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618号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两岸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大陆地区人
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担任公务人员部分,乃系
基于公务人员经国家任用后,即与国家发生公法上职务关系及忠诚义务,其职务之行使,
涉及国家之公权力,不仅应遵守法令,更应积极考量国家整体利益,采取一切有利于国家
之行为与决策;并鉴于两岸目前仍处于分治与对立之状态,且政治、经济与社会等体制具
有重大之本质差异,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民众福祉暨维护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所为之
特别规定,其目的洵属合理正当。
第 21 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
,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
看来大法官没绿畜一样想硬凹
虽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写“参选”
但是实际上已经包含“任用”的部分
陆委会要求陆配参政还要放弃国籍已经被这条打脸
反正大法官早认为大陆地区入台湾籍满十年就是能当公务人员啦
真的是让我松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