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zujan (无)》之铭言:
: 选举的时候三党都说大力支持
: 唯一青鸟觉得会反对的
: 是民众党的吴春城
: 这礼拜五要投票了
: 谁会投反对票
: 民进党狂骂吴春城反对
: 不可能自己也投反对票吧
大概看了《立法院公报》第九十六期会议记录,已知的状况是:
继续并案审查
(一)委员廖伟翔等 18 人拟具“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二)委员杨琼璎等 21 人拟具“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三)委员林月琴等 17 人拟具“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四)委员洪孟楷等 22 人拟具“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五)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六)委员徐巧芯等 19 人拟具“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七)委员吴宗宪等 19 人拟具“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案。
目前存在七个不同版本的草案,当时可能没办法讨论出一个决议(持保留立场),因此无
从探测参与立委的想法
而要并合成一个最终确定版本,现阶段来讲似乎存在一定挑战(毕竟都是乌合之众,想有
统一定调,恐怕太难)...
但又话说回来,谁支持、谁反对的事
如果有必要放大检视,需要先思考的状况在于,“批斗”文化难道是立法院愿意见证的?
导致总统无法签署、行政院不能副署的话,对于犯罪保护有何效用?
另谈到立法目的之叙述:
一、因内部人员对弊端之发生与经过有第一手之资料,若能主动揭发,则事先能防止发生
,事后能追究责任,其揭弊功效超乎其他一般民众,然因其属于被揭弊者之部属或员
工,可能遭受解雇、降级、减薪等报复措施,故有立法保护之必要。
二、为落实保护从优之精神,有关本法对于揭弊者之保护措施与其他各法竞合时,原则依
本法规定为之。但其他法规对于揭弊者如有较有利之保护规定者,则分别适用该更有
利揭弊者之保护规定,惟基于资源分配精神,避免重复保护,揭弊者不得依不同法规
请求同时适用相同类型之保护措施。
法务部应不可能存在选择要施行之版本的自由
因此最终是必须有共识才行,否则形同在朝向让威信受损的步伐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