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SeDol (啧啧...)》之铭言:
: 知名军事评论者张延廷于节目中,针对“中国若出兵,我国国军可撑几天?”的提问进行分
: 析,然而,桃园市议员于北辰随后在另一节目中,未指名道姓却明显影射张延廷,批评说:
: “汉奸嘛!台奸嘛!”张认于使用贬抑人格的字眼,蓄意损害其名誉,提告求偿100万。士
: 林地院认于言词显非出于善意评价,故判赔20万元。
: 心得:
: 司法又复活了!
: 于将军GG!
: 希望那几家电视台还能多邀于将军上节目,
: 让勇于为台湾人发声的于将军,
: 早日把喷掉的二十万赚回来!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四二一号”民事判决中,检附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否认在“九四要客诉”有为前述发言包括系争言论,但称并未指名道姓,所谓
汉奸、台奸、败类只是针对失败主义或投降主义者。然从被告发言内容“我昨天听到了某
个人上了一个网络节目,人家问他说,将军请问如果中国打台湾,我们可以守几天?他怎
么讲?他说原则上二天就可以打下来了,我们给他宽限一点,乘以二,四天好了。我听了
差点就吐血啊!我不用讲他是谁了,大家应该知道,大家应该知道他是谁了。他说原则上
大概二天,我再给台湾一点信心,四天好了,应该拿的下来。各位,有这种人,飞行官怎
么会不想落跑,这是以前他们的副司令。气死我了!气死我了!真的就是自己人啊!自己
人啊!你知道昨天晚上我直播在讲鬼故事,全部都在问我,是不是四天可以被打下来?我
说多几个这种人,四小时就打下来了。为什么?汉奸嘛!台奸嘛!败类嘛!”被告提到昨
日听到某个人上网络节目,经询问中国打台湾可以守几天,……,正好对照原告于一一三
年五月二十六日“下班瀚你聊”节目中主持人发问“大陆比较强,我们大概可以撑几天?
”原告回称“中共避免夜长梦多,他会快打速决,那十二个字很硬,远战速胜、首战决胜
、快打速决、立体上陆,……中共节奏一定非常快,点穴战加瘫痪战,最后斩首战……(
那这样是几天?)原告接回答称“几天啊,宽一点乘以二,四天之内”。从被告讲述之网
路节目、发问问题、回答内容、身分(曾任空军副司令),又被告自己都认为可得特定对
象“我不用讲谁,大家应该都知道”,均可特定为原告个人。又被告发言称“多几个这种
人,四小时就打下来了。为什么?汉奸嘛!台奸嘛!败类嘛!”,系争言论包括汉奸、台
奸、败类均为负面词汇,汉奸、台奸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人,相当于“卖国贼”、“内
奸”,也即通敌或叛国的人。败类为害群之马,危害同类,均足以贬损他社会上评价。从
被告前面论述对象就是原告,又说是自己人,接着说这种人多几个,四个小时就打下来,
显然用汉奸、台奸、败类之词形容原告,贬损原告之社会上评价。原告仅是依其个人专业
知识针对如果中共攻打台湾可能战略做分析,此乃公众议题,无非系希冀大众重视两岸情
势,可以作为两岸关系、国内军备需求及防御政策等等参考,所谓知己知彼方能不败。此
为攸关国防安全、公众利益之话题,被告当然可以评论,倘若不认同原告之见解,大可提
出其专业意见驳斥原告之言论,亦可质疑原告之专业分析能力,然应以客观理性态度评论
,原告接受访谈时并未提到放弃防卫甚至投降等论述,但被告就冠上汉奸、台奸、败类等
用语,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词而为意见表达,本院认为已逾合理程度,显非出于善意之评价
。
二、系争言论之内容依一般社会通念观之,应足以贬损原告于社会上评价且情节重大,是
以,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等规定,请求被
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等情,于法亦无不合。然本院审酌原告为政战学校政治系法学
博士,曾任空军副司令、空军司令部政战主任、空军官校校长,被告为陆军少将退伍,现
为桃园市议员,两造均时常接受媒体访问发表对军事情势分析、军事政策评论,并参酌两
造于社会上之影响力、对于原告于社会上评价之实际影响程度等情,认原告所得请求之损
害赔偿数额,应以二十万元为当;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所以是说,既然双方都有军事背景,均似有“知彼知己”的能力,何必要相互责难、给予
非必要程度的困扰呢?
至于“杀价”(减少应赔偿价额部分),这是法院的自由心证,所以只能予以尊重。
通告费并非只要多上节目,便能讨得回来
更何况,于“将军”本身也有政治上的职务,靠其薪资应也可以做得出给付,进而“钱财
身外物”的心态如若不具备,一切自然也会难过
基于“祸从口出”的教训,自此理应更要谨慎发言
经过查证后才来隔空呛声,以防徒增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