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2wen: 你可以违逆学理,但手段太粗糙且无名实,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只是为了抗议蓝白,我想卓院长应该是不会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这么傻,这种公然的破坏体系,是非常难看 203.75.190.122 12/24 14:19
→ z2wen: 的输不起 203.75.190.122 12/24 14:19
违逆什么学理?释字520都讲得那么清楚,既然你行政院有施政方针报告义务,立法院
有倒阁权,你们就回去依照宪政体制办理,不关我大法官的事,结论还是只能倒阁,
没有违宪宣告的可能,不知道你在幻想什么?回去多念点书再来好吗?
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依前述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七条向
立法院提出报告之后,若获多数立法委员之支持,基于代议民主之宪政原理,自可贯彻其
政策之实施。若立法院于听取报告后作成反对或其他决议,此一决议固属对政策变更之异
议,实具有确认法定预算效力之作用,与不具有拘束力仅属建议性质之决议有间,应视其
决议内容,由各有关机关选择适当途径解决: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数意见继续执行法
定预算,或由行政院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达成解决方案。于不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时,
各有关机关应循宪法现有机制为适当之处理,诸如:行政院院长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针未
获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当性又无从实现总统之付托,自行辞职以示负责;立法
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职(不信任案
一旦通过,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则朝野党派正可借此改选机会,直接诉诸民意,此亦为
代议民主制度下解决重大政治冲突习见之途径);立法院通过兴建电厂之相关法案,此种
法律内容纵然包括对具体个案而制定之条款,亦属特殊类型法律之一种,即所谓个别性法
律,并非宪法所不许。究应采取何种途径,则属各有关机关应抉择之问题,非本院所能越
俎代庖予以解释之事项。然凡此均有赖朝野双方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先,以维护宪法秩序为
念,始克回复宪政运作之常态,导引社会发展于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