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号亚斯伯格)》之铭言:
: 黄国昌先生多次以“垃圾”辱骂本刊及本刊报导,因道歉之时限届至而未获置理,本刊将
: 对黄国昌先生提起妨害名誉告诉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
: 本刊开始追踪报导台湾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所涉弊案后,民众党主要干部就对本刊报导提出
: 非常多的批评与指教。除了“不实报导”“科幻小说”“言情小说”乃至“镜检”,相信
: 社会大众都不陌生。本刊基于媒体监督的职责进行报导,后续引来被报导者的不悦及反弹
: ,本为民主社会舆论运作之常态,本刊自有接受批评的雅量。惟在公共场合反复进行抽象
: 之谩骂,不仅误解言论自由精神,也是非常不良的示范。
: 复按、本刊报导系记者透过查证后才出刊,记者对于报导的内容必须负担文责,此乃众所
: 周知之事。民众党主要干部每周对本刊报导的批评指教、甚至直接表明要提告,都是民主
: 社会运作的状态。但是表达意见并不得以粗鄙、贬损羞辱他人人格之方式为之,黄国昌先
: 生的言行显然属于低价值言论,本刊为捍卫新闻自自由以及记者的尊严,必须诉诸珍贵的
: 司法资源,导正此歪风。
: 黄国昌先生为法律学者出身,近年挟其立委身分,对诸多公共议题发声,具有极高之声量
: 。惟其言论却以政治为首要考量,将国家法律抛诸于后。有关柯文哲主席所涉弊案之侦办
: 过程,皆冠以政治迫害的结论,企图打击司法威信脱免罪责,已完全背离法治国的精神。
: 黄国昌先生多次于接受媒体联访时,对本刊基于公益揭发弊案之报导,公开辱骂其为垃圾
: 内容、垃圾周刊,复依其法律学者之身分、平素行为等,具有公然侮辱的犯罪故意,堪以
: 认定。敬请司法单位不因人废事,依法惩治,以维社会善良风气。
简单研究案情后,大概是觉得
就算民事诉讼获得受理,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诉讼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诉讼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据者,法院得在他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
因此在柯文哲案有确定结果前,相信民事庭应该不会先开始审理、行言词辩论等程序,而
是要“以拖待变”来等状况明朗化...
至于“公然侮辱”等嫌疑部分,相信也是会同前情形,就算检察官认为证据充分、得交付
审判,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为断,而他罪已经起诉
者,得于其判决确定前,停止本罪之审判。”
所以如果镜周刊已经作好长期抗战的准备,理论上是没差、大家继续当观众慢慢观看好戏
继续上演即可
但不行了的话,则尽早放弃应会来得更好。
反正一切须出于合理的“客观评价”,不符合时才能治罪
下来就看黄国昌是否能逃过危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