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犯行严重程度不同,的确不能都判死刑,这样就没有轻重之分了。
但每个从死刑降阶的案子都判无期,这样没有受害家属能接受,社会上也没人能接受。
问题在哪呢?问题就出在刑罚层次不够多,不能准确对应犯行。
一逃死就无期这中间落差太大,没人去补这个洞。
我认为“以眼还眼”是最好的补土,否则国家刑罚无法符合人民期待时,“私刑正义”
反而会开始流行也说不定。
以这次逃死的陈彦翔为例,用汽油烧人还烧死八人,还是直系血亲。让他也接受被汽油烧
,能否活下来就给上帝决定。这也符合政府没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的主张,因为是上帝
选择的。
烧完之后我们再来谈悔意教化是更恰当,而非现行制度先说有悔意而后减轻刑责,
这完全是打假球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