公司“似”
已完成整体开发,且依现行都市计画规定其开发方式与强度为“2个分区开发,容积率560
%”,为避免后续争议,北市府依都市计画法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都市计画变更,依
监察院审核意见认为本案已完成整体开发故各基地之容积率为560%,并解除103年5月13
日公告修正分区整体开发之规定,自107年1月19日0时生效。
5.北市府于107年都市计画中认定80年都市计画载明“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不低于原已申
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之缘由,乃因京都公司于80年都市计画公告前
即已获得建管处所核定之工业大楼建筑执照,为使80年都市计画公告后之开发案能获得与
该计画案公告前之建筑执照所核定相同之楼地板面积,以免京都公司因80年都市计画公告
后之新开发案所核定之楼地板面积小于公告前之建筑执照所核定之楼地板面积而受有不利
益,故而特予之保障,惟京都公司已依此保障进行京华城购物中心建筑物之开发,北市府
107年都市计画因此删除80年都市计画所载“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不低于原已申请执照之
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等文字。
6.京华城公司、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对107年都市计画删除“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不低于
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一节不服,认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
板面积系永久保障,遂提起诉愿,内政部107年7月26日台内诉字第1070050685号诉愿(下
称内政部107年7月26日诉愿决定)认定:北市府系基于保障C土地所有权人居住安全及改
建权益,认有变更都市计画之必要,又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规定之“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
不低于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并无行使期间之保障明文,属一
次性保障等理由,作成京华城公司部分驳回、京都公司及威京公司部分不受理之诉愿决定
,该3公司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16日107年度诉字第1206号判决认
定: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之允建楼地板面积记载,系出于保障威京公司既有权益,现删除
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记载,系对新申请之建案发生效力,已完工取得使用执
照、杂项执照之建物并不受影响,故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并不会导致本案土地及其上现
有建物之所有人即京华城公司既有权益受损,威京公司确实已在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之规
制下进行京华城购物中心开发,则威京公司之信赖利益实已获保障及实现,至本案土地将
重建,因而有重新申请建造执照需求时,北市府根据本案土地之现行使用分区管制,依循
第三种商业区容积率560%而为认定,属依法行政等理由,判决该3公司败诉。该3公司不
服,于109年8月18日提起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迨如后述不法取得本案土地之容积奖励后
,该3公司即自行于111年7月19日撤回上诉确定。
三、犯罪事实
(一)柯○哲违背职务收受沈○京交付之贿赂且与公务员共犯图利
1.背景说明
⑴自99年间起,沈○京虽未履行整体开发义务,但仍认应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楼
地板面积,持续向北市府提出申请均未果
沈○京实质掌控之威京公司、京都公司怠于依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开发前揭地区之C土地
,又对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书认定本案土地容积率为“依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
%×560%=392%)”认有不足,且欲永久享有“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不低于原已申请执
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之保障。为此,沈○京遂利用实质掌控之京华城公
