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中公民: 行政院长副署权

楼主: harlow (OK牧场大决斗)   2024-12-21 15:50:44
他这个写得也不太对
来看原始宪法条文,第37条:“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他主词是 “总统发布的法律” 或是 “总统发布法律这件事” 要有行政院长的背书,“
须”:must 或 shall的意思,有强制性的。
但压根没约束总统发布是否一定要法律,或是约束阁揆是否一定要副署。

再来看看1996年的第419号释宪,原是针对副总统是否能兼任行政院长的问题:
“(…)而行政院院长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长,其职权包括综理行政院事务,并监督所属
机关;关于一般行政事务,得依法发布命令;副署总统公布之法律、命令…”
可见副署是行政院长的职权之一,职权是什么意思?行使职务的权力,也就是 power 或
authority ,是权力而非义务。
可见行政院长不副署并未违宪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铭言:
: 高中理组、旧教材的人,
: 可能没学过现在选修课‘’ 公民与社会‘’,
: 一起看看现在高中文组的教材:
: https://shorturl.at/WJrsq
: 翰林云端书院
: [副署权]
: *总统依法公布法令,
: 须经行政院院长和相关部会首长副署。
: *指的是行政院长在总统依法公布法律,
: 发布命令文件的时候,
: 必须于文件上签署姓名,
: 否则总统公布命令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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