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al ( )
2024-12-23 20:09:49我来献一计
就是大法官紧急处分三法
紧急处分不是暂时处分
暂时处分是大法官自创的一个案例 释字599号
后来才写入宪诉法
我查了一下 释宪的时代并没有暂时处分的法源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释宪的时代自创了一个权力
后来宪诉法的暂时处分 则是把释字599号法案化
好啦
那既然大法官以前可以创一个暂时处分的权力
是不是也可以创一个紧急处分
或者换一个名词
这样就可以在合乎宪诉修法的情况下
又可以暂停法案的执行
不妨就叫做【大法官不足额紧急处分】
这条件要非常严格
以防大法官滥权
基本条件就是
要符合暂时处分的条件 + 大法官不足额
必须满足这二大要件下
解除时间则是要等大法官足额后
如果永远不足额就永远冻结法案
因为不足额本来就无法审理 也不是故意冻结法案
在蓝白宪诉法不变的前提下
大法官可以附加一个自创的权力
并没有暴力去辗压
只是自创一个保护公民的权力
虽然我觉得
就算没有自创
也是可以释宪
但如果要优雅一点
就还是尊重蓝白的宪诉法
他们怎么立法 大法官就遵守
但是
在不改变他们的法条下
大法官新增一个保护人民的权力
【大法官不足额紧急处分权】
优雅又合法
大法官早有自创权力的历史
这次出发点又是为保护人民与宪法
有理有据
蓝白只有对暂时处分做出人数限制
并没有对【大法官不足额紧急处分权】做出人数限制
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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