司,于99年4月12日以都市计画法第24条向都发局提出修订细部计画申请案主张永久享有
上开保障,但均未符合都发局之要求,都发局因此于99年4月12日、100年1月24日、100年
1月25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4月3日多次函令京华城公司补足未果,沈○京上开诉求
未能实现。
⑵后于106年6月间,柯○哲原允以行政处分回复本案土地基础容积率560%,但遭时任都
发局局长林○民反对而未果,嗣于107年方经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核定容积率560%
①柯○哲于首任市长103至107年任期期间,因威京集团不断向北市府、市议员、监察院陈
情,柯○哲对沈○京就本案土地容积率之企求了然于心,亦知悉北市府103年都市计画未
更动本案土地之基础容积率392%之认定,仍属有效法规,且都发局之一贯立场:“京华
城未完成与西北侧土地整体开发,即未达成80年公告计画书规定应采大街廓整体开发之要
件,故有关基准容积率自不能割裂处理而以个别基地认定容积率为560%”。柯○哲仍于
106年5月3日在北市府市政大楼11楼准备室召开市长室晨会裁示:“京华城基准容积,请
都发局研析后,作成行政处分并正式上网公告及函覆京华城”,并于同年6月6日在台北市
议会接受应○薇议员质询时,承诺将会要求时任都发局局长林○民,直接以行政处分决定
京华城公司本案土地之基础容积率,并表达签了不同的容积率就会有问题,原因是容积率
牵涉到很多金钱等语。
②沈○京其时已指派朱○虎居中联系柯○哲市长室顾问蔡○如,朱○虎于106年7月21日写
信给蔡○如,请托蔡○如下令让林○民同意与沈○京见面商谈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
尺楼地板面积乙事,蔡○如果于106年8月1日以市长室便笺下命林○民:“回国后晶【注
:应为“京”】华城陈情人希望安排和林副市长拜会,你在场”。林○民因此受令于106
年8月18日与沈○京见面,会面时,林○民当场表示该诉求于法不合,拒绝沈○京要求以
行政处分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明确对沈○京表示应由北市府
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规定公办都市计画为之,林○民复于同年8月22日以“致柯○哲市长
林○荣副市长”备忘录,除载明会面过程外,并以:“……120,284平方公尺建筑楼地板
,原系保障本案于实施容积率前所申请工业区之建照开发量,72年实施容积率后,工业区
容积率仅为300%,全市的标准都是一样。日后本基地‘如’符合都更条件,办理都更时
,现有总楼地板亦可适用都更法令予以保障及奖励。……拟比照103年5月13日市府办理解
除本案整体开发都市计画变更案,依都市计画法27条第1项第3款,由市府主动办理都市计
画个案变更……”,明确向柯○哲表达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系保障原工业区之
建照开发量,且本案土地当时并非都更之情。
③然沈○京持续向柯○哲表达上开诉求,柯○哲遂指示蔡○如于106年11月8日以黄色便利
贴交代林○荣:“恳请(时任都委会主委)林副市长于主持会议时将确认计画区内基地容
积率为560%以外之议题,另案处理”,蔡○如向林○荣表示所谓“另案处理”,系指保
留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以及解除原土地使用6项限制而将商三特改为商三,
但经林○荣主持106年12月21日都委会721次会议时,未依沈○京另案处理之上开诉求,仍
作成本案土地容积率为560%,并仍维持原6种使用限制之决议。北市府都发局依都委会
721次会议审议结果,107年1月18日作成107年都市计画明载:除京华城购物中心建筑基地
之本案土地外,亦包括C土地,全部21笔土地面积共计18,462平方公尺,“容积率不得超
过560%”(仍维持6种土地使用项目限制),另于伍、修订计画内容、二、修订土地使用
管制规定、修订说明栏中三、注明:“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
)部分,本府已于87年5月8日核发建造执照(87建字第212号),后续本案土地使用强度
应回归容积率管制”,意即本案土地上的新建案,不可再次适用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记载
之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因该保障业于北市府87建字第212号建造执照履行完
毕。
④至此,柯○哲知悉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条件,且亦知悉沈○京所提永久享有120,284.39
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因该保障业经建成为京华城购物中心,无法再次适用,且沈
○京就本案土地所图利益庞大。
⑶107年5月间,柯○哲经林○荣告知,本案土地之容积率应为560%
柯○哲后于107年5月10日自不详管道,接获沈○京陈情书后,直接将陈情书内容交由林○
荣进行适法性研究,并亲自批示:“威京小沈给我一份陈情书,我问他为何不一次提出?
