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须为原新闻标题且从头张贴 ※
1.新闻网址︰
※ 请附上有效原文连结或短网址 ※
https://bit.ly/3YBtyHo
2.新闻来源︰
侯柏青
2024年11月4日 周一 下午12:59
3.完整新闻标题
※ 内文请完整转载标题 请勿修改与删减 ※
※ 注意发文标题 为原始新闻标题从头张贴 切勿修改与删减 ※
高虹安涉贪二审出庭“重组律师团”拼无罪! 法官抛“两个问题”她微笑了
4.完整新闻内容︰
※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删减 ※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诈11万余元助理费,今年7/26遭一审重判7年4月,她重组律师团上诉二审
力拼无罪,她今天到高院出庭时再次不认罪,还说“一生都不会忘记7月26日这一天”,律
师团不满承审法官郭豫珍只让公诉检察官陈述意见,建议法官应该倾听高虹安意见,法官表
示,因为检方未具状所以才机会表示意见,“诉讼很公平,不会因检察官有陈述,检察官就
赢了!”
高院今天首度开庭,高虹安的反对者和支持者各分左右两边,台湾国举旗怒吼“重判高虹安
、严惩柯文哲”,声援者则痛骂“绿色恐怖”、“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两边叫声震天
嘎响。
高虹安则穿着一身淡蓝色洋装出庭,她对支持者挥手微笑,但对于记者的问题充耳不闻,仅
微笑说谢谢。而她除了继续礼聘曾任新北地检署黑金组的前检察官陈建良打官司以外,另新
聘曾任台北地检署黑金组检察官的钟维翰及同样出身北检、曾获得十大杰出青年的苏振文出
马。
高虹安出庭强调自己没贪一毛钱,心情非常委屈,讲到深处,她直说“我一生都不会忘记7
月26日这一天”。高虹安主张,助理没有反对过立院汇入的薪资数字,证明双方经过“合意
”,她希望二审法官明察秋毫,判她和助理们无罪
不过,公诉检察官邱文中的主张却完全相反,检方强调,一审认定(不另为)无罪的部分是
有罪的,一审的量刑也过轻,检方指出,本案不法所得应该是接近50万元(起诉认定为46万
30元),并非一审认定的10多万元。
检方更拿出陈昱恺的证词来“当”高虹安,强调助理并非乐意捐献,是因为“说‘不’以后
会很难过”,检方也强调,绰号“小兔”的黄惠玟不是在帮助理申请加班费,而是为了高虹
安,助理们的说法也证实此事。
检方讲完之后,律师苏振文也举手要求法官能让高虹安表示意见、诉说委屈,而法官却未接
受。
法官明快地指出,法官都有详细阅卷,因为律师团都有提前递交书状,所以全部看完了,但
检察官并没有具状,才因此让检方当庭陈述。她要求律师团放心,郭豫珍坚定地说,“不会
因为检察官有陈述,检察官就赢了,还是要看证据….法院案子真的很多,我觉得(开庭)
效率比较要紧。”
高虹安律师团今天则争执部分证据能力,而且当庭表示,地院已经传唤过的8名证人里有些
要重复诘问,还会另外传唤新证人。
法官好奇询问,“如果地院传唤的8名证人都经过详细的交互诘问,为什么还要再传唤他们
?”律师则坚称“有些问题没问到”,法官三令五申的要求“要把没问过的问题明确列出来
,如果是重复传唤的证人,只能问地院没问到的部分。”
而法官话锋一转突然表示,有两个问题迄今没有研究透彻,希望律师团看完后整理资料,作
为日后答辩使用。基于时间紧迫,法官并未当庭念出问题,而是将问题预先打在电脑萤幕上
,供律师团先检视。
法官抛2个神祕问题,高虹安笑了
据了解,这两个关键条文分别是《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
理8人至14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
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
支应之。”
另一个条文则是,《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
定,“….直辖市议会议员每人应至少聘用六人,县(市)议会议员每人应至少聘用2人,均
与议员同进退。议员得聘以日薪计之助理,其日薪累计之月总支出,不得超过前项助理补助
费用总额4分之1。”
而要求律师先行研究的问题包括,《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
今年修正时,为什么特别规定“直辖市议会议员每人‘应’至少聘用6人”,希望讨论法律
变更理由。此外,公费助理的立法意旨到底有何异同?制度设计的精神与实务运作有无相似
之处?
高虹安当庭看完法官的问题,突然与委任律师陈建良低声讨论,看起来心情不错,法官谕知
全案候核办,择期再开庭。高虹安开完庭后看似卸下情绪,表情淡定离开。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看不懂法官这两个问题用意?求分析解释。
“公费助理的立法意旨到底有何异同?制度设计的精神与实务运作有无相似之处?”
最后高笑了
“法官抛2个神祕问题,高虹安笑了”
是不是准备翻盘了?高是不是先吹起白的反攻号角!
准备“围”土“城”“救”“柯”惹?
今天这局怎看?
※ “Live”、“新闻”、“转录”、“旧闻”及 转录他方内容之文章
每日发文数总上限为3篇,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