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NAMI ()》之铭言:
: 绿粉炒了好几天
: 竟然连陆委会也出来讲
: 陆委会讲这个事情真的是逻辑错误
: 看来民进党打算在这题死磕到底了
: 没关系
: 那我就问
: 要李放弃中国籍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 从法律上跟政治上角度都可以
: 来讲看看?
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来看
第九条及第十条分别表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
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
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不过该国的宪法因应“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台湾的自主权,因此只能用“其他理由”
来审视、认定合法性。
可是先决问题在于,中国方面没有特别制定“归化”规则、措施,只有作隐性表态,多都
是文字游戏在作祟
相反的,《中华民国国籍法》也没有规范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而《两岸人民
关系条例》方面,则更奇妙: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
员及组织政党。”
因此如果要进一步深谈,可能得先确认是否有行政函释补充了...
顺带一提,过去曾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诉字第一二九六号”行政判决作过相
关解释,供参如下:
关于入境本国定居之国民权利享有主体,通常虽以国籍为判断因素,使具国籍之国民均得
享有此等基本权利。但此乃一般国家统治权及于领土全部范围而为境内唯一主权主体之设
制情形。倘若国家领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权分治者,不同统治权之政治主体与其各
自宪政秩序规范均宣称非其有效统治区域仍为其领土,且非有效统治区域内之人民,也系
其国民者,形成同一法律意义领土范围内之单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体及宪法同时宣称而
具有复数国籍,而为复数政治主体之国民,在此同一领土不同政权分治下之政治现实,即
不能单纯由其等宪法所宣称之国籍与国民认定标准,决定各该宪法所保障之国民权利的权
利主体范围,亦即不能单仰赖国籍因素,尚须考量人民究竟生活长住何区域并受何政治主
体统治、实际受何等宪法秩序规范、对何政治主体可期待具有真挚之国家忠诚义务等,方
为其政治主体所统治与该宪法秩序下之实质国民,并才得享有各该宪法所保障之前述返乡
定居之国民权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两岸分治同一领土现实下,本于上开考量,即另以
“是否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联系因素,作为人民生活长住、所受政权统治、宪法秩序
规范与可期待尽忠诚义务而为实质国民之判断标准,并借此决定两岸分治现实下,仅在台
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台湾地区人民,始得向我中华民国本于宪法所保障之国民权利,而为具
体之权利请求。而此,也符合我中华民国立法机关在落实国民权利相关立法时,本于国家
政治体制与统治权所及区域安全、区域内国民人口、行政与财税等之承担能力,所考量权
利主体即“国民”意涵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