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4 13:15:26※ 引述《ejrq5785 (问问哥)》之铭言:
: 今天的全数否决让我想到释字632号
: 依据维基百科
: 2004年底,总统陈水扁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以中国国民党为首的泛
: 蓝杯葛,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而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
: 处于缺位状态长达三年半。而监察院因此长期没有新任委员进驻,连带导致其职权受到瘫
: 痪。2007年8月15日,大法官会议颁布《释字第632号解释》,认定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
: 事程序之作法,是破坏宪政体制的举动、自为宪法所不许,因此严正要求立法院尽快
: 进行适当处理
: 释字632号解释说
: 总统如消极不为提名,或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致监察院无从行使职权、发挥功能,
: 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自为宪法所不许
: 问题来了 假设立法院多次“积极行使同意权”全数否决 是否有违宪之虞?
: 推 MADAOTW: 消极?谁定义 120.97.64.100 12/24 13:03
这理论上不会违宪
除非总统在人选被否决后,没有“重新提名”符合立法院各党派之意愿的人选;或者立法
院在新提名后,没有“积极”表决,才有被挑战的可能
而现阶段的一切作为,已经与“消极”一词完全逸脱了...
更何况,除非是在独裁政权(什么都不能自行作主)的背景下,禁止立法院覆议(反对、
不同意)总统推荐的人选
这才有“破坏宪政体制”的疑虑
除此之外,只要“民主”地行使同意权,除非有拒绝排入议程的情况,否则人家的本分已
经尽了,照理来讲不会产生额外的枷锁。
至于“消极”一词的定义,时任大法官会议并未为明确表示
而如果要用法学的角度去诠释整个内容,大概会是“没有拒绝执行”的情况时,就不会引
发体系上的危机,进而也不存在“逃避现实”的问题
保障也可以自然地到位,同时不用因为“乱乱来”的情事,而担惊受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