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法规,在公开场合赌博才算违法,
但网络电话等方式不算公开场合,直到
110年12月28日赌博罪修法才把网络上
赌博的行为列入其中。
而提供赌博场地者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我们现有追溯期的规定: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发生死亡结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果他提供签赌的时间只到2009年前后,那现在当然是过追溯期了,
但靠赌博赚快钱的人能不能这么简单收手?
我个人是存疑的,建议媒体检调可以追看看。
不过大壮疯狂反民进党好像就是109~110年开始吧?
刚好就是准备修法限制线上赌博那个时期,
这也算是一种巧合了。
※ 引述《GreenMay22 (Green)》之铭言:
: 如题,上一个这么蠢的是魔戒乱翻的小馆长,也被称作无肌馆,
: 这一个也透过公开直播告诉大家自已是组头,
: 说实在话十几年证据一定很难找啦,
: 所以会不会被定罪还很难说。
: 但是至少就程序上来说,没过追溯期,公开场合说自己赚水钱,
: 这样起诉可能性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