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新修条文内容
https://i.imgur.com/fyhX0Xn.jpeg
回避那条后面还有写一句话。“;第二项之规定不适用之。”
我的理解是当因为有大法官回避而只有七~八位大法官审理时。并不适用宣告违宪人数不
得低于九人的规定。 但必须变四分之三同意(也就是六位同意)。应该不会有原PO所讲
永远不能判违宪的问题。
不过可评议之大法官还是有下限限制。我觉得是否该设大法官评议下限会是这个法条最争
议的点。
我觉得白营盘算的就是强逼总统要提满15人。
虽然现在大家看的都是觉得10人评议需要9人判违宪很夸张。
但如果今天是15人满编参与评议,15个人中要9个人判违宪才违宪,看起来就没那么夸张
,因为依照现有法规15个人中也要有8人判违宪。新法则只多一个人要判同意 ,看起来就
没差异那么大。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铭言:
: 不要跟我说你不是大法官这种烂反驳
: 随便一个法律系学生都看得出来违反释字601
: 去问黄国昌翁晓玲为什么要订出这种垃圾条文
: 提高人数门槛没有配套措施 提高违宪门槛
: 这也就算了 整部修法最夸张100%违宪的部分
: 是在修正条文第30条 增订:
: 1.同意违宪宣告之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
: 2.依规定回避之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回避的大法官应全体参与评议
: 并且3/4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评议
: 3.未回避之大法官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
: 把这三个规定综合起来看就可以知道 15-7=8
: 第二项规定适用在有7或8个大法官回避时
: 代表只有8或7个大法官可以审理
: 这时候要3/4以上才可以做成判决
: 但是这次修法又同时写死宣告违宪要9人
: 所以代表只要有7或8个大法官回避的情况下
: 就只能做出其他判决结果
: 而永远不能做出违宪宣告。
: 第三项规定适用在因为回避可以审理的大法官
: 只剩6个(包含)以下的时候 就完全不能审理了
: 这两个规定100%违反释字601
: 释字601说 法官回避与否并非当事人可以控制
: 而回避制度是在排除有利益冲突的法官来维持审判公平
: 并且司法权的维系比回避制度更重要
: 当法院因为回避而导致没有法官可以审理的时候
: “就不能再以回避为由拒绝审判”
: 换句话说当回避到不能再回避的时候
: 法院还是只能进行审理
: 可见回避制度并不是在处罚当事人
: 而这次修法居然在回避的大法官人数太多的时候
: 提高判决门槛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违宪宣告
: 又规定回避到只剩6个法官的时候就不能审理了
: 跟释字601说法院还是只能审理完全相反
: 随便一个法律系学生都看得出来违反释字601
: 真的不要再来跟我说这个法违宪在哪里
: 根本如同写在额头上一样明显
: 要进来护航的人最好可以从法理上反驳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