现在560已经通过,又要变成678%?你研究看看,我是看不懂。”,林○荣研究后于107
年5月16日陈送书面报告给柯○哲,内容详载:“本府于106年11月1日办理公开展览计画
书业已载明本案第三种商业区(特)土地容积率为560%,并删除原80年计画书‘允建之
楼地板面积得不低于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部分文字,以
回归容积率管制(详都市计画说明书P17)。……上开都市计画案业经本市都委会106年12
月21日审议通过并于107年1月18日公告实施。该计画书已明载说明‘后续本案之土地使用
强度应回归容积管制,……’(详都市计画说明书P18)……三、京华城已循行政救济管
道办理,建议依诉愿或行政诉讼结果办理。”且柯○哲曾于106年6月6日明确告知应○薇
议员“容积率的后面就会牵涉到很多金钱”已如前述。柯○哲明确知悉北市府107年都市
计画甫公告施行,本案土地已依法回归容积率管制,且京华城公司正与北市府行政诉讼中
,事涉利益庞大。
⑷沈○京因京华城购物中心营运每况愈下,而于109年年初自行拆除京华城购物中心,不
符合都更条例之要件与程序,全然与都更条例无涉
沈○京因京华城购物中心营运每况愈下,损失至钜,计画拆除本案土地90年间建造之京华
城购物中心以改建为京华广场,明知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书所载“允建之楼地板面积得不
低于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系基于原唐荣铁工厂之执照尚未
使用且应与西北侧土地整体开发而来,且该楼地板面积已使用建成京华城购物中心,现其
欲自行拆除京华城购物中心而重建,应适用现行法令之容积率规定,却图谋本案土地永久
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不法利益而积极运作已如前述。嗣京华城购物中心
果于108年10月16日自行动工拆除,经民众检举遭北市府函令立即停工,于109年1月10日
依北市府建管处拆除执照予以拆除,该购物中心自90年建造完工至109年间拆除时仅属屋
龄19年之建物,未达都更年限亦未经都更程序,系京华城公司自行拆除。
⑸柯○哲于竞选连任市长期间,积极拉拢沈○京并建构得贯彻其意志之北市府
①柯○哲于首任市长任期内,已知沈○京主张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
诉求系属无据,于北市府
107年都市计画公告生效后,如不服应经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等情。然时至107年间,柯○
哲因欲竞选连任台北市市长,经其亲信友人建议破除反商形象,如范○伟于107年4月8日
与柯○哲见面时献策:“铭记自己优弱点,尤其目前弱点主要有三点,大巨蛋、敬老金及
反商。反商部份,可以多跟科技业,年轻新创业,电信及金融服务业多连结,改善反商形
象。营建业私下可保持良好关系,公开则不宜”。柯○哲因此积极与财团互动并寻求支持
,其于107年11月12日下午4时30分许,在北市府11楼市长室,与沈○京亲自碰面,并由蔡
○如交代李○宗陪同;接续于107年12月19日,在台北市举办台北上海城市论坛时,安排
沈○京、力晶集团董事长黄○仁、信义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吉、时任东森整
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邱○琳等人列席主桌,陪同宴请上海市到访之宾客,斯时起
柯○哲即积极拉拢沈○京等企业财团人士,并建构往来管道。
②柯○哲于首任市长开始培植亲信助手,107年5月间,任命李○宗为北市府顾问,对106
年底离职之北市府秘书长苏○琼评价为“不是我们的人,终究会出事”,待于107年11月
间确定连任后,对该时坚持依法行政之林○荣、林○民有所不满,认与其用人原则:“好
人,能人,自己人”相悖,决定将副市长更换为听从其令之彭○声,并与亲信李○宗、蔡
○如于107年12月12日一同面试黄○茂,继而任命彭○声为台北市副市长、黄○茂为北市
府都发局局长。为贯彻其首长意志,柯○哲曾于108年底因其他市政不满都发局建筑管理
科科长林○理违逆其意,当场大发雷霆令由黄○茂将林○理调职并丢笔离去,黄○茂则顺
从柯○哲命令并承其意,当日中午即上陈将林○理自原任建筑管理科科长调降为非主管职
,柯○哲即以类此方法,使北市府成为市长决定之一言堂。承上,柯○哲虽明知北市府都
发局对本案土地容积率依法认定为560%,然因与沈○京密切交往并接受其诉求与贿赂,
决意利用台北市长权力护航本案土地取得不法容积,嗣柯○哲因其所认“林○荣、林○民
……根本不算是我的人”之林○荣、林○民去职后,由“自己人”之彭○声、黄○茂上任
后,始得展开本案犯行如下⒉所述。
2.109年起至110年11月间,柯○哲、李○宗收受沈○京交付之贿赂,柯○哲、彭○声、黄
○茂、邵○珮、沈○京就主管监督事务,违背法令图利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不法容积奖

⑴柯○哲于109年3月10日,决意将已为行政诉讼标的(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
积)但尚未送府之京华城陈情函交都发局提送都委会研议,开启违法给予容积奖励之程序
