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哇呜 台中的派出所长被卢嬷拔掉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03 06:50:52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号亚斯伯格)》之铭言:
: 这出太好笑了啦!
: 事情是三月发生的
: 昨天议员做球想要给卢嬷杀球
: 卢嬷针对督学 警察都惩处 所长被拔官
: 惨惨惨 以后屁孩们直接带更扯的武器去学校打老师都不意外了
: 警察还被影响工作是三小?
先思考一下《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十八之四条第二项明文,强制“同行”之规定不适用于“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伤害罪而未产生死亡结果者,并非得处长期监禁的刑罚)
再按《警察人员进入校园执法相关机制》
第二点第一款表示,“基于尊重校园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员未经校方同意,不得任
意进入校园,故因侦办校园内之刑事案件,而须主动进入校园前,应先行知会校方联系窗
口(主任秘书或学务主任以上层级),取得校方同意,并于校方代表人员陪同下进行。”
因此目前是人家行政上走错了,才会搞成卢市长愤怒的问题
至于“武器”部分,理论上已经是违禁品的范围了,《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注意事项》有明确管教方式:
第三十一点 违法或违禁物品之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或使用下列违法物品时,应尽速通知学校,由学校立即通知警察机关处
理。但情况急迫时,得视情况采取必要之处置:
(一)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称之枪砲、弹药、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称之毒品、麻醉药品及相关之施用器材。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或使用下列违禁物品时,应交由学校予以暂时保管,并由学校视其情节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领回。但学校认为下列物品,有依相关法律规定没收或没
入之必要者,应移送相关权责单位处理:
(一)前项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刀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二)猥亵或暴力之书刊、图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槟榔或其他有碍学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规定之违禁物品。
教师或学校发现学生携带前二项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学习、教学或校园安全之虞者,
得予暂时保管,于无妨害学习、教学或校园安全之虞时,返还学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实
际照顾者领回。
教师或学校为暂时保管时,应负妥善管理之责,不得损坏。但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接
到学校通知后,未于通知书所定期限内领回者,学校不负保管责任,并得移由警察机关或
其他相关机关处理。
这些事到头来,再多的担心是没用的
阻却违法之事,不可能是一两天便能解决的,除非整个阶层出现贪腐现象,导致没人中止
憾事,否则理论上卢市长的行为是正确的。
至于警方,也必须照章办事
但据传是没有依规则通知,因此才酿成现时的局面,这是可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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