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cpc21478 (にゃんぱすー)》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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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闽南郎跟八炯搞这一出超级大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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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用影片揭露统战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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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舔共的台湾网红不用放弃台湾国籍、中华民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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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骂台湾 骂骂民进党 骂骂台湾独裁 捧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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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稳赚小粉红斗内 $$$不用怕哪天被党的铁拳制裁、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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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要舔共 要表明立场爱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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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只能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入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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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则哪天又来一个闽南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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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看就又是国籍户籍分不清楚的
你要说移民外国放弃国籍
但是目前法律上就没在这样运作
根据国籍法失去国籍要件
第 11 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一、由外国籍父、母、养父或养母行使负担权利义务或监护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人,为取得同一国籍且随同至中华民国领域外生活。
二、为外国人之配偶。
三、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但受辅助宣告者,应得其辅助人之
同意。
但是大陆地区法务部这边认定不属于中华民国领域外
发文字号: 法检字第 1000802553 号
要 旨:
在大陆地区犯罪的中华民国人民,系属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
?
法务部核复意见:
采乙说,并理由修正如下: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大
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又同条例第 75 条规
定:“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
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是中
华民国人民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自应依前开
规定办理。
大陆地区根本不算外国
这种无论法理上实务上都逻辑不通而且狗屁的国籍论
政黑居然讨论得这么愉快
你们根本就根本一堆法盲
只想要靠意识形态逾越宪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