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因为民进党 对大陆人开始出现两种判决了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11-27 13:17:50
之前我查大陆人(含港澳)都不被视为外国人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审金诉字第 205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诈欺等
四、被告为香港地区人民,而香港业已归还大陆地区,依中华民
  国宪法第4条、增修条文第11条,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1条
  规定之立法意旨,被告并非外国人,是其虽因本案受有期徒
  刑之宣告,惟不应依刑法第95条规定,宣告被告于刑之执行
  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附此叙明。
然后同年判决
裁判字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诉字第 27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
㈡承上,被告马春明、张平平、郑德岳均为中国籍之人,既未设户籍于台湾,是依入出国
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民概念,且未持我国护照,其进入我国国境,依
上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规定,并
必须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许可后,始得入境,实际上与我国人民截然有别,依上揭说明,
自属刑法第95条所指外国人之概念范围,且该当于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
先予叙明。
㈢本院审酌被告马春明、张平平、郑德岳所犯运输第三级毒品及私运管制物品进口未遂罪
,罪质严重,且从其扣案如附表编号1所示之毒品恺他命数量甚钜,益见其对社会危害程
度重大;再衡酌被告3人来台系因本案遭海巡人员带返高雄港查验,在台湾并无工作,无
任何经济能力,而未见其入境我国所生之贡献有高于其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破坏之处,且此
种对我国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之情况,亦难认被告3人于其刑之执行完毕后,能够有所
改善,综合上情,本院认被告马春明、张平平、郑德岳有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
境之必要,爰谕知如主文所示。 
新北市地方法院认定香港人非外国人不用驱逐出境
高雄市地方法院认为大陆人是外国人要驱逐出境
(不愧是暖市连法院都要符合绿畜意旨 还用中国籍字眼超政确)
这种状况到时候一定会释宪的,要大法官对法律统一解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