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帮一位伤心的爸爸,写请求检察官上诉状(最高法院),他的女儿骑机车被汽车撞死
了。
高院不采某科大认定汽车驾驶有过失之鉴定,判对方无罪。里面有一点理由是,被害人死亡
时,机车的仪表板停在时速75公里,因此认定车速75公里,女儿明显骑车超速。
看了卷之后,觉得这点实在怪怪der,于是请教了开机车行的叔叔、邻居机车行的老板....
于是将老板们的意见写进去....
"告诉人询问数家机车行老板,是否车祸撞击后仪表板显示为每小时多少公里,即表示当时
时速为每小时几公里? 渠等均表示,任何显示都有可能。“有修过车祸后送修之机车,仪表
板显示150公里、130公里……都有可能,因为仪表板撞击的瞬间已经坏掉了,当然会胡乱显
示车速。”因此,原审以被害人仪表板停留在75km/hr,即论断被害人车速75km/hr,似嫌速
断,且并未调查相关机车修护、机械专家之意见,历来车祸鉴定意见,亦并无此论断,对已
经不能为自己说话的亡者而言,亦不公允。原判决显有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0款、第14款
,调查未尽、判决不备理由、判决违反论理法则之违法。"
刚刚收到这位爸爸的通知,最高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感谢机车行老板们...泪..)
https://myppt.cc/Tpl9IM
感觉法官是不是平常比较没有在骑机车啊 这个判决感觉还真的是蛮随便的 如果律师没有努
力摆烂不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