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委提修两岸条例 中籍任公职 须提丧失

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24-11-11 07: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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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修两岸条例 中籍任公职 须提丧失原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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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明定不得双重国籍 两岸条例有漏洞要补起来
〔记者陈钰馥/台北报导〕中国籍配偶任公职,恐泄漏国家机密给中共。为确保台湾安全,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沈伯洋等人提案修正两岸条例,明定中国籍人士在台设有户籍满十年,
须提出“丧失原国籍证明”,否则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及
组织政党。
据了解,民众党不分区立委设“两年条款”,排名第十五名的中配李贞秀,目前仍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有机会递补成首位中配立委;陆委会日前强调,担任公职不能有双重国籍,
李女反呛要裁撤陆委会。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人,鉴于“国籍法”第廿条对我国民任公职均要求单
一国籍,然现行条文仅规定中国人只需在台设有“户籍”满十年,即可任台湾公职人员,未
要求提出丧失原国籍证明,“国籍法”针对服公职不得双重国籍规定,恐遭架空形同具文。
为维护国家安全,已共同提出两岸条例第廿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和港澳条例第十六条条文修正
草案。
根据两岸条例第廿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内容,中国人经许可进入台湾者,非在台湾设有“户籍
”满十年,并提出“丧失原国籍证明”,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
人员及组织政党;非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廿年,并提出“丧失原国籍证明”,不得担任情
报机关人员或国防机关志愿役军士官兵、义务役军士官,以及文职、教职及国军聘雇人员。
沈伯洋受访表示,中国明显是敌国,依现行法律规定,中国人担任我公职人员却不用放弃原
国籍,该提案是要将漏洞补起来。沈强调,北韩人民不可能在韩国担任公职人员,这在敌对
关系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但在台湾什么事都可能发生,修法只是要求放弃原国籍,对我
国负忠诚义务。
港澳条例 也增订相关条款
另,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香港及澳门居民非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
年,并提出丧失原有国籍证明,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军职及组织政党;第四条第三
项之港澳居民,非在台湾设有户籍满一年,并提出丧失原有国籍证明,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
人、担任军职及组织政党。
沈伯洋强调,香港情况与中国一样,若不修法会形成破口,亦须放弃原国籍,否则不得登记
参选公职。
林楚茵表示,中共透过文攻武吓要并吞台湾,明显是敌对势力,因此登记参选、任公职,须
有明确规定,应先放弃原有国籍。林提及,不是所有中籍配偶都是带着政治任务来台,但上
次徐春莺事件让外界有所警觉,更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中国人有意在台湾担任公职,应
放弃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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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国没有直接承认中共,但是在法律上是属于消极承认的方式(昨天翻宪法法庭翻到
的见解,关键字:双重国籍)
但是不明订的话会有宪法忠诚的问题,特别是对要担任公职的外籍配偶来说
昨天在一系列国籍跟公职的探讨中,很多人都忘了这一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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