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一直不懂"浪费社会资源"这句话在某些命题下真的成立吗??
如果说滥讼这我能接受,因为司法官的时间总体就这么多
如果滥讼太多,的确会导致整体案件时间延长(塞车的概念)
但是在罢免这个议题之下,我不太懂在原来门槛(连署以及通过)
的情况下,罢免案件即使变多了,为什么叫"浪费社会资源"??
提起罢免方,都是花自己的时间,有时间就去宣传没时间就算了
被罢免方,理论上只要好好做自己,其实也不用特地花什么资源
行政方,也就选委会公务人员上班时间去借场地、布置一下
真的有花销的应该就假日投开票所人员的加班费吧?
但这也是内需的概念阿,国库的经费发给付出时间的投开票所人员
这叫浪费吗?
唯一不是内需且不能再生的资源,也就纸张吧
(票、宣传品…)
有很"浪费社会资源"吗?
在以前打辩论感觉就是那种顺带提一嘴的事儿,根本不算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