①柯○哲为厚植政治资源而密访沈○京
柯○哲自107年间任命李○宗为北市府顾问以来,即由李○宗协助管理其政治事务。李○
宗于担任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期间之108年5月31日,自蔡○如所传送:“还有这一件”、
“我请彭副市长处理”、“小沈,沈○京京华城的案子”等讯息,由蔡○如手中承接柯○
哲交办之京华城案,同年7月7日复因蔡○如传送讯息:“明晚您陪市长拜会小沈”,柯○
哲与李○宗2人旋于翌(8)日(即北市府办理“万大第一果菜及渔类批发市场改建案”第
一次公开招标)当晚,一同前往威京集团总部3楼,与沈○京共进便餐约2小时50分;同年
8月6日民众党成立后之108年11月28日,柯○哲又再度前往威京集团总部密访沈○京;嗣
109年2月间,柯○哲指示李○宗进行募集20亿元基金之屯田计画已如前述,是柯○哲其时
已为培植政治实力及募集资金,积极排除反商形象并致力谋求财源。
②柯○哲109年2月18日前明示彭○声其支持沈○京诉求之意向,109年2月20日与沈○京达
成行收贿与图利之犯意联络
A.柯○哲明知本案土地法定容积率为560%,且京华城公司就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删除
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与北市府刻正进行行政诉讼中之事实,然因有意拉拢沈
○京以牟利,遂于109年2月18日前某日,召彭○声至市长办公室内,亲自向负责督导都发
局业务并兼任都委会主任委员之副市长彭○声表达:京华城公司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
板面积,应不限于使用1次等语,表达悖离北市府依107年都市计画认定之立场,以明示彭
○声其支持沈○京诉求之意向,彭○声于此时获悉柯○哲有意协助京华城公司之企图。嗣
于109年2月18日,应○薇带同沈○京、应○薇议员助理吴○民至北市府,由应○薇与沈○
京2人先到北市府11楼拜访柯○哲后,走向彭○声副市长室,彭○声见沈○京、应○薇2人
自柯○哲市长办公室走来,沈○京手上拿着柯○哲时常在市长办公室食用之花生米,因而
知悉其2人甫自市长室离开,彭○声接续在副市长办公室内接待其2人,应○薇当场开口请
求彭○声就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事:“帮忙”、“放水”,彭○声闻言
,即向沈○京、应○薇2人拍桌驳称:“这违法的事,我不会做”;于同日,应○薇与吴
○民另拜访黄○茂(应○薇、吴○民收受沈○京贿赂犯行,详如后述),黄○茂接受应○
薇及吴○民当面拜访,2人向黄○茂表明本案土地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应不仅
使用1次,希望把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案送都委会研议之诉求,黄○茂
于该时已知悉京华城公司之诉求。
B.沈○京为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目标能尽速达成,乃多管齐下,除上
述由应○薇、吴○民拜访黄○茂要求把已为行政诉讼标的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
板面积送都委会研议外,再指示鼎越公司董事长朱○虎居间联系柯○哲市长室秘书董○晔
,谈妥沈○京拜访柯○哲密谈京华城案之事宜。109年2月20日上午10时许,朱○虎陪同沈
○京搭乘座车前往北市府与柯○哲会面洽谈。沈○京单独进入柯○哲市长办公室后,朱○
虎即在市长室外之会客室等待,柯○哲与沈○京2人亲自会谈约1小时,会谈中柯○哲应允
沈京推升本案土地容积率之冀求,即基于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沈○京则基于对公务员
关于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2人共同基于图予沈○京掌控之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
不法容积奖励利益之犯意联络,透过把京华城公司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
陈情案送进都委会研议的方法,开启都委会程序,期由彭○声掌握之都委会达成符合沈○
京期求相当于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结果,而谋定本案犯行。沈○京得到柯○
哲之应允,2人达成上述期约贿赂与图利之犯意联络后,自柯○哲市长办公室离开,朱○
虎见沈○京其时面露满意微笑并陪同沈○京离去。
③柯○哲109年3月10日就已为行政诉讼标的之和解请求批示“速审速决”,同日却又裁示
将尚未送府之陈情函送都委会研议
A. 109年3月10日于签呈批示“速审速决”
都发局都市规划科前于109年2月21日接获京华城公司就已为行政诉讼标的(回复
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而提出之和解,其和解提议为要北市府“自行与京华城
合意即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等同要北市府接受京华城公司之全部诉求。斯时承办
