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长不副署就是国家最高机关权限争议
这就不可像法律案违宪宣告一样
有违宪宣告的可能
顶多就只会说你不副署有程序瑕疵或理由不备等等
要你回去补足程序
但是因为立法院有倒阁权
代表立法院仍有制衡手段
大法官就会叫妳们回去依照宪法体制解决
我不会代你们作出任何决定
蓝白就只能回去乖乖倒阁,不然就只乖乖吞下
释字520号解释就讲得很清楚了
一样是蓝营硬推预算案要行政院执行
结果大法官也没有宣告违宪
直接叫你回去依宪法体制解决
所以蓝白想藉释宪翻盘是绝对不可能的
更别提机关争议释宪还有协商前置程序
蓝白如果不想协商硬干,那连提释宪的资格都没有
大法官一定以程序不合直接驳回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520号
公布日期:2001/01/15
解释争点
政院停建核四厂应向立院报告?
解释文
解释理由书
解释意见书
民主政治为民意政治,总统或立法委员任期届满即应改选,乃实现民意政治之途径。总统
候选人于竞选时提出政见,获选民支持而当选,自得推行其竞选时之承诺,从而总统经由
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长,变更先前存在,与其政见未洽之施政方针或政策,毋迺政党政治之
常态。惟无论执政党更替或行政院改组,任何施政方针或重要政策之改变仍应遵循宪法秩
序所赖以维系之权力制衡设计,以及法律所定之相关程序。盖基于法治国原则,纵令实质
正当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宪法第五十七条即属行政与立法两权相互制衡之设计,其中同
条第二款关于重要政策,立法院决议变更及行政院移请覆议之规定,虽经八十六年七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删除,并于该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增设立法院对行政院院
长不信任投票制度,但该第五十七条之其他制衡规定基本上仍保留于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
项,至有关立法院职权之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则未更动,故公布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六条,仍就行政院每一会期应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
之程序加以规定,同法第十七条则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
,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前项情事发生时,如
有立法委员提议,三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议决,亦得邀请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
首长向立法院院会报告,并备质询。”所谓重要事项发生,即系指发生宪法第六十三条之
国家重要事项而言,所谓施政方针变更则包括政党轮替后重要政策改变在内。针对所发生
之重要事项或重要政策之改变,除其应修改法律者自须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应修
改或新颁命令者应予发布并须送置于立法院外,上开条文复课予行政院向立法院报告并备
质询之义务。如前所述,法定预算皆限于一定会计年度,并非反复实施之法律可比,毋庸
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则须由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立法委员亦得主动依同条第二项决议邀请行政院院长或部会首长提出报告并备质询。上开
报告因情况紧急或不能于事前预知者外,均应于事前为之。本件停止预算之执行,已涉国
家重要政策之变更而未按上述程序处理,自有瑕疵,相关机关未依其行使职权之程序通知
有关首长到院报告,而采取杯葛手段,亦非维护宪政运作正常处置之道。行政院应于本解
释公布之日起,尽速补行前述报告及备询程序,相关机关亦有听取其报告之义务。
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依前述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七条向立
法院提出报告之后,若获多数立法委员之支持,基于代议民主之宪政原理,自可贯彻其政
策之实施。若立法院于听取报告后作成反对或其他决议,此一决议固属对政策变更之异议
,实具有确认法定预算效力之作用,与不具有拘束力仅属建议性质之决议有间,应视其决
议内容,由各有关机关选择适当途径解决: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数意见继续执行法定
预算,或由行政院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达成解决方案。于不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时,各
有关机关应循宪法现有机制为适当之处理,诸如:行政院院长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针未获
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当性又无从实现总统之付托,自行辞职以示负责;立法院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职(不信任案一
旦通过,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则朝野党派正可借此改选机会,直接诉诸民意,此亦为代
议民主制度下解决重大政治冲突习见之途径);立法院通过兴建电厂之相关法案,此种法
律内容纵然包括对具体个案而制定之条款,亦属特殊类型法律之一种,即所谓个别性法律
,并非宪法所不许。究应采取何种途径,则属各有关机关应抉择之问题,非本院所能越俎
代庖予以解释之事项。然凡此均有赖朝野双方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先,以维护宪法秩序为念
,始克回复宪政运作之常态,导引社会发展于正轨。
※ 引述《chal ( )》之铭言:
: 不是
: 只要能拖过明年1月
: 立委就可以开始罢免
: 所以黄扬明说的也是一种办法
: 但大法官可以慢慢开会
: 为什么不紧急开会?
: 因为跟扩权案不同
: 扩权案是已经生效 所以紧急
: 而不副署是法案没有生效
: 所以可以照既定时程来开会
: 我的看法是宪诉法 应该是违宪
: 大法官都可以判国民大会修宪违宪
: 何况只是立委
: 你把他想成立委是在平面道路开车
: 而大法官是在高速公路开车
: 现在立委在高速公路天桥底下设红绿灯
: 意图要求大法官遵守红绿灯
: 那不是法盲吗
: 而选罢法不违宪 但因自肥所以下届适用
: 这释宪时大法官可以加注
: 如果国民提释宪不把三案并上
: 那浪费的只是自己的时间
: 因为大法官可以一案一案个别认定可不可以不副署
: 至于财划法是政治问题
: 大法官可以说不宜 但因是政治问题
: 所以阁揆也可以不副署执行
: 大法官是很灵活的
: 死刑可以讲成合宪但不能乱执行
: 所以不副署当然可以讲成不宜但阁揆有权不副署
: 我记得之前副总统兼阁揆
: 就讲过很暧昧的话
: 我的意思是
: 大法官可不可以把不副署限缩在某一种特殊情况下
: 特殊情况下 阁揆才有权力不副署
: 因为不副署原意是阁揆跟总统杠上
: 只是刚好这次拿来化解立院跟政院杠上
: 所以如果宪法是为了给阁揆制衡总统的权力
: 那阁揆拿这个权力来杠上立院自然是不宜
: 但大法官可以把副署权限缩在朝小野大的情况
: 这样可以避免以后有其他阁揆跟总统杠上
: 又能化解台湾宪政僵局
: 反正大法官很灵活
: 台湾修宪太难
: 只好由大法官个案调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