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很多人不懂黄国昌多有病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12-16 00:24:56
※ 引述《Psytoolkid (基德)》之铭言:
: ※ 引述《neverfly (neverfly)》之铭言
: : 很多人只知道黄国昌有病,
: : 不知道这么有病。
: : 来,
: : 我举一件很多人可能没注意到,
: : 或是没人讨论的事。
: : 黄国昌在质询司法院长被提名人张文贞时,
: : 问张文贞什么时候回复民众党的问卷。
: : 张文贞回答在法定的十日内。
: : 黄国昌立刻用破表的音量咆哮怒吼,
: : 说:
: : 在国会审查的前一天才寄回来!
: : 靠北啊,
: : 寄问卷的是谁?民众党。
: : 十天的限制是谁定的?
: : 是黄国昌主导的国会扩权法案订的。
: : 被提名人在法定十日内回复,
: : 黄国昌你他妈有什么立场咆哮?
: : 十天回复是你订的,民众党是你管的,
: : 被提名人有办法用脑波控制叫你民众党早点寄吗?
: : 他妈的剩没几天才发问卷给被提名人,
: : 被提名人依法定时间回复,
: : 他妈有什么问题?
: : 你是有什么病连这一点也要怒吼咆哮?
: 死忠仔,你要确定黄国昌是随便骂欸。
: 你确定你有把整个答询看完吗?
: 民众党9/23就发问卷,你觉得用十天算应该是什么时候给?结果张文贞的问卷是12/9才给
: ,主张的理由有二:
: 1. 宪法法庭实体决定不确定会不会宣告违宪。
: 2. 当时立院还没排审查议程。
: 被提名人对还没宣告违宪的法律,擅自增设成立要件自为把回应时间压缩到审查前一天才交
: ,然后你说有照规则?
: 你确定要举这个例子打脸自己吗?
:
第 29-1 条第2项
立法院各党团或未参加党团之委员,得以书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复与其资格及适任性有关之
问题并提出相关之资料;被提名人之准备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判决字号:113 年宪判字第 9 号
(三)第 29 条之 1 第 2 项规定,整体观之,其规范意旨在于授权立
法院得经提名机关,向被提名人提出有关其资格与适任性之相关书
面问题,性质上属立法院人事审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
人并得自行衡酌处理;立法院各党团或个别立法委员尚不得迳向被
提名人提出书面问题,直接要求其答复。于此前提下,本项规定始
不生牴触宪法问题。
请问一下
被提名人并得自行衡酌处理;
立法院各党团或个别立法委员尚不得迳向被提名人提出书面问题,直接要求其答复。
是什么意思呀
我的解读是要不要回被提名人自己决定ㄟ
更好笑的是就是这种有够烂的立法品质
订了这条根本就没路用
不过也是啦,没路用的吠人订没路用的废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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