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rtos (@@)》之铭言:
: 如果中共之后有天真的开战,
: 面对那些主降的蓝白.
: 可以跟以前打仗一样. 斩立决吗?
: 这有没有法律可以支持? 通敌罪? 叛国罪? 可行?
原则上是可以,战争时期会宣布戒严
法规名称: 戒严法
修正日期: 民国 38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条
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
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
总统于情势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但应于一个月内提
交立法院追认,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应于复会时即提交追认。
第 7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
官及司法官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 8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上左列各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文书印文各罪。
六、杀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九、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十、毁弃损坏罪。
第 9 条
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之法院交通断绝时,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该
地军事机关审判之。
第 11 条
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左列事项之权:
一、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
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
三、对于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四、得拆阅邮信电报,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五、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时得停止其交通,并得
遮断其主要道路及航线。
六、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七、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砲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八、戒严地域内,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但不得故意损害
。
九、寄居于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严上不得已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十一、在戒严地域内,民间之食粮、物品及资源可供军用者,得施行检查或调查登记,必
要时并得禁止其运出,其必须征收者,应给予相当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