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中天准备迈向二十三连胜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9 19:09:37
指的是本日宣判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诉更一字第十号”行政判决,
中天电视诉通传会事件
争讼概要略以:
108/04/02 07:24 许,中天新闻台播送新闻,大字报含“扁录影骂韩小韩粉边哭边骂‘为
什么要骂韩国瑜’”、“后援会粉丝团力挺影片增!女童甜喊‘韩国瑜加油’”及“‘下
一代需要您救台湾’妇携姪女拱韩选总统”,其中提到:
主播导言:“高雄市长韩国瑜的人气很高,不只大人们喜欢,小朋友更是把他当成偶像来
崇拜,就有女童希望他可以出来选总统,还有10岁的小朋友看到陈水扁骂他,都哭了。”
记者旁白:“韩国瑜大陆行拼外销,却被前总统陈水扁录影片,大骂20分钟,让不少市民
很生气,连小韩粉都看不过去……,边哭边骂眼泪掉不停,10岁小妹妹非常崇拜韩国瑜,
见韩市长帮农民找出路还要被骂,真的很不舍……,韩国瑜高人气,后援会粉丝团愈来愈
多家长上传小朋友的影片力挺韩国瑜……,睁大眼睛搭配超酷表情,小女童加油力道百分
百……,就是要支持韩市长,还有二岁萌娃希望他出来选总统。大人喊一句,女童跟着附
和,女童姑姑还PO文注记希望韩国瑜选总统,下一代真的需要您救救台湾,也喊出众多韩
粉的心内话”
上述内容,导致中天被罚六十万元
一零九年初次一审时被判败诉,经中天上诉后原判决废弃、发回北高行,更一审改判中天
胜诉。
撤销理由:
(一)行政罚法第4条揭示处罚法定原则,即关于处罚之构成要件、处罚对象、处罚种类,
均需法有明文。次查,节目是经由制作、摄录将一系列影像、声音及其相关文字剪辑完成
(卫广法第2条第10款参照),呈现制作者所欲向社会大众表达传播之单元内容,经由卫
星科技的传送,对于收视者之意念、思维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基于社会风气的正向发
展及人类道德的维系提升等公益理由,对于节目内容予以一定的要求,乃属必要。卫广法
第1条揭示其立法理由之一,即在保障公众收听权益。本件所涉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
明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
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在卫广法保障公
众收视权益之立法意旨下,本条款之目的自是在维护收视儿童、少年之身心健康发展,以
建立优质之公民社会。故违反本款之行政法上义务而得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予以裁罚
,应以所播送之节目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康为其构成要件(发回判决意旨参
照)。本件为经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之案件,本院在此个案中,自应受发回判决前揭所
表示个案法律意见之拘束(行政诉讼法第260条第3项规定),并依其提示之法律意见据以
解释法律。
(二)查原告于108年4月2日上午7时24分许播出系争新闻,然参酌被告108年第7次“广播电
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讨论内容,出席之咨询委员所提出之审查意见,认定:“原告经营
专业新闻台,对制播新闻应善尽把关责任,系争新闻系由成年人拍摄儿童支持特定政治人
物影片,然儿童无自主判断能力,是否受到成年人在旁诱导、操弄或影响,亦或基于自主
意志或受支配者之角色而被拍摄此议题之内容,原告应考量以保护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为
前提,对播出内容严加编审。且系争新闻以身心尚未成熟之儿童为主体,呈现儿童支持特
定政治人物,明显将儿童视为宣传工具,侵害儿童人格利益及自主权,且全程未打马赛克
及变声处理,对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等语。经核被告所为判断对象,系指系
争新闻之播送“被拍摄之儿童”,非指其播送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康。而被告依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项第9款规定,系职司儿童及少年通讯传播视听权
益之维护、内容分级之规划及推动等相关事宜之通讯传播主管机关,本件如认上开播送系
争新闻有侵害被拍摄之儿童人格或自主权益受损部分,系属同条项第2款主管儿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卫生主管机关权责。而原处分既系以原告所为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之
禁止义务而予以裁罚,则于涵摄上开条文构成要件时,应遵守处罚法定原则。然被告于审
酌原告是否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之构成要件时,均以“被拍摄儿童法益受侵害之
角度”而为涵摄,而非以收视儿童或少年之角度予以适用,就上开规定意旨有涵摄错误之
情形,原处分显有适用法规不当。
(三)综上,被告认定系争新闻播放由成年人拍摄儿童支持特定政治人物影片,且全程未打
马赛克及变声处理一节,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规定,然原处分理由乃针对“被拍
摄儿童之身心健康受损”为由,而非就系争新闻如何“妨害收视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其适用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2款规定即有违误,原处分自应予以撤销。
来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22046-d8ebe-1.html
以上明显是乱诠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的后果,且通传会也已经被打残了,
还能说有可以应付国民党的招架之力吗?
不知还有多少待判决的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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