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帮诈团领10万被抓 18岁车手 赔48万和解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16 09:43:52
※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铭言:
: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年仅十八岁的周姓机车行学徒,缺钱缴机车贷款与交通违规罚
: 单,“兼差”当诈欺集团车手,领走游姓被害人十万元汇款后落网,一审依加重诈欺取财
: 罪将他判刑一年一月;月薪二万多元的他,为了拼免关,与游男和解成立,允诺加码赔偿
: 四十八万元,但上诉后被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打脸,认为和解与自白可减刑,惟其犯行并无
: 足以同情悯恕之处,仅酌减改判十月徒刑,若依此确定仍须入狱。
以下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金上诉字第一一九三号刑事判决
其中提到二件《洗钱防制法》新旧法比较见解:
原条文 新条文 何者有利?
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第一项 后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财产利益超过一亿元:
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金 徒刑,并科新台币一亿元
以下罚金
财产利益未达一亿元: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科新台币五千万
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在侦查及历次审判中均自 在侦查及历次审判中均自 后者
白者,减轻其刑 白者,如有所得并自动缴
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
其刑
综合上述,刑罚改判说明:
原审量刑时,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定事由及属想像竞合轻罪之一般洗钱罪符合侦审
自白减刑要件,量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并就其犯罪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并追征,固
非无见。然查,原审判决后,被告该当之想像竞合轻罪即一般洗钱罪之法定最高刑度从有
期徒刑七年降为有期徒刑五年,且被告于本院终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又新增诈欺犯罪危害
防制条例第四十七条之减刑事由,上情均系原审量刑及宣告没收时无从考量。被告上诉陈
称:已与告诉人调解、赔偿二千元,请求依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从轻量刑,
并不予宣告没收犯罪所得。经查,就上诉理由请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条减刑部分,依照上开
说明,固难认为有据,然就其所执业与告诉人达成调解、赔偿,请求从轻量刑,不予没收
犯罪所得等语,尚属有据。且原审有前揭未及审酌之处,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刑及没收部分
均予撤销改判。
顺带一提,二审另提到:
又被告想像竞合所犯轻罪即一般洗钱罪部分,虽有“应并科罚金”之规定,然本院审酌被
告侵害法益之类型与程度、其经济状况、已与告诉人达成调解,未因犯罪而保有犯罪所得
,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对于刑罚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则之范围内,裁
量不再并科轻罪之罚金刑,俾调和罪与刑,使之相称,且充分而不过度。又因被告另涉参
与犯罪组织等犯行,现由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审理中,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
可稽,本院认本案尚不宜为缓刑宣告。
感觉上未来应该会有“定应执行刑”的问题
但这不是现阶段应该担心的(且尚未确定)
不管怎样,看过整个修法缘由(一一三年八月二日施行)后,看来主要是为“帮助”车手
重返社会的手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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