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deann: 倒阁以后如果还是多数 总统会辞职吗 笑死 220.128.121.214 10/28 12:06
→ deann: 依照民主责任政治 应该让多数党组阁 220.128.121.214 10/28 12:07
→ deann: 连日本也懂得要组国会稳定过半多数来执政 220.128.121.214 10/28 12:07
笑死!你真的有律师资格吗?
第 3 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
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
,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
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三、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
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
现行宪法增修条文都讲得那么清楚,对立法院负责的是行政院长,倒阁的后果也是行政
院长负责,干总统何事?你如果那么讨厌总统,怎么不去罢免弹劾总统?只敢跟行政院长
作对?
不过我笑你蓝白办不到啦!连只要过半同意得倒阁不敢提,更遑论要2/3同意的罢免
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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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
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
即为通过。
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
劾人应即解职。