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14 20:36:09※ 引述《Rrrxddd (有喷 nlnlOeO RR )》之铭言:
: 台南学甲88枪击案枪手孔祥志一审、二审都被判刑8年,另案入监服刑今年8月1日期满后
: 遭羁押迄今,台南高分院认定孔祥志犯罪嫌疑重大,曾逃亡中国,裁定明年元旦起延押2
: 个月。
: 这件案子最后会如何呢
: 我们继续看下去
: 人民对司法已经越来越不信任
: 再没有合理的审判的话
: 民进党真的不用玩了
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一一三年度瞩上诉字第一号刑事裁定(甫于十二月十三日发布)
内容:
一、被告因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案件,前经本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已有逃
亡大陆地区的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项第1款之羁押原因,非予羁押,显
难进行审判或执行,有羁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国113年8月1日起羁押3 月,嗣并自113
年11月1日延长羁押2月。
二、兹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本院讯问被告,并听取检察官、辩护人之意见后,认为被告仍
有上开继续羁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不过说起来,目前是等待最高法院判决,因此全案尚未确定
而在此之前,先前的判决表示:
一、民国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诉讼法第348条第2项规定:“上诉得明示仅就判决
之刑、没收或保安处分一部为之”。经查:
(一)本案原审认定被告孔祥志以一行为同时触犯
①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4项之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罪、
②同条例第12条第4项之非法持有子弹罪、
③刑法第216、212条之行使伪造特种文书罪、
④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依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以上开①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4项未经许可持有非制式冲
锋枪罪,而判处被告孔祥志有期徒刑捌年,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并就被告持以犯罪的未扣案枪、弹,伪造之车牌宣告没收。
(二)原审判决后,检察官、被告提起上诉,于均明白表示对于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
,及没收宣告并不争执,仅针对原审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诉,分别请求从重、从轻量刑
,因此,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收”并不在本院审查范围,本案审判范围即仅
就原判决“量刑”妥适与否进行审理。
二、检察官上诉主张:本案发生后,对社会秩序影响至钜,亦严重侵害个人法益,被告孔
祥志对于此一策划缜密之犯罪计画,亦坚不吐实,足认被告孔祥志犯后态度恶劣,原审判
决对被告孔祥志量处之刑度,容有过轻之处。
三、被告孔祥志上诉主张:伊到案后坦承自己犯罪,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4项未
经许可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罪之法定刑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伊有期徒刑8年,从
最低刑度5年加上3年,已属过重,观诸其他法院的4件判决,均仅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之
刑度,益证原审量刑过重等语。
四、经查:量刑之轻重,系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茍已斟酌刑法第57条各
款所列情状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则不得遽指为违法。原审判决就被
告孔祥志的量刑部分,已详细叙明:审酌被告孔祥志、共犯洪政军等人与被害人郭再钦、
谢财旺并无重大仇怨,竟为贪图不法利益,非法持有枪弹并开枪以达恐吓目的,恶性非轻
;又购入权利车并悬挂伪造车牌犯案,并事先安排作案后逃逸路线、偷渡至大陆以躲避查
缉,计画性的对被害人等为开枪恐吓行为,且持冲锋枪至A、B地扫射,接连击发各58枪、
30枪合计88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复于犯案后立即潜逃出境,嗣经大陆地区警方逮捕后
方遣返台湾;兼衡被告孔祥志非法持有上开枪弹之数量及期间、犯案情节、参与程度、前
科素行,暨在原审陈明之智识程度、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而量处被告孔祥志
上开刑度。经核原审所为的量刑,已审酌刑法第57条规定之多款量刑事由,并未逾越法定
刑度,亦无滥用裁量之情事,且与被告孔祥志的犯行相当,并无过重或过轻。至于被告孔
祥志所提的其他判决,案情与被告孔祥志的本案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被害人相关法益或社
会治安的危害程度,均不相同,加上本于个案拘束原则,亦无法以他案判决迳论原审对被
告孔祥志的量刑过重。
五、因此,检察官上诉主张原审量刑过轻,被告孔祥志上诉主张原审量刑过重等语,均无
理由,应予驳回。
综合看来,看似黑帮恩怨,但潜藏的却是政治角力
整个感觉越看越不明白...
又顺带一提,得上诉至最高法院的范围,书记官又写得很复杂,且没有过滤清楚
简单看了之后,得出:
被告 得上诉范围 不得上诉范围
洪政军 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罪 受禁止出国处分而出国罪
孔祥志 全部 无
王文宗 检察官: 使犯人隐避罪
郭建彰 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 共同恐吓危害安全罪
杨展华 枪、子弹罪 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书罪
(有《刑事妥速审判法》
限制)
被告:无
谢俊诚 检察官: 共同恐吓危害安全罪
蔡金郎 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 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书罪
枪、子弹罪
(有《刑事妥速审判法》
限制)
被告:无
李奇汉 被告:恐吓危害安全罪 检察官禁止(一审原无罪)
综合上述,要说民进党完蛋,话说得太早了
一切尚未落槌定音的时刻,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而非苛责... (加上最高法院还没说什
么话,因此不能代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