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人生第一次对他人提告,也是我人生数不清第几回在生死关头捡回一条命。
今天晚上和女友在外用餐完,走回家的路上经过某路口,我方号志是绿灯,我们沿着斑马线
正准备要过马路,此时我注意到对向有一台车正在左转并朝我们驶来,我见他开始减速,心
想对方有看到我们,便继续在斑马线上前进,不料在他缓缓前进至离我们约3公尺时,对方
突然踩下油门加速,我们被吓到先是愣住,下一秒拔腿狂奔,对方也终于在此时发现自己差
点酿成大祸,紧急踩了煞车。我见对方迟迟不摇下车窗道歉,生气地敲了他的车窗大喊“你
差点撞到人你知道吗?”,他摇下车窗一副惊魂未定,愣了好几秒说不出话,最后挤出一句
“我有煞住了啊!”便关起车窗扬长而去。
我们走到路边思考对策,首先没有行车记录器,监视器又不能进行行政处分,所以未停让行
人的罚单开不了,再来因为我们迅速闪避而没有发生碰撞,因此肇事逃逸也不可行,最后只
剩下一条机会渺茫的路可以走,我立刻拨打110向警方提出我要以“公共危险罪”告发对方
。警察到现场确认完状况后,告知我要提出刑事告诉才能到警局调阅监视器,我二话不说马
上答应,就算起诉不成,我也要看看我们是如何差点命丧街头的。
到警局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阅,终于找到事发当时的画面,如同前段叙述,对方最后一
刻突然加速,我和女友被吓到赶紧闪避,明明才刚以第一人称视角经历过,但从旁观者的角
度看来却是更加地怵目惊心。尽管画面带给我们极大的震撼,几位员警却都说这大概很难起
诉,因为“对方最后一刻仍然有煞车”,并问我确定要提告吗?
其实我心里早就有底,关注交通议题多年的我,看过台湾许多类似的判决,但同时我也知道
在部份更重视行人安全的国家,这样的行为是有可能被起诉公共危险罪的。台湾公共危险罪
的要件——“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
者”,其中“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定义非常模糊,我认为这取决于两件事,一是台
湾整体社会价值,二是法官个人价值,因此我想赌一把,赌赌看在政府宣称要摆脱行人地狱
的这两年,台湾的社会价值是否有所改变?法官的判断基准是否会因而做出调整?能否遇到
重视行人安全的法官审理此案?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便最后不起诉,我也要让对方知道他
的行为已经严重跨越我的底线。
接下来的笔录中,我冷静回顾现场发生的事情并回答警员的提问,关键的“为何认为对方触
犯公共危险罪?”,我回答“如对方是被A柱遮挡视线,表示对方转弯时没有摆头的习惯,
并且他还在经过行人穿越道之前加速,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其他行人往来之危险。”
笔录大约进行了半小时后结束,最后警员将报案证明交给我时,我向他说:“我知道这个案
件大概很难起诉,但是台湾每年都有400个行人在路上失去生命,今天若是对方没有煞住,
我也许就成为了下一个,台湾真的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今天很谢谢你们的帮忙。”
离开警局回家的路上,我变得极度焦虑,台南的道路设计本就对行人不友善,如今更是不知
该如何面对,在没有人行道的大马路上深怕汽车冲撞过来,过马路时深怕又遇到不长眼、不
摆头的驾驶。历经千辛万苦回到家,我无力地躺在床上,脑中出现许多画面与声音……
想起我和女友曾在合欢山旁的公路差点被大卡车撞死,当时更惊险,我们跳到路边的护栏上
才逃过一劫;
想起国中时骑脚踏车被路边突然打开的车门撞飞;
想起大学时骑机车被路边突然回转的车撞飞;
想起曾有好几位朋友对我说过“你想太多了啦!台湾哪有那么危险。”;
想起交通部提出、立法院通过的微罪不举导致违规变得更加猖獗;
想起交通部迟迟不肯全面纳管隔热纸,导致我今天无法判断对方驾驶的意图;
想起台湾的驾训制度与其他先进国家严重脱节,导致许多驾驶并不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
想起台湾社会对于违规的包容以及对检举的仇视;
想起过去向警方报案时,好几次得到消极和推托的回应,甚至试图合理化违规;
想起在网络上讨论交通议题时,无数次被不认识的人要求搬离我成长的国家……
今天下午我和女友经过开山王庙,看到大家在排队拿可爱的虎爷拓印,我们也拿了。躺在床
上被各种负面情绪淹没,感觉几乎要窒息时——
“是虎爷保护了我们!”女友突然这样说。
是这样吗?我不知道,我只觉得好迷惘,对我脚下踩着的斑马线、对路上象征自由的车辆、
对于这个国家是否能够保障我的生命与自由,我已经不知道该相信什么了,我只是想好好地
活在这片土地上,不被他人威胁生命,但这个愿望似乎奢侈到我不配拥有。
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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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行人不友善 在马路造成大危险的驾驶行为 在台湾却连公共危险罪都无法成立呢?
太夸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