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大陆地区人民在现行法律上之地位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4-11-11 04:05:28
先说结论,依《释字第710号解释》大法官陈春生之协同意见,“一、大陆地区人民之
法地位较为特殊,大陆地区人民依宪法增修条文既非外国人、又非本国人(不具中
华民国国籍)、亦非无国籍人,故其自由权利之保障与限制,无法立即与本国人或外国
人一概而论。大陆地区人民显然非中华民国国民,前面一直跳针的人可以结束了。
一、国籍法及移民法之规定
依照我国国籍法第 2 条的规定
第 2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于本法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时未满二十岁之人
,亦适用之。
其显然是采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必须出生时父母之一方为中华民国国民者,方能
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所以前面那些一直跳针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也可以结束
了,因为本法本来就不采属地主义,不会因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出生就当然取得中华民国
国籍,拿一中宪法来说嘴的显然是完全不懂国籍法属人主义、血统主义规定。
至于什么叫中华民国国民,国籍法并没有定义,而是规定在移民法中,移民法第三条规定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
区无户籍国民。
三、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
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
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其明白指出,中华民国国民是以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区无户籍国民,
也就是说他必须居住在台湾地区,所以大陆地区人民很显然就失去这个资格,不可能成
为中华民国国民,依属人主义及血统主义,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不可能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二、二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规定
虽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规定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但这仅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的法律定义,并非国籍取得,依《释字第710号解释》
大法官陈春生之协同意见,大陆地区人民依宪法增修条文既非外国人、又非本国人(不具中
华民国国籍)、亦非无国籍人,从前面的国籍法及移民法规定可清楚推论得知,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二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 9-1 条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
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
及其他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
;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台湾地区人民已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其在本条例
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注销大陆地区户籍或放弃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并向内政部提出相
关证明者,不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台湾地区人民只要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取得护照者,就当然丧失台湾地区人民的资格,
其相关的公民权益被剥夺,也就是说他不能参与选举或担任公务员,此对后来取得台湾地
区人民资格的原大陆地区人民亦有适用。
三、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参政权问题
如上所述,依二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 9-1 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非中华民国国民,不得
享有参政权及担任公职权已如前述,但即使后来因居留期满而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资格
者,是否仍得担任公职,这就要回到国籍法
第 2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
院;直辖市、县(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
院、内政部、直辖市政府、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
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构)首长、副首长
、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之社
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含兼任主管人员)。
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
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咨询之无给职委员。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这明显是基于公务员对国家忠诚的要求,禁止双重国籍者担任公职,所以大陆地区人民在
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资格后,如未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者,一样是不能担任公职的,
如果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那更不用说了,依照二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9-1 条的规
定,其连选举权都没有,更遑论是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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