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whung (画一只鸡)
2024-11-22 18:38:32※ 引述《pupu20317 (庆宝)》之铭言:
: ※“新闻”标题须为原新闻标题且从头张贴 ※
: 1.新闻网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71774
: 2.新闻来源︰
: 自由时报
: 3.完整新闻标题
: 不只郭智辉!蓝提案成立“部会首长财产申报调查委员会” 迳付二读交付协商
: 4.完整新闻内容︰
: 〔记者刘宛琳/台北报导〕立法院国民党团质疑经济部长郭智辉涉及不当财产转移,今在
: 立法院院会讨论事项提出修正动议,成立“部会首长财产申报调查委员会”,国民党团提
: 议迳付二读并在人数优势下表决通过,立法院长韩国瑜宣布交由国民党团负责召集协商。
: 原本锁定郭智辉 转变成“包山包海”
: 国民党立委林思铭在提案说明时指出,原本仅提案指郭智辉疑似涉及不当移转股权,因此
: 成立“郭智辉调查委员会”,但经过进一步讨论后,认为有鉴于必须落实阳光法案,回归
: 国家廉洁政治,而行政院部份首长疑似规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7条所规定的强制
: 信托义务,涉及不当移转及规避赠与税及逃漏税的情事,因此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第45条,成立“部会首长财产申报调查委员会”。
: 林思铭进一步说明,依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7条的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
: 后,应依法进行强制信托,以维护公职廉洁以及避免利益冲突。但我们看到,现任的经济
: 部长疑利用不当的方式回避信托义务,损害法治尊严。对于部份首长于就任前进行股权及
: 不当财产之移转,规避财产申报与信托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对政府廉洁的疑
: 虑。
: 国民党团修正动议指出,因财产移转疑涉及规避赠与税、所得税等税捐义务,损害国家税
: 收公平性,影响财政正义。为维护公务员诚信制度及政府形象,以避免部会首长仿效类似
: 之行为,有成立专案调查委员会之必要以端正官箴,厘清真相,并依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
: 任。透过调查结果检讨现行财产申报及信托规范之不足,而需再行修法,以强化执行机制
: ,确保公职廉洁。
: 国民党团修正动议指出,本调查委员会由本院各党团依其在院会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组
: 成,各党团推派名单于11月27日 星期三中午12时前送交议事处汇整,并于11月29(星期
: 五)中午12时召开第一次会议。
: 大体讨论时,民进党立委钟佳滨现场对议事人员表达抗议,表示每次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
: 院会时,国民党团提出的修正动议,他多次没有收到修正动议,那他要怎么针对提案发言
: 呢?
: 钟佳滨质疑,该案立法院要执行哪一项职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4条规定,公职人员
: 财产受理机关是监察院,有检举监察院会抽出调查,监察权在监察院手上,处法机关也在
: 监察院手上,立法院要行使宪法第63条(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
: 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哪一项职权?要检举去监察院检举,立法院不是
: 监察院,如果要立法院行使监察权,先把监察院废掉再来处理本案,本案不配违宪来行使
: 。
: 之后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国民党立委王鸿薇陆续发言,但由于现场蓝绿立委吵成一团,韩
: 国瑜宣布休息5分钟再开始开会。
: 5.附注、心得、想法︰
: 蓝白真的笑死
: 都说违宪了还是硬干
: 这么想做监察院的工作就提案修宪啦
: 这条通过立法院长憨导的财产也顺便查阿
: 垃圾蓝白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错误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第 4 条
受理财产申报之机关(构)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员、第五款职务列简任第十二
职等或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
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第六款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机
构首长、第七款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级以上之法官、检察官
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申报财产人员之申报机关(构)为申报人所
属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无政风单位者,由其上级机关(构)之政风单位或其上级机关
(构)指定之单位受理;无政风单位亦无上级机关(构)者,由申报人所属机关(构)指
定之单位受理。
三、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第 7 条
总统、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公营事业
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直辖市长、县(市)长于就(到)职申报财产时,其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财产,应自就(到)职之日起三个月内信托予信托业:
一、不动产。但自择房屋(含基地)一户供自用者,及其他信托业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
困难者,不包括在内。
二、国内之上市及上柜股票。
三、其他经行政院会同考试院、监察院核定应交付信托之财产。
第 14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由下列机关为之:
一、受理机关为监察院者,由该院处理。
二、受理机关(构)为政风单位或经指定之单位者,移由法务部处理。
三、受理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者,由该选举委员会处理。
法律上应该是规定
就职后3个月内,要将 XXX 完成信托,并向监察院 申报
然后蓝立委觉得
郭智辉 就职前,将财产(股权)转移给儿子回避信托,
规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7条
涉及规避赠与税、所得税等税捐义务,损害国家税收公平性,影响财政正义。
引起社会对政府廉洁的疑虑
要成立“部会首长财产申报调查委员会”
所以 蓝立委现在是要用 “道德审查”一个人在就职前的行为
(该立委说他回避法律规定 不就是 没违法)
然后去抢 国税局、监察院的职权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