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而且类似问题有相关前例,严格说来我是认为蓝白最好祈祷大法官会主动做这件事。
不然他们很快会发现一个很基本的事情:宪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权而已
有的,台湾的大法官确实曾针对与大法官本身相关的法律进行释宪,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大法官的解释权包括审查与宪法相关的法律,甚至针对影响大法官自身权限、资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释宪的经验。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1. 释字第85号解释(1958年)
释字第85号解释的核心在于确认大法官的任期问题。
当时《司法院大法官任期条例》限制大法官任期为9年,导致部分大法官认为其权限受到侵害。因此,大法官提出释宪。
大法官最终认为立法机关可依法规范大法官的任期,但同时指出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要性,避免影响现任大法官的职务安定性。
2. 释字第136号解释(1973年)
针对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规定,大法官释宪再次确认现行法律下任期的合法性。
解释强调《宪法》并未规定任期,大法官任期需依法律另订,但保障了大法官职务行使的独立性。
3. 释字第391号解释(1995年)
这次的释宪与大法官的职务及宪法法庭相关,探讨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职权与范围。
此解释确认了大法官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司法权独立性,并排除外界不当干涉。
4. 释字第530号解释(2001年)
释字530号关注大法官的选任程序是否合宪。
当时立法院对大法官的提名与同意权有争议,因此大法官就此提出解释,强调《宪法》规范下大法官的选任程序应合乎宪政原则。
结论
台湾大法官针对自身相关的法律进行释宪并不违反其职权,因为大法官拥有解释宪法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权限。这些释宪不仅维护了《宪法》的精神,也强调了司法院大法官的独立性与合法性,确保制度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这些经验显示,即使涉及大法官自身的利益或制度设计,释宪程序仍然受到严谨的法理审查,并公开透明地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