人张○萱不知柯○哲、沈○京已于109年2月20日达成上开违背法令图利京华城公司之犯意
联络,于109年2月24日以签呈上陈:“说明:……二、现经林律师来信通知对造律师于
109年2月21日主动拜访林律师表示‘为争取和解协商之时间,希望两件诉讼合意停止诉讼
’,并征询本府意见。三、有关上述2件诉讼案,均系京华城不服本府公告实施之都市计
画书内容而提请行政救济,该2案经本局检视均系循法定都市计画变更程序经本市都委会
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尚无违误。京华城欲循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济本府尊重。”以
及“说明:……七、查本局立场于前开计画书(即107年都市计画)已明确载记,现由本
局就此议题再次主动提请都委会研议恐显示本府立场反复,无法说服社会大众。且本案已
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宜续行诉讼依法院判决,倘……政策反复将本案提请都委会研议,
恐招致社会声浪批评本府图利京华城之疑虑”(下称109年2月24日第1次签呈),因黄○茂
斯时未确定柯○哲就京华城公司送研议诉求之真实意向,故而指示发局都市规划科股长颜
○睿退回109年2月24日第1次签呈,张○萱修改签呈文字后,于翌(25)日再上陈:“说
明:……七、查本局立场于前开计画书已明确载记,惟京华城拟透过诉讼和解并提都委会
研议争取678.91%容积率,尚非本局同意。且上开二诉讼案前已均由内政部驳回京华城之
诉,显示本府尚无违失,倘本府同意与京华城进行和解事宜,恐招致社会声浪批评本府图
利京华城之疑虑。”(签呈表头仍填载上签日期为“109年2月24日”表示前曾遭退回,下
称109年2月24日第2次签呈),复因签呈内仍撰有“不同意研议”内容,都市规划科科长
杨○盛因受黄○茂指示将109年2月24日第2次签呈退回,张○萱上述109年2月24日第1次、
第2次签呈均因黄○茂斯时未确定柯○哲就可否送研议之真意而遭退回,直至张○萱删除
不同意提请都委会研议之段落后,仅保留不同意办理和解,宜续行诉讼并依法院判决办理
等内容后,于同月26日以签陈核(签呈表头仍填载上签日期为109年2月24日表示前曾遭退
回,下称109年2月24日第3次签呈),始获黄○茂逐级用章上陈,柯○哲于109年3月10日
在其上批示“速审速决”,核定该签呈。
B. 109年3月10日同一日又裁示将尚未送至北市府之陈情函提送研议
柯○哲109年3月10日与应○薇之“109年3月10日台北市议会第13届第3次定期大会市长与
议员座谈会”(下称109年3月10日便当会),就应○薇提出之“京华城容积争议案”建议
事项,明知应○薇之建议事项,京华城公司早已提出诉愿经内政部107年7月26日诉愿决定
驳回,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并无违失且认定之事实基础无变更,已获内政部诉愿决定支
持,应○薇之建议内容于法无据,且该时京华城公司尚未提出陈情函送北市府,如嗣提出
陈情,亦应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注意事项(下称处理陈情注意事
项)规定应通知诉讼系属中之陈情人循诉讼程序办理,仍承前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与
沈○京共同图予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积奖励利益之犯意联络,在京华城公司
根本尚未提出陈情函之当日即裁示:“有关京华城容积率疑虑,请陈请人将诉求方案函送
都发局,俾提市都委会研议”,而指示都发局长黄○茂须将尚未送入北市府之京华城公司
陈情函,提送都委会研议。
C. 柯○哲上开相互歧异之作法
柯○哲明知京华城公司所提不服107年都市计画之诉愿已由内政部107年7月26日诉愿决定
驳回,北市府认定并无违失,且107年都市计画所认定之事实基础并无情事变更,既已于
109年2月24日第3次签呈上核章批示“速审速决”,表明由主管机关都发局依诉讼程序办
理,却于京华城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之陈情函尚未送北市府前,迳承前期约贿赂、与沈○
京共同图利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之犯意联络,裁示都发局提送都委会研议。至此,北市
府因柯○○109年3月10日同一天内,作成二种歧异之处理方式,一方面续行诉讼由法院判
决,一方面违背职务裁示由都发局将当时京华城公司尚未送北市府之陈情函提送都委会研
议,为此产生两相矛盾之处理结果。柯○哲不顾社会恐有批评北市府图利京华城公司之议
,准为沈○京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开启都委会研议之大门。
④柯○哲与李○宗于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同收受沈○京交付之贿赂
A. 承上,沈○京自应○薇、吴○民处知悉柯○哲已于109年3月10日便当会公开裁示:“
请陈情人将诉求方案函送都发局,俾提市都委会研议”乙节后,命陈○源撰写京华城公司
109年3月17日京字第109-3007号函(下称京华城109年3月17日函),向柯○哲提出回复
