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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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带一提,过去曾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诉字第一二九六号”行政判决作过相
: 关解释,供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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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入境本国定居之国民权利享有主体,通常虽以国籍为判断因素,使具国籍之国民均得
: 享有此等基本权利。但此乃一般国家统治权及于领土全部范围而为境内唯一主权主体之设
一般国民权利看国籍,是针对一般国家统治权及于领土全部范围者
: 制情形。倘若国家领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权分治者,不同统治权之政治主体与其各
: 自宪政秩序规范均宣称非其有效统治区域仍为其领土,且非有效统治区域内之人民,也系
: 其国民者,形成同一法律意义领土范围内之单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体及宪法同时宣称而
: 具有复数国籍,而为复数政治主体之国民,在此同一领土不同政权分治下之政治现实,即
: 不能单纯由其等宪法所宣称之国籍与国民认定标准,决定各该宪法所保障之国民权利的权
如果是例如两岸分治,同一法律定义领土内的人民受不同政权统治的状况,就不能单纯用国
籍作为认定标准
: 利主体范围,亦即不能单仰赖国籍因素,尚须考量人民究竟生活长住何区域并受何政治主
: 体统治、实际受何等宪法秩序规范、对何政治主体可期待具有真挚之国家忠诚义务等,方
: 为其政治主体所统治与该宪法秩序下之实质国民,并才得享有各该宪法所保障之前述返乡
这时候看得就是国民实际受什么政权统治,受到什么宪政管理
: 定居之国民权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两岸分治同一领土现实下,本于上开考量,即另以
: “是否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联系因素,作为人民生活长住、所受政权统治、宪法秩序
: 规范与可期待尽忠诚义务而为实质国民之判断标准,并借此决定两岸分治现实下,仅在台
: 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台湾地区人民,始得向我中华民国本于宪法所保障之国民权利,而为具
而在中华民国体制下,户籍可作为实质的享受国民权利的判定标准以及同等权利请求
: 体之权利请求。而此,也符合我中华民国立法机关在落实国民权利相关立法时,本于国家
: 政治体制与统治权所及区域安全、区域内国民人口、行政与财税等之承担能力,所考量权
: 利主体即“国民”意涵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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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陆配只要没有大陆户籍,只有台湾户籍,即可视为完全的国民
这个行政判决打脸政黑绿畜,怎么办
还要继续卡就是到时候行政诉讼再输一次
没想到马来西亚的外国人还比政黑绿畜清楚,绿畜真的要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