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副本给副市长彭○声、黄○珊、都发局、应○薇
议员),柯○哲市长室秘书收受该函后,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当会裁示,于109年3月
19日将该函以“市长室受理市民陈情案件交办单”,上盖“柯○哲(辛章)0319”交办与
都发局,都发局都市规划科收到上开市长室交办事项,即于109年3月27日以“奉交下”办
理提送都委会研议(详如下⑤A.所述)。
B. 沈○京为达其加速获取本案土地最大容积之不法利益,承前基于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
为交付贿赂之犯意,于109年3月23日,在台北市松山区东兴路12号之威京集团3楼主席办
公室内,指示张○澄、朱○虎汇款210万元与柯○哲。张○澄、陈○源、朱○虎均明知沈
○京之汇款指示,系作为前揭柯○哲允诺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对价,仍
与沈○京基于对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之犯意联络,张○澄协调威京集团相
关人员即不知情之洪○凤、陈○桃、童○白、黄○雯、刘○安5人、陈○源及张○澄则以
自己名义,由张○澄安排此7人先从威京集团领取每人各30万元现金后,再由该7人以每人
捐款政治献金30万元之名义,于109年3月24日至26日,分别汇款至柯○哲所掌控之民众党
政治献金专户,共计交付210万元之贿款。张○澄、陈○源、朱○虎因协助京华城容积率
案有功,于确定本案土地取得不法容积奖励后,连同该年度工作表现领得工作奖金各100
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于上揭210万元贿款汇款完成后,朱○虎于109年4月1日以手机
短信告知时任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而具公务员身分之李○宗、前市长办公室主任蔡○如、
时任北市府秘书长张○扬:“小沈十分小气的捐了210万(七人、依规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绝对不会领情省税、必须向您说明、我领他薪水必须依他的命令做事、弄
成560并没有给您及市府带来任何困扰、而我也绝对不会在以后任何事情麻烦您来做、因
为我会严守分际及道义更不会伤到市府团队那曾经是我钟爱的团队!”给李○宗、蔡○如
及张○扬,但仅将胪列名义捐款人洪○凤、陈○桃、童○白、黄○雯、刘○安、陈○源、
张○澄之汇款名单,传送给李○宗,供李○宗确认该7人之政治献金汇款为来自沈○京之
贿款,以示沈○京已实践先前期约贿款之交付,并称京华城案560%容积率乙事未造成市
府困扰,实系透过将现金汇款至柯○哲得支配之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制造提供政治献金
之假象以遂行其等行贿之事实,以答谢柯○哲同意将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
之陈情案送都委会研议,开启都委会程序一事。
C. 李○宗为柯○哲综理财务,且陪同柯○哲私下拜访沈○京,亦受蔡○如交接处理京华
城案,对柯○哲该时积极谋求财源乙情,已有共谋,109年4月1日收受朱○虎传送沈○京
感谢柯○哲协助京华城案而交付贿赂210万元等内容之上开讯息后,基于与柯○哲违背职
务收受贿赂之犯意联络,2人明知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陈情内容,京华
城公司已提诉愿遭内政部驳回,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之认定并无违失、认定之事实基础
亦无变更,且依处理陈情注意事项规定诉讼系属中通知陈情人依原法定程序办理即可,竟
由柯○哲以市长权力裁示将京华城公司陈情函提送都委会研议等情,2人依朱○虎所传载
有210万元之讯息及7人汇款名单,知悉该560%容积率等文字为柯○哲放水京华城案所收
受之对价贿款,由李○宗代表柯○哲于109年4月5日以手机短信回复朱○虎:“长辈友人
涓涓襄助,市长和我们都心存感激,而将军忧国忧民之心,吾辈铭感五内,您身体健康、
含贻弄孙、阖家团聚才是我们衷心期盼,谢谢您,弟○宗”之讯息,表示对210万元之贿
款系协助提升本案土地容积率乙情,已然明知并业已收受,且可自朱○虎所传送之威京集
团7人名单核对该210万元非属政治献金而系柯○哲违背职务行为之对价,柯○哲、李○宗
即以上开方式确认并收受210万元贿款。
⑤柯○哲收受贿赂后,109年4月15日核章决行都发局签呈,把沈○京掌控之京华城公司陈
情案准送都委会研议,而践履其贿求事项
A. 前述109年3月19日,柯○哲透过市长室交办流程,把京华城109年3月17日函交办都发
局,因沈○京已于109年3月24至26日交付贿款210万元,都发局复于同月27日发函给京华
城公司告知将把京华城109年3月17日函提送都委会研议,以回应沈○京前开交付贿款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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